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收到一張支票或本票的求償通知,卻一頭霧水,覺得這筆錢根本不該由您來付?面對票據求償,許多人常會因為不了解法律規定而感到焦慮與無助。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票據法中一個重要的防禦機制——「原因關係抗辯」,讓您知道在什麼情況下,您可以合法地主張「我不用還這筆錢」!
什麼是票據的「無因性」?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票據法的一個核心原則:「票據無因性」。簡單來說,就是票據一旦簽發,它本身的效力就跟您當初為什麼要簽發這張票據的「原因」(例如買賣、借貸、服務費等)分開了。
《票據法》第5條第1項:「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這代表,原則上您簽了票據,就要依照票據上寫的金額負責,執票人通常不需要證明您當初為什麼要簽這張票。這也是為了確保票據在市場上的流通性與交易安全。
兩種關鍵關係:直接前後手 vs. 間接前後手
要主張原因關係抗辯,您與執票人之間的關係是關鍵。這分為兩種:
1. 直接前後手
指您(票據債務人,例如發票人)直接將票據交付給現在的執票人。例如,您開了一張支票直接給小明,現在小明拿著這張支票來向您要求付款。
2. 間接前後手
指您與現在的執票人之間沒有直接的票據授受關係。例如,您開了一張支票給小明,小明又把這張支票轉讓給了小華,現在是小華拿著支票來向您要求付款。
這兩種關係的區分非常重要,因為它將直接影響您能主張的抗辯範圍。
何時您可以主張「我不用還錢」?票據抗辯的例外
雖然票據有「無因性」,但法律也給予了票據債務人一些例外情況,讓您可以主張原因關係抗辯來保護自己。這主要依據《票據法》第13條的但書與第14條第2項規定:
1. 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現在向您求償的執票人,在取得這張票據時,明知您與發票人或前手之間存在某些抗辯事由(例如您根本沒欠錢、票據有瑕疵等),卻仍然惡意地取得這張票據,那麼您就可以用這些抗辯事由來對抗他。但要證明執票人「惡意」,在實務上門檻較高,需要有具體證據。
2. 執票人「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
《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這條規定是說,如果執票人取得這張票據時,根本沒有付出任何代價,或是付出的代價與票面金額顯然不符(例如一張100萬的支票,他只用1萬元就買到),那麼他所享有的權利就不能比他的前手更好。換句話說,如果他的前手會受到什麼抗辯,他同樣也要承受。這通常是為了防止有人透過不正當的方式取得票據。
誰要證明?票據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在訴訟中,「誰要證明」是非常重要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則上「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在票據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會因為您與執票人的關係而有所不同:
- 一般原則:如果您主張執票人惡意或無對價取得,原則上您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些事實。
- 直接前後手例外:如果您與執票人是直接前後手關係,且您主張當初簽發票據的「基礎原因關係」根本不存在(例如,您說這筆錢不是借款,而是人情票),這時候,實務上多數見解會認為,應該由執票人來證明這個「基礎原因關係」確實存在。這對被求償人來說,是一個非常有利的防禦點。
真實案例解析:這些情況下,他們成功了!
讓律點通透過生活化的情境,帶您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如何實際應用:
案例一:直接前後手,當發票人說「沒這回事」!
小陳因為生意周轉不靈,開了一張100萬的支票給老王,老王現在拿著這張支票來向小陳求償。小陳卻主張,這張支票不是借款,而是當初老王請他代墊一筆款項,後來老王又說不用還了,所以這張支票的「原因關係」根本不存在。
法院怎麼判? 由於小陳與老王是「直接前後手」關係,當小陳主張他們之間根本沒有借貸關係時,法院會要求老王必須證明「借貸關係」確實存在。如果老王提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小陳確實欠他這100萬,那麼小陳就有機會不用支付這筆票款。
案例二:支票轉手後,還能說「原因關係不存在」嗎?
小李開了一張支票給小張,作為一筆投資款項。後來小張將這張支票轉讓給了小林。現在小林拿著支票來向小李求償。小李主張,他與小張之間的投資關係已經失敗了,所以這張支票不應該兌現,而且小林明知道這個情況還收下支票,是「惡意執票人」。
法院怎麼判? 由於小李與小林是「間接前後手」關係,原則上小李不能用他與小張之間的投資關係來對抗小林。除非小李能提出確鑿證據,證明小林在取得支票時,確實明知小李與小張之間有抗辯事由(也就是小林是「惡意執票人」),否則小林仍可依票據文義向小李求償。在這個案例中,小李未能證明小林有惡意,且小林取得支票時有實際支付投資款項,因此法院駁回了小李的抗辯。
給被求償人的實用建議:保護自己的關鍵步驟
面對票據求償,不要慌張,務必採取以下策略:
-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任何契約、借據、收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訊息、錄音)等,都可能成為您證明原因關係不存在、或執票人惡意/無對價的關鍵證據。
- 釐清您與執票人之間的關係:判斷是「直接前後手」還是「間接前後手」,這會直接影響您的抗辯策略和舉證責任的分配。
- 積極主張並舉證:如果您認為有抗辯事由,請務必積極提出,並盡力收集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例如,若主張執票人惡意,您需要證明他確實「明知」相關瑕疵。
結論
票據求償看似複雜,但只要您了解「原因關係抗辯」的原則、區分直接/間接前後手,並掌握舉證責任的分配,您就能更有自信地捍衛自己的權益。記住,法律是保護懂它的人,提早準備,才能在面臨求償時立於不敗之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票據的「無因性」?為什麼它對我很重要?
A: 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本身的效力與其背後的交易原因(例如借款、買賣)是分開的。這表示,原則上您簽了票據,就要依票面金額負責,執票人不用證明您為什麼簽票。對被求償人而言,這很重要,因為這意味著您不能隨意以「當初的交易關係有問題」來拒絕支付,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況。
Q: 我怎麼知道我是「直接前後手」還是「間接前後手」?這有什麼差別?
A: 「直接前後手」是指您直接將票據交付給現在的執票人;「間接前後手」則是指票據經過轉手,執票人是從您以外的其他人那裡取得的。主要差別在於舉證責任:直接前後手關係中,如果您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執票人需舉證原因關係存在;間接前後手則通常需由您舉證執票人惡意或無對價,才能抗辯。
Q: 如果執票人是「惡意」取得票據,我該怎麼證明?
A: 證明執票人「惡意」是困難但關鍵的。您需要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執票人在取得票據時,明知您與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例如知道您根本沒欠錢,或票據有問題)。這可能包括對話紀錄、書面通知、證人證詞等,證明執票人知情卻仍故意取得票據。
Q: 什麼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
A: 「無對價」是指執票人取得票據時沒有支付任何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東西;「不相當對價」是指執票人雖然有支付,但支付的金額與票據面額相比顯然不合理(例如100萬的票只付1萬)。如果能證明執票人是這種情況,他將不能享有優於其前手的權利,您就可以主張前手所受的抗辯。
Q: 我該準備哪些證據來保護自己?
A: 您應盡可能收集所有與票據簽發或原因關係相關的證據,包括:借貸契約、買賣合約、收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通訊軟體截圖、錄音檔)、證人證詞、或任何能證明您與執票人或前手之間債務關係不存在或有瑕疵的文件。這些都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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