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票據支付命令別慌!債務人必知的抗辯權與自保術
當您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要求您支付一筆票據款項時,是否感到一頭霧水、心急如焚?在台灣,票據(如本票、支票)因其高度流通性與「無因性」特質,常讓債務人覺得難以反駁。然而,身為票據債務人,您並非束手無策!台灣《票據法》賦予了您重要的「抗辯權」,讓您有機會捍衛自己的權益。
這篇文章將以白話方式,帶您了解票據債務人可以主張的抗辯類型、相關法條,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教您如何在法律面前站穩腳跟。
什麼是票據抗辯權?你的權利在哪裡?
在了解抗辯權之前,我們需要先認識票據的兩個重要特性:
- 文義性: 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完全依照票據上寫的文字內容來決定。您只需要對票據文字負責,不用去探究背後複雜的交易細節。
- 無因性: 票據一旦成立,它就和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買賣、借貸)分開了。原則上,執票人(拿著票據向您收款的人)向您請求付款時,不需要證明他與您之間有什麼有效的交易關係。
正因為票據有「無因性」,所以《票據法》特別設計了抗辯權,讓票據債務人能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拒絕付款。
兩種你必須知道的抗辯類型
票據債務人主要可以主張兩種抗辯,來對抗執票人:
1. 直接抗辯:你與執票人之間的「恩怨」
這是最常見也最直接的抗辯方式。如果執票人就是直接向您取得票據的人(例如您開本票給A,A直接向您請求),那麼您就可以主張您與這位執票人之間存在的任何抗辯事由。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的前半段是票據無因性的原則,表示您不能拿您和「前手」(例如您開本票給A,A轉讓給B,B就是您的前手)之間的糾紛去對抗「現執票人」(例如B)。
然而,這條法規的反面解釋(也就是沒有「前手」問題,直接是您和執票人之間的關係時),就允許您主張「直接抗辯」。
-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拿票來跟您要錢的人,就是您當初簽票給他的人,或他直接從您這裡取得票據,那麼您就可以主張您們之間的所有糾紛。例如,您已經還錢了、當初說好的交易沒完成、借款契約已經解除、甚至票據是您被脅迫簽的等等,這些都可以拿來對抗他。
- 實務認定標準: 法院會審查您主張的這些事由,是不是真的存在於您與這位執票人之間,而且這些事由足以影響您應該支付票款的責任。
2. 惡意取得抗辯:當執票人「明知故犯」
如果執票人不是直接向您取得票據,而是透過轉讓取得,但他在取得票據時「明知道」這張票有問題,或者他「有重大過失」沒有去查清楚,那麼您也可以主張抗辯。
《票據法》第13條但書:「...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14條第1項:「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 白話解釋: 假設您簽了一張本票給A,但A因為某些原因不能向您要錢(例如他沒履行契約)。結果A把這張本票轉讓給B。如果B在拿到這張本票時,就已經知道您和A之間有糾紛,但他還是收下這張本票,那麼B就是「惡意取得」。這時候,您就可以拿您和A之間的糾紛,來對抗這個惡意的B。
- 實務認定標準: 證明執票人「惡意」或「有重大過失」是很關鍵的。法院會看執票人取得票據時,是否「知情」您與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或者他是否有嚴重疏忽而沒有發現。通常,主張惡意的一方(也就是您)需要負責舉證。
3. 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權利不優於前手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還有另一種特殊情況。
《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 白話解釋: 如果執票人取得票據時,沒有支付任何代價,或者支付的代價明顯與票據金額不符(例如一張100萬的本票只用1萬元買到),那麼這位執票人的權利就不能比他的「前手」更好。這意味著,如果他的前手對您有抗辯事由,那麼這位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的執票人,也同樣會受到這個抗辯的限制。
關鍵證據!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要成功主張抗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 當您在法庭上主張您不應該付款,並提出各種抗辯事由時,您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些事由確實存在。例如,您說已經還錢了,就要有收據、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等;您說契約沒履行,就要有契約書、往來信件等。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就可能判您敗訴。
真實案例故事:看看他們怎麼辦到的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的案例,來看看這些抗辯權在現實中如何運用:
案例故事一:遺產糾紛中的清償抗辯
王先生的父親生前曾簽發一張本票給張小姐。父親過世後,張小姐拿著本票要求王先生及兄弟姊妹(作為繼承人)支付票款。王先生回憶起父親生前曾說過這筆錢已經還清了,但張小姐卻不承認。
- 法庭攻防: 王先生主張,雖然父親已逝,但他們作為繼承人,與張小姐之間是直接的法律關係(因為是承繼父親與張小姐的債務關係)。因此,他們可以主張父親生前已清償的「直接抗辯」。法院在審理時,要求王先生提出證據證明父親已清償,例如父親的帳戶往來紀錄、或當時的證人證詞。
-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是繼承人,只要與執票人是直接的法律關係,就可以主張已清償等直接抗辯。關鍵在於,您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清償的事實。
案例故事二:被惡意轉讓的支票
陳小姐為了擔保向李先生借款,開了一張支票給李先生。雙方約定,如果陳小姐按時還款,李先生就不能兌現支票。後來陳小姐確實按時還款了,但李先生卻將這張支票轉讓給了吳先生。陳小姐發現後,向吳先生解釋,但吳先生仍執意要求付款。
- 法庭攻防: 陳小姐主張,吳先生在取得支票時,應該已經知道她和李先生之間的借貸關係已經清償,李先生無權再主張票據權利。因此,吳先生是「惡意取得」這張支票,陳小姐得以她與李先生之間的清償事由,來對抗吳先生。法院會審查吳先生取得支票時,是否知情或有重大過失。陳小姐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吳先生的惡意,例如吳先生與李先生之間的對話紀錄、交易背景等。
-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凸顯了「惡意取得抗辯」的重要性。如果能證明執票人明知票據有瑕疵或前手間存在糾紛仍取得票據,票據債務人就有機會主張抗辯。但證明「惡意」通常比較困難,需要仔細蒐集證據。
票據債務人自保指南:實用建議
面對票據糾紛,您應該:
- 保留所有交易紀錄: 任何與票據相關的契約、借貸憑證、收據、轉帳證明、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都是您未來主張抗辯的重要證據。
- 釐清原因關係: 在簽發或背書票據前,務必清楚了解這張票據背後的原因關係是什麼,並留下書面證明。
- 及時採取行動: 收到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時,務必在法定期間內(通常是20天)向法院提出異議或抗告,否則裁定可能確定,您將喪失抗辯的機會。
- 積極蒐集證據: 如果您要主張抗辯,請盡力蒐集所有能證明您主張事實的證據。例如,證明已清償的紀錄、證明執票人惡意的蛛絲馬跡等。
結論:別讓權益睡著了
票據糾紛雖然複雜,但只要您了解自己的權利,並積極蒐集證據,就有機會捍衛自身權益。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懂法、守法之人的,不要因為不了解而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用現金償還了票據款項,但沒有收據,該怎麼辦?
A: 即使沒有書面收據,您仍可以嘗試蒐集其他間接證據來證明清償,例如:是否有證人可以證明您當時的還款行為?是否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提及還款?是否有銀行提款紀錄與還款時間吻合?這些都能作為佐證,但舉證難度會相對較高。未來務必保留書面收據或轉帳證明。
Q: 如果我簽發的票據是被偷走或遺失,然後被不認識的人拿去兌現,我該怎麼辦?
A: 如果票據是被偷走或遺失,您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向發票銀行或付款人辦理掛失止付,同時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若執票人是透過不法手段取得,且您能證明,則可主張票據權利不存在。但如果執票人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取得,您可能仍需負付款責任,但可向竊盜或遺失票據者追償。
Q: 如何證明執票人是「惡意取得」我的票據?
A: 證明「惡意」通常需要間接證據。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努力:1. 執票人與前手間的關係:他們是否為親友、合作夥伴,可能知悉票據瑕疵?2. 取得票據的對價:執票人是否以顯不相當的低價取得票據?3. 取得時間點:是否在票據到期日之後或在糾紛發生後不久取得?4. 執票人是否曾被告知票據有問題?蒐集這些跡象,並在法庭上提出,由法院綜合判斷。
Q: 收到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後,我最晚什麼時候要向法院提出異議或抗告?
A: 無論是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您都必須在收到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或抗告。如果逾期未提出,這些裁定或命令就會確定,執票人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的財產。因此,務必把握時間,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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