您是否曾收到一張聲稱您簽發或背書的票據,卻覺得這張票有問題,甚至懷疑是偽造或不當取得的?面對突如其來的票據追討,那種無助與焦慮感,律點通都懂。別慌!了解您的法律權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票據法中,作為票據債務人(可能是發票人或背書人)的您,有哪些重要的抗辯權可以主張,幫助您有效應對票據糾紛。
票據糾紛怎麼辦?認識您的法律武器
在探討如何自保之前,我們需要先了解票據的幾個核心特性,這將影響您能否成功主張抗辯。
票據的「無因性」與「文義性」:為什麼我簽的票這麼麻煩?
- 無因性:簡單來說,一旦票據簽發或背書完成,它就跟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借錢、買賣)脫鉤了。即使您和最初的債權人之間有糾紛,甚至原因關係不存在,票據上的債務原則上還是獨立存在的。這就是為什麼票據可以快速流通,但也讓您在面對第三人時,難以用舊的糾紛來抗辯。
- 文義性: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完全依照票據上寫的文字內容來決定。您在票據上簽名,就要依照簽名的內容負責。這也意味著,票據上的文字就是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5條第1項:「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這條文強調,您一旦在票據上簽名,就必須對票據上記載的內容負責。這也是為什麼,當您懷疑票據有問題時,必須從法律層面尋找抗辯的依據,而非僅憑口頭約定。
關鍵法條解析: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在哪裡?
當您被要求支付票款時,並非毫無招架之力。以下是幾條關鍵法條,提供了您主張抗辯的依據:
票據法第13條:對抗執票人的核心防線
這條法條是票據債務人主張抗辯最重要的依據。它確立了票據的「無因性」原則,但也提供了重要的例外狀況。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原則上,您不能用您和「發票人」或「執票人的前手」(例如最初的債權人)之間的糾紛,來對抗現在拿著票據向您收款的人(執票人)。
- 重要例外:但如果這個「執票人」在取得票據時是「惡意的」,也就是他明明知道您和前手之間有糾紛(例如您已經還錢了),卻還是故意收下這張票,那麼您就可以用這個糾紛來對抗他。此外,如果您和「現在的執票人」之間有直接的糾紛(例如您已經直接還錢給他了,或他對您有詐欺行為),您當然也可以用這個糾紛來抗辯。
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當執票人取得票據不合理時
這條法條是第13條「惡意取得」的一個補充,它針對執票人取得票據時,沒有付出代價或付出不合理的代價的情況。
《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 白話解釋:如果現在的執票人,在拿到這張票時,根本沒花錢,或是只花了一點點不合理的錢,那麼他所擁有的票據權利,就不能比他「前一個」拿到票的人還要好。這意味著,如果他前手對您有糾紛,那他也會受到這個糾紛的限制。這通常被視為執票人「惡意」的一種判斷依據。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與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間就是金錢,時效抗辯是您的權利
票據權利並非無限期有效,它有時間限制,這就是「消滅時效」。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白話解釋:對於本票,從到期日(或發票日,如果沒有寫到期日)算起,如果執票人三年內都沒有向您追討,他的票據權利就會因為「時效完成」而失去效力。支票的時效更短,只有一年。一旦時效完成,您就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拒絕支付。
- 重要提醒:時效完成後,您必須主動主張拒絕給付,法院才會審酌。如果您不說,法院是不能主動幫您駁回請求的!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誰該證明?舉證責任很重要!
在訴訟中,誰要證明什麼事,是影響勝敗的關鍵。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當執票人拿著票據向您追討時,他通常只需要證明他合法持有票據即可。但如果您要主張有抗辯事由(例如您已經還錢、執票人是惡意取得、票據已過時效等),那麼您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些對您有利的事實。這就是「舉證責任」。
真實案例情境:看看別人怎麼打贏官司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這些原則在實際生活中是如何運用的。以下兩個匿名化的情境故事,或許能讓您更有感觸。
案例一:我已經還錢了,為什麼還要付?——直接抗辯的勝利
陳先生多年前向王小姐借了一筆錢,並簽發了一張本票作為擔保。後來,陳先生努力工作,將借款全數清償給王小姐,也拿回了部分還款證明。沒想到,幾年後,陳先生卻收到法院的通知,說有一位李先生拿著那張本票向他追討票款!陳先生很疑惑,明明已經還錢給王小姐了,怎麼還會有人來要錢?
在訴訟中,陳先生主張他已經把錢還給王小姐了。法院調查後發現,李先生確實是從王小姐那裡取得這張本票,但陳先生的還款事宜是發生在他和王小姐之間,而李先生在取得票據時,並不知道陳先生已經還錢。但法院也注意到,陳先生和王小姐的借貸關係,以及陳先生的還款,是直接發生在陳先生與本票的最初受款人(王小姐)之間。如果李先生是直接從王小姐那裡取得票據,而陳先生的還款是發生在李先生取得票據之前,那麼陳先生就可以主張他已經清償的抗辯。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您和執票人之間有直接的關係,或者您的抗辯事由是針對「直接前手」,那麼主張抗辯的機會就大得多。
案例二:對方明明知道有問題,還硬要我付錢!——惡意取得的挑戰
張太太的支票被朋友林先生借去周轉,但約定好這張支票只是暫時性質,不能真的拿去兌現。沒想到,林先生卻把這張支票轉給了吳先生,吳先生隨後就向張太太追討票款。張太太非常生氣,她認為吳先生明明知道這張支票只是借給林先生作擔保用的,卻還是拿來跟她要錢,這根本是「惡意取得」!
在法庭上,張太太努力提供證據,證明吳先生在取得支票時,是知情林先生與她之間的約定。雖然證明執票人「惡意」很困難,因為這涉及到對方的主觀意圖,但如果能提出明確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證人證詞、不合理的交易對價等),證明吳先生確實知道這張支票有問題卻仍收下,那麼張太太就可以成功主張抗辯,拒絕支付票款。
偽造票據被害人的實用自保策略
面對票據糾紛,積極採取行動是關鍵。以下是您可以參考的實用策略:
- 確認您與執票人的關係:首先,判斷您與現在向您追討票款的執票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是,您主張「直接抗辯」(例如已清償、抵銷)會相對容易。
-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這是最重要的一步!無論您要主張什麼抗辯,都需要證據支持。例如:
- 清償證明:銀行匯款紀錄、收據、對帳單。
- 契約文件:借貸契約、買賣合約、協議書等,證明票據背後的原因關係。
- 通訊紀錄:電話錄音、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您與執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溝通內容,特別是關於票據瑕疵或約定的內容。
- 證人證詞:若有其他人在場,可請其作證。
- 注意票據的「時效」 :立即檢視票據的發票日或到期日。如果是本票,時效通常是三年;如果是支票,時效則是一年。如果對方是在時效過後才向您追討,請務必主動向法院或執票人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支付。
- 挑戰惡意或無對價取得的執票人:雖然證明執票人「惡意」或「無對價」取得票據的難度較高,但並非不可能。您可以從以下方面嘗試:
- 交易對價:執票人是否支付了與票據面額顯不相當的對價?(例如:一張100萬的票,只用1萬元買來)
- 關係密切性:執票人與票據前手(或最初債權人)之間是否有特殊關係,使其更有可能知悉票據的瑕疵?
- 其他異常情況:任何不符常規的票據流轉或交易行為,都可能是惡意的線索。
結論:積極應對,守護您的權益
面對偽造票據或有瑕疵的票據追討,請務必保持冷靜,並積極採取行動。理解票據的法律特性,善用您的抗辯權,並妥善蒐集證據,是您保護自身財產的關鍵。記住,法律是保障您的權益的工具,只要您積極應對,就能為自己爭取最大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票據的『無因性』,對我有什麼影響?
A: 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本身的效力,不依附於它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借貸、買賣)是否存在或有效。這對您的影響是,即使您與最初的債權人之間的交易有問題或已經結束,只要您簽發的票據是有效的,執票人原則上仍可以依照票據上的文義向您追討。這也是為什麼您需要主張特定的抗辯事由,才能對抗執票人。
Q: 我已經把錢還給原來的債主了,為什麼現在的執票人還要我付錢?
A: 這就是票據「無因性」的體現。您還錢給原債主,是您與原債主之間的「原因關係」清償。但如果原債主在您還錢前或還錢後,將票據轉讓給了第三人(現在的執票人),而這位執票人是善意且不知情您已還款,那麼他仍可依票據向您追討。然而,如果這位執票人在取得票據時,是「惡意」知情您已還款,或他是「無對價」取得,您就可以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第2項主張抗辯,拒絕給付。
Q: 如果我覺得對方是惡意取得票據,我該怎麼證明?
A: 證明執票人「惡意取得」是票據訴訟中較困難的部分,因為您需要證明對方的「主觀惡意」。您可以從以下幾點嘗試蒐集證據:1. 交易對價異常:執票人以遠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取得票據。2. 關係密切:執票人與您的前手(或最初債權人)關係密切,使其有機會知悉票據瑕疵。3. 異常交易行為:票據的流轉過程有不尋常之處。4. 對話紀錄:若有任何對話顯示執票人知情。舉證責任在您,因此需盡力提供間接證據來推論對方的惡意。
Q: 票據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如果票據已經過期了,我還需要負責嗎?
A: 是的,票據的請求權有「消滅時效」限制。《票據法》規定,本票發票人的請求權時效是三年(從到期日或發票日起算),支票發票人則是一年(從發票日起算)。如果執票人超過這個時間才向您追討,您就可以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支付。但請注意,您必須「主動」主張時效抗辯,法院才能依此駁回對方的請求。如果錯過主張時效抗辯,您仍可能被判決支付。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