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票據,卻被追討?您不可不知的「善意取得」!
親愛的票據債務人,當您簽發的票據流轉到他人手中,卻發現原來的交易關係出了問題,甚至票據被不當使用,這時您可能會感到非常焦慮:「我還需要付款嗎?」、「我有辦法拒絕嗎?」這篇文章就是要為您解析票據法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 「善意取得」 ,以及它如何影響您的債務責任,幫助您在面對票據追討時,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什麼是票據的「善意取得」?為什麼它如此重要?
在台灣的票據法中,「善意取得」是一個為了維護票據流通性及交易安全而設計的制度。簡單來說,就是當一個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票據,而且在取得當時並不知道這張票據有任何問題(例如前手是偷來的、或是無權轉讓的),那麼即使前手沒有權利轉讓,這個「善意」的執票人仍然可以合法地取得票據上的權利。這項制度的保護力非常強大,甚至連偷來的或遺失的票據,只要善意執票人符合條件取得,原來的權利人也無法向他請求返還。
對您來說,這意味著:即使您與原始收受票據的人之間有糾紛,但如果票據已經轉讓給一個「善意」的第三人,您可能就無法以這些糾紛來對抗這位善意執票人。
票據債務人必看!影響您權益的關鍵法條
以下幾條《票據法》的規定,直接關係到您作為票據債務人的權利與抗辯能力:
1. 空白票據的陷阱:授權填載與善意執票人
許多人習慣簽發只蓋章、未填寫金額或日期的「空白票據」,這潛藏著巨大的風險。
《票據法》第11條第2項:「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白話解釋: 如果您簽發了一張空白票據,授權他人填寫,但對方卻「逾越授權範圍」或「根本無權」填寫後,將票據轉讓給一個不知情且無過失的執票人(也就是「善意執票人」),那麼這位善意執票人仍然可以依照票據上填寫的內容向您追討。此時,您不能以「票據原本不完整」或「對方亂填」為由,主張票據無效來對抗他。
2. 您的抗辯權:遇到「惡意執票人」怎麼辦?
您與票據的原始收款人或前幾手之間,可能存在著各種糾紛,例如貨款未付清、服務未完成等。這些都是您可以主張的「抗辯事由」。
《票據法》第13條但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票據原則上是「無因性」的,也就是說,您跟前手間的糾紛,通常不能拿來對抗現在手持票據的人。但是! 如果您能證明現在的執票人是「惡意」取得這張票據,也就是說,他明知道您與前手之間有這些糾紛或抗辯事由,卻仍然取得票據,那麼您就可以用這些抗辯事由來對抗他,拒絕付款。
3. 執票人自身的「惡意」或「重大過失」
除了知悉您與前手間的糾紛,執票人如果取得票據時本身就有問題,也可能喪失權利。
《票據法》第14條第1項:「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白話解釋: 如果執票人是從一個「無權轉讓」的人手中拿到票據,而且他在取得時是「惡意」(明知對方無權)或「有重大過失」(顯然沒盡到一般人該有的注意,例如票據外觀明顯異常卻不查證),那麼這位執票人就不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您也就不需要對他負責。
4. 「沒付錢」或「付很少錢」取得的票據
執票人取得票據時,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也會影響其權利範圍。
《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白話解釋: 如果現在的執票人,在取得票據時「沒有付錢」或「只付了遠低於票面金額的錢」,那麼即使他拿著票據來向您追討,他的權利也不能比他的前手(把票據轉讓給他的人)更好。換句話說,如果他的前手權利有瑕疵,例如前手也是無對價取得,或前手根本就無權利,那麼現在的執票人也一樣會受到這些瑕疵的限制。
票據債務人實戰:生活情境案例解析
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生活中可能發生的情況:
情境一:空白支票被亂填,執票人來追討,我該怎麼辦?
阿明開了一家小店,因為信任,曾簽了幾張只有印章、未填寫金額和日期的空白支票給合作廠商老王,作為未來貨款的彈性支付工具。沒想到,老王後來經營不善,竟私自將其中一張空白支票填上遠超實際債務的金額,並轉讓給了小陳。小陳是個長期與老王有業務往來的人,他知道老王的公司狀況不佳,但看到支票上有阿明的印章,就收下了。
當小陳拿著這張被「亂填」的支票來向阿明追討時,阿明非常錯愕。他主張這張支票的金額不是他填的,而且老王根本沒有權利填那麼高。然而,根據《票據法》第11條第2項,如果小陳被認定是「善意」取得這張已填載完成的支票,那麼阿明就不能以「支票原是空白」或「金額被亂填」為由拒絕付款。法院在類似的案件中,會要求阿明必須提出積極證據,證明小陳在收受支票時,明知老王是無權亂填,或有重大過失而不知情。僅僅知道老王公司狀況不佳,可能還不足以證明小陳是惡意或有重大過失。
情境二:朋友強押我簽本票,轉給別人後我能拒絕嗎?
小李因為一時糊塗,被朋友阿華強押簽了一張面額不小的本票。阿華拿到本票後,轉手給了小林。事實上,小林和阿華是合夥經營放款業務的夥伴,小林提供資金給阿華去放款,而這張本票就是阿華從小李那裡拿到的「擔保」。小林在取得這張本票的時候,清楚知道阿華並沒有為了這張本票支付任何對價給小李。
當小林拿著本票來向小李追討時,小李主張本票是被強押簽發的,而且小林應該知道阿華是無對價取得的。在這個案例中,由於小林明知他的前手阿華是「無對價」取得本票,根據《票據法》第14條第2項,小林的權利就不能優於阿華。如果阿華因為強押而取得的本票權利有瑕疵,那麼小林也將受到同樣的限制,小李就可以用「本票被強押簽發」這個事由來對抗小林,拒絕付款。
這兩個案例告訴我們,作為票據債務人,能否成功抗辯,關鍵在於您是否有能力證明執票人是「惡意」、「有重大過失」或「無對價/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
票據債務人自保,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票據債務,採取積極的預防與應對措施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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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控管空白票據: 盡量避免簽發僅有印章、未填寫完整內容的空白票據。若確實需要授權他人填寫,務必以書面明確約定授權範圍、金額上限及用途,並妥善保管授權書副本,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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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辦理止付: 一旦發現票據遺失、被盜、或遭他人無權使用,請務必立即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這兩項程序能有效阻止票據被兌現,並盡到您作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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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蒐集證據: 如果您認為現在的執票人並非「善意」,您必須承擔「舉證責任」。這表示您需要積極蒐集證據,證明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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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您與前手間存在抗辯事由(例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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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票據有偽造、變造或前手無權處分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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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過失而不知情(例如票據外觀異常、交易習慣不符,但執票人卻未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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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例如提供匯款證明、交易紀錄證明對方未支付或支付過低)。
結論:掌握權益,預防風險
票據的流通性與交易安全是法律所重視的,因此「善意取得」制度賦予善意執票人強大的保護。作為票據債務人,您應當充分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學會如何保護自己。從源頭上嚴格管理您所簽發的票據,到事發後及時採取法律行動,並積極蒐集有利證據,都是您維護自身權益不可或缺的步驟。記住,法律是保障權益的工具,主動了解並運用它,才能讓您在票據糾紛中站穩腳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票據的「善意取得」?這對我作為債務人有什麼影響?
A: 票據的「善意取得」是指,當執票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票據,且在取得時不知道票據有任何瑕疵(例如前手無權轉讓、票據有問題),那麼即使前手沒有權利,這位善意執票人仍能合法取得票據權利。對您作為債務人而言,這意味著如果您與原始收款人之間有糾紛,但票據已轉讓給善意執票人,您可能就無法以這些糾紛來對抗這位善意執票人,仍需依票據文義付款。
Q: 我簽的「空白票據」被亂填了,我還需要負責嗎?
A: 如果空白票據被他人逾越授權範圍或無權填寫後,轉讓給了「善意」的執票人,根據《票據法》第11條第2項,您可能仍需依票據上填寫的內容負責。您不能以「票據原是空白」或「金額被亂填」為由,主張票據無效。關鍵在於您能否證明現在的執票人並非善意,例如他明知對方無權填寫,或有重大過失而不知情。
Q: 我如何證明現在的執票人是「惡意」或「重大過失」?
A: 證明執票人是「惡意」或「重大過失」是您的責任,這通常需要積極的證據。您可以嘗試蒐集以下證據:通訊紀錄、電子郵件、證人證詞,證明執票人在取得票據時,就已經知道您與前手之間有糾紛,或知道票據有瑕疵。如果是「重大過失」,則可以從票據外觀是否有異常、交易習慣是否不符、執票人是否有合理查證等角度來舉證。
Q: 如果執票人沒付錢或付很少錢拿到我的票據,會怎樣?
A: 根據《票據法》第14條第2項,如果現在的執票人是「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您的票據,那麼他的權利就不能優於他的前手。這表示,如果他的前手權利有瑕疵(例如前手也是無對價取得,或前手根本無權利),現在的執票人也一樣會受到這些瑕疵的限制。您需要舉證證明執票人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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