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糾紛別慌!善意取得怎麼擋?債務人自保攻略
您是否曾收到票據催款,卻覺得這筆錢不該由您支付?可能是票據被盜用、遺失,或您與發票人有其他約定,但現在的執票人卻主張他「善意取得」了票據權利,讓您不知所措?別擔心!身為票據債務人,您並非完全沒有反擊的機會。本文將深入解析台灣票據法中「善意取得」的規則,特別是針對債務人可以主張的抗辯事由,幫助您在面對票據催款時,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善意取得」?債務人如何反擊?
「善意取得」是票據法為保護流通性而設的原則:執票人若在取得票據時,不知前手有瑕疵(如無權處分),且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即使前手無權,執票人仍可取得票據權利。這對債務人看似不利,但法律也提供了挑戰執票人「善意」的途徑。您的主要策略就是證明執票人並非「善意取得」。以下幾個重要的法條,是您必須了解的武器:
1. 執票人「惡意或有重大過失」:票據法第14條
這是債務人最核心的抗辯依據。
《票據法》第14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 白話解釋: 執票人若明知(惡意)票據有問題,或因極度粗心(重大過失)而未查知,則不能享有票據權利。若執票人是「白拿的」(無對價)或以顯不相當的低價取得,其權利則不得優於前手,表示您可以用對抗前手的理由來對抗他。
2. 執票人「惡意」知悉對人抗辯:票據法第13條
此條確立了「抗辯切斷原則」,但有重要例外。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 原則上,您不能用您與發票人或前手間的私人恩怨來拒絕支付。但若執票人取得票據時,明知這些私人恩怨,您就可以用這些理由來對抗他。
3. 不完全票據的例外:票據法第11條第2項
即使是空白票據被他人擅自填寫,也有反擊機會。
《票據法》第11條第2項: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 白話解釋: 如果您簽發的「不完全票據」被他人擅自填寫完成,執票人若「善意」取得,您通常不能主張無效。但若執票人是「非善意」取得,您仍有機會抗辯。
4. 誰來證明執票人「不善意」?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這是訴訟成敗的關鍵,舉證責任在您。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 您若要主張執票人是「惡意、有重大過失、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您就必須負責舉證證明這些事實。這意味著您需要積極蒐集證據。
生活化案例:看懂「善意」與「惡意」的攻防
案例一:小陳的支票被員工盜用,執票人卻是「惡意」!
小陳公司一張支票被員工阿華盜用,背書轉讓給老王。老王向小陳要錢時,小陳主張老王明知阿華無權處分,且未支付任何對價。法院經審理,發現老王確實未支付對價,且根據其與阿華的關係及交易背景,認定老王是 「惡意或有重大過失」且「無對價」 取得。依《票據法》第14條,老王不能享有票據權利,小陳因此免除支付。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執票人與前手的關係、取得票據的對價狀況,是判斷執票人是否「善意」的重要線索。債務人應積極蒐集這些證據。
案例二:阿美主張執票人詐欺,卻苦無證據
阿美收到本票催款,堅稱本票是遭詐騙集團騙簽,而執票人惡意取得。然而,阿美在法庭上無法提出任何具體證據,證明執票人明知本票是詐騙而來。法院最終裁定,因阿美未能履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舉證責任,無法證明執票人惡意取得,故阿美仍需支付本票款項。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主張執票人「不善意」是債務人的權利,但舉證責任在於債務人。沒有證據,再有理的抗辯也可能無效。
債務人實務操作指引:如何蒐集證據捍衛權益
面對票據催款,如果您認為執票人並非善意取得,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際步驟:
- 回溯票據流向: 了解票據從發票人到現在執票人經過哪些人,是否有異常轉讓。
- 蒐集執票人與前手關係線索: 他們是否為親友、有無業務往來,可能暗示執票人知情。
- 查證取得票據的「對價」: 執票人是否支付合理對價?有無匯款紀錄、收據?對價顯不相當會是重要證據。
- 注意票據取得時間點: 若票據到期很久才轉讓,且前手未提示付款,可能是「重大過失」的線索。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 與票據發行原因相關的合約、對話紀錄、交易單據等,都可能成為您證明執票人惡意的間接證據。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票據法保護善意取得,但也為債務人留了一線生機。關鍵在於您能否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執票人是「惡意、有重大過失」,或是「無對價、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積極蒐集證據,善用法律武器,才能有效捍衛您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執票人說他「善意取得」,我該怎麼辦?
A: 您不必直接接受。首先,回想票據的來源和流轉過程是否有異常。然後,根據《票據法》第14條和第13條,嘗試蒐集證據證明執票人是「惡意」、「有重大過失」、「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關鍵在於您是否有能力舉證。
Q: 什麼情況下,執票人會被認定是「惡意」或「有重大過失」?
A: 「惡意」是指執票人明知前手無權處分或票據有瑕疵。「重大過失」是指他應注意卻未注意,且其疏忽程度已達顯然違反一般人注意義務的程度。例如,以遠低於市價的金額取得高額票據、明知前手與發票人有爭議仍收受、或在票據到期很久後才取得且前手未提示付款等,都可能是判斷的依據。
Q: 如果我證明執票人是「無對價」取得,結果會怎樣?
A: 根據《票據法》第14條第2項,如果執票人是「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他雖然仍取得票據權利,但其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這表示您可以用對抗他前手的所有理由來對抗這位執票人,限制其請求權利。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執票人不是善意?
A: 您需要積極蒐集能證明執票人「惡意、重大過失、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證據。這可能包括:票據流轉過程中的異常紀錄、執票人與前手之間的關係證明(如親友關係、頻繁交易)、執票人未支付對價或支付對價顯不相當的證據(如無匯款紀錄、收據)、或證明執票人明知票據有瑕疵的對話紀錄、書面文件等。這些證據越具體、越直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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