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務人,您有權利說「不」!
您是不是曾經簽發過支票或本票,卻在事後遇到糾紛,例如:約定的交易沒有完成、借款根本沒拿到,甚至票據被轉讓給不認識的人,卻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通知?面對這些情況,許多票據債務人常感到不知所措,以為簽了票據就只能乖乖付款。其實不然!在台灣的法律中,您仍有機會主張「原因關係抗辯」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票據法中的重要規定,並提供實務上如何主張抗辯的策略,讓您不再是法律的門外漢!
什麼是「票據無因性」?為什麼它很重要?
在談抗辯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票據的兩大特性:「無因性」與「文義證券」。
- 票據無因性:簡單來說,就是票據本身的權利義務,與它背後「為什麼會產生這張票」的原因(例如買賣、借貸)是分開的。這就像一張鈔票,不管您是怎麼拿到它的,它都有面額上的價值。這特性是為了讓票據能在市場上快速流通,方便商業交易。
- 文義證券:指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完全依照票據上寫的文字內容來決定。票據上寫什麼,就照什麼來!
這兩項特性確保了票據的流通性,但也讓許多債務人感到困惑:如果原因關係有問題,我還能主張嗎?答案是:可以!但有條件。
您的抗辯權利在哪裡?——票據法的重要條文
當您想主張「原因關係抗辯」時,主要會用到以下這些法條:
票據法第13條:直接前後手關係與惡意取得
這是票據債務人主張抗辯的關鍵條文之一。它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您可以對抗執票人: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這條文的原則是,您(票據債務人)不能拿您跟「前手」(例如把票轉讓給現在執票人的人)之間的糾紛,去對抗現在手上拿著票的「執票人」。這是無因性的展現。
- 例外一(直接前後手):但如果您跟現在的「執票人」是直接前後手關係(例如,您直接簽票給他,或他直接從您手上拿到票),那麼您就可以用您們之間的原因關係有問題來對抗他。例如,您簽了一張借款本票給A,但A根本沒把錢借給您,那麼A拿這張本票來跟您要錢,您就可以主張借款關係不存在。
- 例外二(惡意取得):即使不是直接前後手關係,如果執票人是「惡意取得」這張票據,您也可以對抗他。所謂「惡意」,是指執票人在拿到票據時,明知這張票的前手和您之間有糾紛,卻還是收下了這張票。這就像明知道是贓物還收下,當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票據法第14條:惡意、重大過失或無對價取得
這條條文進一步限縮了不當取得票據者的權利:
《票據法》第14條:「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 白話解釋:如果執票人是「惡意」或「有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他甚至完全不能主張票據上的權利!這比第13條的「惡意」更嚴格,直接剝奪權利。
- 而如果執票人是「無對價」(沒付錢)或「不相當對價」(付的錢跟票面金額差很多)取得票據,那他能主張的權利就不能比他的前手好。也就是說,如果他的前手跟您之間有糾紛,那他也會受到這些糾紛的限制。這也是您主張抗辯的一個機會。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誰要負責舉證?
在法院打官司,誰要證明什麼,是很重要的一件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這就是「舉證責任」原則。在票據訴訟中,因為票據有無因性,執票人原則上不需要證明他為什麼拿到這張票。但是,如果您(票據債務人)要主張原因關係有問題來抗辯,那麼您就必須負責提出證據來證明您說的是真的。例如,您主張借款沒拿到,那您就要證明沒拿到錢;您主張執票人惡意,那您就要證明執票人是惡意的。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概念,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
案例一:借款沒拿到,本票卻被要求兌現?
小陳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向老王借了一筆錢,並簽發了一張本票給老王。但後來老王並沒有真的把錢交給小陳,卻拿著那張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小陳還錢。
- 法院怎麼看?:法院認為,小陳和老王是直接前後手關係。小陳主張借款關係根本沒成立(因為沒拿到錢),這就是原因關係抗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小陳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老王確實沒有交付借款給他。如果小陳能證明,那麼老王就不能憑著那張本票要求小陳還錢。
- 給您的啟示:如果票據是直接交給對方,而您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請務必保留所有能證明原因關係有問題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銀行轉帳紀錄、契約書等,證明對方沒有履行約定。
案例二:擔保的票據被轉讓,該怎麼辦?
某營造公司為了擔保工程履約,簽發了一張本票給業主鄭先生。後來工程完成了,但鄭先生卻拒絕驗收,也不肯把本票還給營造公司,反而把這張本票背書轉讓給了楊先生。楊先生拿著本票向營造公司要求付款,營造公司認為楊先生是惡意取得票據,不應該享有權利。
- 法院怎麼看?:法院指出,營造公司與楊先生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營造公司若要對抗楊先生,必須證明楊先生是「惡意取得」或「無對價/不相當對價取得」這張本票。但營造公司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楊先生在取得本票時,明知鄭先生與營造公司之間有工程糾紛,也無法證明楊先生是無償或以極低價取得。因此,法院駁回了營造公司的抗辯。
- 給您的啟示:當票據被轉讓給第三人時,您要主張抗辯的難度會大幅提高。您需要證明這位第三人是惡意(明知有問題還收下)或無對價/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這通常需要非常明確的證據,例如對話錄音、書面文件等,證明第三人知情或取得對價不合理。
實用操作指引:票據債務人如何保護自己?
面對票據糾紛,您可以這樣做:
- 簽發票據時,務必留下書面證據:明確票據是為了什麼原因而簽發,例如借據、買賣契約、擔保合約等。這在日後主張抗辯時是重要的依據。
- 區分「直接前後手」與「非直接前後手」 :
- 如果是直接前後手,您主張原因關係有問題的成功率較高,但仍需舉證。
- 如果票據已經轉讓給不認識的第三人,您必須更努力證明這位執票人是「惡意取得」或「無對價/不相當對價取得」,這難度較高。
- 及時主張抗辯並保留證據:一旦發現原因關係有問題,應立即向執票人主張您的抗辯,並保留所有溝通紀錄、證據資料(如對話截圖、Email、收據、轉帳證明等)。
- 證明「惡意」的門檻很高:法院對「惡意取得」的認定非常嚴格,不只是「應該知道」這麼簡單,而是要證明執票人「明知」前手與您之間有抗辯事由。因此,這部分的舉證難度極高。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作為票據債務人,了解票據的特性和您的抗辯權利至關重要。雖然票據具有無因性,但法律也為您留下了主張原因關係抗辯的空間。關鍵在於,您必須明確自己與執票人的關係,並準備好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提早預防、及時應對,才能在票據糾紛中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
重要提醒: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實與證據而定。若您面臨票據糾紛,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票據的「無因性」?對我這個債務人有什麼影響?
A: 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本身的權利義務,與其背後產生這張票的原因(例如借貸、買賣)是各自獨立的。對您這個債務人來說,這表示執票人原則上不需要證明他為什麼拿到這張票,就可以向您請求付款。這也讓票據在市場上流通快速。但這不代表您完全沒有抗辯權,當符合特定條件時(例如直接前後手關係或執票人惡意取得),您仍然可以主張原因關係抗辯。
Q: 我簽發的票據被轉讓給不認識的第三人,我還能主張抗辯嗎?
A: 可以,但難度會提高很多。如果執票人是您不認識的第三人(非直接前後手),您必須證明這位執票人是「惡意取得」或「無對價/不相當對價取得」這張票據,才能主張您與前手之間的原因關係抗辯。法院對「惡意」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您需要有明確證據證明該執票人在取得票據時,就已經「明知」您與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
Q: 如果我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A: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舉證責任原則,當您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時,需要由您來提出證據證明。例如,如果您主張是因為借款而簽發本票,但對方從未交付借款,您就需要提供銀行對帳單證明沒有款項匯入、或對話紀錄證明對方承認未給付等。總之,所有能證明原因關係有問題或不存在的書面、對話紀錄、轉帳證明等,都應妥善保留並在訴訟中提出。
Q: 什麼情況下,執票人會被認定是「惡意取得」?這對我有什麼幫助?
A: 執票人被認定為「惡意取得」是指他在取得票據時,已經「明知」這張票的前手與您之間存在抗辯事由,卻仍然收受票據。例如,明知票據是詐欺所得,或明知票據約定用途未達成。如果能成功證明執票人惡意取得,根據《票據法》第13條但書,您就可以用前手與您的抗辯事由對抗他;甚至依《票據法》第14條,惡意取得者可能完全無法享有票據權利。但請注意,證明「惡意」的門檻非常高,需要非常直接且明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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