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被求償好困擾?搞懂塗銷、改寫與變造,保護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遇過這樣的情況:手上收到一張票據,卻發現上面有塗改的痕跡?或是,您被要求支付一張金額似乎不對勁的票據?面對這些可能被塗銷、改寫甚至變造的票據,身為「被求償人」的您,心中一定充滿疑問與不安。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同釐清這些法律概念,教您如何判斷票據的效力,並提供實用的自保之道。
什麼是「塗銷」、「改寫」與「變造」?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來認識這三個關鍵詞,它們在法律上的意義大不相同,直接影響您是否需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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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 (Cancellation): 指將票據上已有的記載劃掉或擦除。它的效力取決於「誰塗銷」、「為何塗銷」以及「有沒有依照規定」。例如,如果票據上「禁止轉讓」的記載被劃掉,但沒有簽名或蓋章,法律上可能不承認這個塗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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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寫 (Rewriting/Modification): 這是《票據法》允許的合法修改。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這表示,只有在票據還沒交給別人之前,發票人(原記載人)才能改寫非金額的內容,而且改寫的地方一定要簽名,這個改寫才算有效。一旦票據交付出去,發票人就不能單方面改寫了。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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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 (Alteration/Forgery): 這是指沒有權限的人,非法地更改了真正票據的內容。例如,擅自更改發票日期、受款人、甚至金額。變造是一種非常嚴重的行為,不僅可能讓您免除部分或全部的票據責任,變造者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票據法》第16條:「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這條法條很重要,它告訴我們,如果票據被變造,您要負責的金額或內容,是看您的簽名是在變造「前」還是「後」。如果您是在變造前簽名,原則上只對變造前的內容負責;如果您是在變造後簽名,就得對變造後的內容負責。但如果變造者是您認識且同意的人,那您就得對變造後的內容負責了。
更嚴重的是,如果有人故意變造票據並拿去使用,可能觸犯《刑法》上的「變造有價證券罪」:
《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70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教訓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概念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支票上的「禁止轉讓」被劃掉了,還有效嗎?
小陳開了一張支票給小李,上面特別寫了「禁止轉讓」,並蓋上自己的印章。但後來,小李為了把這張支票轉讓給小王,就直接在「禁止轉讓」這四個字上劃了兩條線(║),卻沒有在旁邊簽名或蓋章。結果,小王拿著這張支票去找小陳兌現,小陳發現「禁止轉讓」的字樣被劃掉,但旁邊沒有自己的簽章,就主張這張支票仍然「禁止轉讓」,不能給小王。
法院怎麼說? 實務上認為,像這種對票據重要記載的塗銷,如果沒有發票人(小陳)的簽名或蓋章,就無法確認是誰塗銷的,容易造成混亂。因此,僅僅劃線是不足以讓「禁止轉讓」的效力消失的。這張支票對於小王來說,仍然是「禁止轉讓」的,小陳可以拒絕支付給小王。
給被求償人的啟示: 如果您被求償的票據,有類似「禁止轉讓」或其他重要限制被塗銷,但塗銷處沒有發票人的簽名或蓋章,您就有機會主張該塗銷無效,票據仍應依原有記載內容處理。這是您重要的抗辯理由!
案例二:發票日被「偷改」了,我還要負責嗎?
小林開了一張支票給阿華,約定好發票日是某年某月某日。但支票交付給阿華後,阿華卻擅自將發票日期改成了另一個日期,然後拿著這張支票來跟小林求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發票人(小林)只能在交付票據給別人之前,才能改寫票據上非金額的內容,而且改寫處要簽名。一旦支票已經交付出去,發票人就喪失了單獨更改票據內容的權限。阿華在拿到支票後擅自更改發票日,這就構成了「變造有價證券」的行為,阿華可能要負刑事責任。而小林作為發票人,可以主張變造後的發票日無效,只依變造前的文義負責。
給被求償人的啟示: 如果您發現被求償的票據,是在交付給對方之後才被更改了發票日、受款人等內容(除了金額以外),且沒有您的同意或簽章,那麼這很可能構成「變造」。您可以主張只依變造前的原有內容負責,甚至可以對變造者提出刑事告訴。
被求償人自保指南:面對票據爭議,您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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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檢視票據外觀: 收到求償通知時,務必取得票據影本或正本,仔細檢查是否有任何塗銷、改寫、增補的痕跡。特別注意金額、發票日、受款人、禁止轉讓等關鍵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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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變更時機與行為人: 回想票據交付給對方時的狀態。變更是發生在交付前還是交付後?是誰進行了變更?是否有您的同意或簽章?這些細節是判斷變更是否合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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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票據變造或塗銷無效:
- 如果變更是交付後未經您同意的更改,或更改了金額,則可主張票據被「變造」,您僅需依變造前的原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16條)。
- 如果重要記載(如「禁止轉讓」)被塗銷,但塗銷處沒有發票人的簽名或蓋章,您可以主張塗銷無效,票據仍應依原記載內容處理。
- 如果塗銷並非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該塗銷不影響票據效力(《票據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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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證據: 任何能證明票據原始狀態、變更過程、或證明對方惡意變造的證據都非常重要,例如對話紀錄、合約、證人證詞、鑑識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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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刑事追訴: 如果證據明確指向對方有「變造有價證券」的行為且意圖行使,您可以考慮向檢警單位提出刑事告訴,這不僅能嚇阻對方,也可能在民事求償中取得有利地位。
結語
面對票據被求償,尤其是當票據內容有疑慮時,切勿慌張。透過了解《票據法》中關於塗銷、改寫與變造的規定,您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仔細檢視票據、釐清事實、並適時主張您的法律權利,是您自保的關鍵。記住,法律是站在維護交易安全和真實文義的一方,只要您能提出充分的證據,就有機會成功抗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票據明明寫了『禁止轉讓』,為什麼還會被第三人求償?
A: 這可能是因為『禁止轉讓』的記載被塗銷了。但依據實務見解,若發票人(您)未在塗銷處簽名或蓋章,該塗銷通常不生效力。您可以主張票據仍受禁止轉讓的限制,要求目前持票人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合法性,或拒絕向非直接受款人支付。
Q: 我發現票據上的金額被改了,我還需要付錢嗎?
A: 如果票據金額是在交付後被擅自更改,這屬於「變造」。根據《票據法》第16條,您作為簽名在變造前的人,原則上只需依變造前的原有金額負責。您應立即提出此變造事實,並提供證據證明原始金額,以避免支付被竄改後的金額。
Q: 如果票據是被對方擅自塗改,我該怎麼主張?
A: 首先,您應立即向對方發出存證信函,表明您發現票據有擅自塗改的情形,並主張該塗改無效或構成變造。其次,收集所有能證明票據原始內容及變更過程的證據,例如原始合約、對話紀錄、目擊證人等。若對方執意求償,您可在訴訟中提出變造的抗辯。如果對方變造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您也可以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Q: 我簽的票據是空白的,現在被填了高額金額,怎麼辦?
A: 簽發空白票據並授權他人填寫,風險非常高。若受權人逾越您的授權範圍填寫金額,雖然您可能對善意取得該票據的第三人仍需依票據文義負責(《票據法》第16條及善意執票人保護原則),但您可以向逾越授權的受權人追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主張其構成背信或偽造文書等罪嫌。務必收集您與受權人之間的授權約定證據。
Q: 如果我發現對方變造票據,我可以告他嗎?
A: 可以。如果對方無權限擅自更改票據內容,且有「意圖供行使之用」的犯意,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01條第1項的「變造有價證券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70萬元以下罰金。您可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這不僅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也能在民事求償中為您提供有利的抗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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