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歇業或破產時,員工薪資債權的最高防線
當您任職的公司不幸面臨歇業、清算,甚至被法院宣告破產時,員工的權益該如何保障?在眾多債權人中(銀行、供應商、政府),勞工的薪資、退休金和資遣費是否能優先拿回?答案是肯定的,這主要歸功於《勞動基準法》第28條賦予勞工的「超優先」保障。
勞基法第28條:員工債權的「雙重優先」保護
《勞動基準法》第28條是勞工在企業破產時最重要的法律武器。它提供了兩層次的強大保障:
1. 與擔保物權同順位受償(優先權)
這項規定確保了勞工債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與銀行等第一順位擔保債權人平起平坐,共同分配擔保物變賣後的價金。條文內容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白話解釋: 您未滿六個月的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在公司的不動產或機器設備設有抵押權時,可以主張與銀行在同一順位分配該財產變賣所得。
2. 未獲清償部分的「最優先受清償之權」(超優先權)
如果透過上述擔保物分配仍未完全清償,剩餘的債權則享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白話解釋: 剩餘的債權將優先於一般稅捐(如營業稅、所得稅)及所有普通債權受償。這確保了勞工債權在無擔保的公司財產中,享有最高的分配順序。
企業破產清償順序:誰先拿錢?
在破產程序中,清償順序是嚴格依循法律規定的。員工必須了解這個順序,才能評估最終拿回薪資的可能性。整體清償順序大致如下:
| 順序 | 債權類型 | 法律依據 | 說明重點 |
|---|---|---|---|
| 1 |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 《破產法》第97條 | 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破產財團的管理費用等,優先於一切債權。 |
| 2 | 有擔保債權及勞工同順位債權 | 《勞基法》第28條第1項 | 銀行第一順位抵押權,與勞工債權(未滿6個月工資等)同順位分配擔保物。 |
| 3 | 特定超優先稅捐 |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 | 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優先於所有抵押權及債權。 |
| 4 | 優先權之債權 | 《破產法》第112條 | 勞工債權未獲清償的餘額(最優先權),以及一般稅捐。 |
| 5 | 普通破產債權 | 供應商貨款、一般商業貸款等。 |
實務案例:薪資優先權如何運作?
案例情境:當擔保物變賣時
想像「華信科技公司」宣告破產,其主要廠房設有銀行第一順位抵押權。此時,勞工(或代墊的勞保局)依據《勞基法》第28條,可以主張與該銀行同順位,共同分配廠房變賣所得的價金。法院實務已確認,勞工的這項「同順位」權利,不因公司宣告破產而受影響,可以直接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這大大加速了員工在有擔保財產上獲得清償的速度與確定性。
風險提醒:當資產極度不足時(無益原則)
如果公司資產極少,甚至不足以支付破產程序中的行政管理費用(財團費用),法院可能依《破產法》的「無益原則」駁回破產聲請。例如,某汽車公司資產只剩125萬元,但積欠的優先稅捐和工資債權遠高於此。法院認為,即使宣告破產,扣除程序費用後,優先債權人(包括員工)能分到的金額更少,因此裁定駁回。這提醒我們,企業資產是否足夠,是影響員工最終能否受償的關鍵因素。
員工自保指南:迅速求償的兩大途徑
當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員工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優先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這是勞工最快獲得保障的方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勞工可向勞動部設立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 墊償範圍: 積欠的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優勢: 勞保局代墊後,會取得對雇主的求償權(代位求償),員工可以迅速取得款項,無需等待漫長的破產程序。
2. 積極參與破產或清算程序
如果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員工應主動向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並提交相關證據(如薪資單、勞動契約、資遣通知等)。若公司是歇業或清算,則應向清算人申報。
重要提醒: 勞基法保障的工資,是「未滿六個月」的部分。超過六個月的積欠工資,則會被視為普通債權,清償順序大幅落後。
結論:掌握法規,保障權益
企業破產並不可怕,只要員工了解《勞動基準法》第28條賦予的強大優先權,並掌握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的途徑,就能在最短時間內,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勞動報酬。面對企業危機,主動了解法律權益,是每位員工最堅實的自保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勞基法》第28條保障的「工資」範圍具體包含哪些項目?
A: 《勞基法》第28條保障的範圍包括: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的部分、雇主未依法給付的退休金,以及雇主未依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的資遣費。請注意,超過六個月的積欠工資部分,則不適用此優先權,會被視為普通債權。
Q: 如果公司資產不足,我的薪資債權會被「土地增值稅」優先清償嗎?
A: 是的。雖然勞工債權享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但在破產清償順序中,特定稅捐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具有「超優先權」,會優先於所有債權及抵押權受償。因此,如果公司主要資產是不動產,這些特定稅捐會先於您的薪資債權被扣除。
Q: 我已經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了,公司後來又被宣告破產,我還需要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嗎?
A: 理論上,當您獲得墊償後,墊償基金(勞保局)會代位取得您對雇主的求償權。因此,由基金代表您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但為確保權益,您仍應主動聯繫墊償基金,確認其是否已代表您完成申報,並保留所有墊償相關文件。
Q: 法院依據「無益原則」駁回了公司的破產聲請,我該怎麼辦?
A: 若法院駁回破產聲請,代表破產程序無法啟動。您必須轉向其他法律途徑求償,例如: 申請墊償基金: 這是最優先的行動。 提起民事訴訟: 針對雇主或公司財產進行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 針對公司名下尚未被其他債權人查封的財產進行查封與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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