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票據求償通知?先別慌!您的權利在這裡!
突然收到一張本票或支票的求償通知,心裡一定很焦急吧?「這筆錢我根本不欠啊!」、「這張票不是早就還清了嗎?」、「我跟那個人根本不認識,為什麼要我付錢?」這些疑問,都是許多票據被求償人共同的心聲。在台灣的法律中,票據有其特殊的流通性,但也因此產生了許多複雜的法律問題。
然而,您並非只能被動挨打!《票據法》賦予了票據債務人主張「抗辯權」的機會,讓您有機會為自己辯護,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重要的抗辯權利,幫助您在面對票據求償時,能夠掌握主動權,保護自己的財產。
票據的「無因性」與您的抗辯盾牌
在談抗辯權之前,我們要先了解票據一個很重要的特性—— 「無因性」 。簡單來說,就是票據本身的效力,原則上與它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買賣、借貸契約)是分開的。這也是為什麼,一張票據可能在不同人之間轉手,而新的執票人通常不需要管這張票據最初是為了什麼原因而簽發的。
但別擔心,這不代表原因關係完全不重要!在特定情況下,這反而會成為您主張抗辯的關鍵。
釐清關係:直接抗辯 vs. 間接抗辯
首先,您要先判斷您與向您求償的「執票人」之間是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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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抗辯: 如果您是票據的「發票人」或「背書人」,而向您求償的執票人,就是您直接把票給他的那個人(例如您簽本票給A,A直接拿來跟您求償)。這種情況下,您與執票人之間有直接關係,您可以主張任何您與他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例如「這筆借款我已經還清了」、「這張票是當時合作的保證金,但合作已終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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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抗辯: 如果向您求償的執票人,是從您「前手」那邊取得票據的(例如您簽本票給A,A又把票轉讓給B,現在是B來跟您求償)。這種情況下,您與執票人之間是間接關係。原則上,您不能用您與A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B。這就是《票據法》第13條的原則: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如果執票人是從您前手那邊拿到票的,您不能拿您跟前手之間的恩怨(例如前手欠您錢、前手詐騙您)來拒絕支付票款給現在的執票人。但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例外! 如果這位執票人是 「惡意」 取得票據的,那您就可以拿這些抗辯事由來對抗他!
什麼是「惡意」取得?「不相當對價」又是什麼?
《票據法》第13條提到的「惡意」,通常是指執票人在取得票據時,明知這張票據有問題(例如知道您的前手是詐騙取得的,或知道您與前手之間有糾紛),卻還是故意取得這張票據。要證明對方「惡意」,在實務上通常需要較高的證據門檻。
不過,除了「惡意」之外,還有另一條重要的規定,可以限制執票人的權利,那就是《票據法》第14條第2項:
《票據法》第14條第2項:「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白話解釋: 即使您無法證明執票人是「惡意」的,但如果他取得這張票據是「沒有支付任何代價」或者「支付的代價與票據金額顯然不相當」,那麼他的權利就會受到限制,不能比他的前手享有更好的權利。這意味著,如果他的前手有權利瑕疵或可被抗辯,那麼這位執票人也將承擔這些限制。這條規定為票據債務人提供了另一條防禦途徑,因為證明「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有時會比證明「惡意」來得容易。
誰該證明?淺談舉證責任
在訴訟中, 「舉證責任」 是關鍵。一般來說,誰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誰就要負責舉證。但在票據訴訟中,情況會有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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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與執票人是直接前後手關係: 如果您主張與執票人之間的原因關係不存在(例如根本沒有借錢),實務上通常會認為,執票人需要證明這筆錢確實存在或原因關係確實成立。這對被求償人來說是一個有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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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主張執票人「惡意」或「無對價/不相當對價」取得: 在這種情況下,您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執票人確實有這些情況。這往往需要蒐集間接證據,例如交易紀錄、證人證詞等。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法院怎麼說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這些原則在實際生活中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直接關係,我根本沒欠錢!
小陳因為朋友阿明急用錢,好心幫他簽了一張本票作擔保。但事後阿明並沒有真的向小陳借錢,或是在借款後不久就已經全數還清了。沒想到,阿明卻拿著這張本票來向小陳求償。
小陳感到很困惑:「我根本不欠阿明錢啊!」他向法院主張這張本票背後並沒有實質的債務關係。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小陳和阿明是直接的發票人與執票人關係,當小陳提出「原因關係不存在」的抗辯時,阿明(執票人)就必須證明他與小陳之間確實存在這筆債務。如果阿明提不出證據,小陳就可以成功抗辯,不用支付這筆錢。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您與執票人是直接關係,當您主張沒有債務時,舉證責任會轉到執票人身上,他必須證明債務存在。
案例二:支票被詐騙,但對方只用低價買走?
王先生簽發了一張30萬元的支票,不料這張支票卻被周先生以詐騙手段騙走了。後來,李小姐從周先生那邊以17萬元購買了這張支票,並拿著它向王先生要求支付30萬元。王先生抗辯說,這張支票是被詐騙走的,而且李小姐只花了17萬元就買到30萬元的支票,這明顯是「不相當對價」!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小姐確實是以「不相當對價」取得這張支票。根據《票據法》第14條第2項,李小姐的權利不能優於她的前手周先生。由於周先生是詐騙取得支票,其權利有瑕疵,李小姐作為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也必須承擔這個瑕疵,因此她對王先生的求償權利受到了限制。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說明了,即使您難以證明執票人是「惡意」的,但若他取得票據的價格明顯不合理,他的權利也會受到限制,無法完全主張票面金額。
您的行動計畫:面對求償,這樣做!
面對票據求償,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後,您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步驟來保護自己:
- 確認您與執票人的關係: 他是直接從您手上拿到票的嗎?還是從您前手那邊轉讓過來的?這會影響您能主張的抗辯類型。
-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 舉凡契約書、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收據、證人證詞等,任何能證明您與執票人或前手之間原因關係的證據,都請妥善保存並整理。
- 評估執票人取得票據的狀況: 他是「惡意」取得的嗎?還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的?嘗試找出相關線索或證據。
- 切勿置之不理: 收到求償通知後,務必在期限內做出回應或提出抗辯,否則可能喪失主張權利的機會。
結語
票據求償雖然複雜,但只要您了解《票據法》賦予您的抗辯權利,並積極蒐集證據,您就有機會成功捍衛自己的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正處於困境中的您提供實用的指引,讓您在面對法律挑戰時不再感到孤單無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票據的「無因性」?對我有什麼影響?
A: 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本身的效力與其背後的原因關係(如買賣、借貸)是獨立的。這表示執票人通常不需要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就可以依票據文義向您求償。然而,這不代表原因關係完全不重要,如果您與執票人是直接關係,或執票人是惡意/無對價取得,您仍可以原因關係作為抗辯事由。
Q: 我怎麼判斷執票人是不是「惡意」取得票據?
A: 「惡意」是指執票人在取得票據時,明知票據存在權利瑕疵或原因關係有問題。判斷惡意通常需要間接證據,例如:執票人與您前手之間的特殊關係、執票人取得票據的價格明顯異常、或有證據顯示執票人曾被告知票據有問題卻仍執意取得。這在實務上舉證難度較高,但若能證明,您就可以主張抗辯。
Q: 如果我跟執票人是直接關係,我該怎麼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
A: 如果您與執票人是直接前後手關係,當您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例如根本沒有借款、借款已清償、契約已解除等)時,根據實務見解,舉證責任會轉由執票人承擔。您需要明確提出抗辯,並提供您所能蒐集到的、有利於證明原因關係不存在的證據(如收據、對帳單、通訊紀錄等),讓執票人無法證明原因關係確實存在。
Q: 票據被求償有時效限制嗎?
A: 有的。票據權利有其時效限制,例如本票發票人對執票人的請求權時效是自到期日或發票日起算三年;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請求權時效是自發票日起算一年。如果超過時效,您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支付。因此,收到求償通知時,務必確認票據的發票日或到期日,計算是否已超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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