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務人必讀:終結後的債務追索與您的應對策略
恭喜您走完了冗長且艱辛的破產程序。當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時,您或許鬆了一口氣,認為從此可以擺脫債務的陰影,迎向新的生活。然而,根據台灣現行《破產法》的規定,事實可能並非如此簡單。
我們發現許多破產債務人(即破產人)常面臨一個困境:程序結束後,舊的債權人卻又持著債權憑證,對您新取得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這時,您必須了解《破產法》中關於「債務免責」的關鍵條文,才能知道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關鍵法條解析:台灣破產免責的嚴格條件
在台灣,破產債務能否獲得免責(即請求權視為消滅),關鍵在於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是否「已受清償」。這項規定明確寫在《破產法》第149條中:
《破產法》第149條:「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什麼是「有條件的當然免責」?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這條規定採行的是「有條件的當然免責主義」。這與您可能聽過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債條例)的全面免責精神不同。對破產人來說,這項規定有兩個極為重要的結論:
- 若債權人「已受清償」: 即使只分配到極少數的金額(例如清償成數只有1%),該筆債務未能受清償的剩餘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您就獲得了免責。
- 若債權人「全未受清償」: 無論是因為您財產不足分配,或是該債權人根本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只要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完全沒有拿到任何一毛錢,則該筆債務的請求權並不會消滅。
這意味著,如果您的破產財團(財產)不足以分配給任何債權人,導致所有債權人都拿不到錢,那麼破產程序終結後,這些債務仍然有效存在,債權人仍有權對您未來取得的「自由財產」進行追索。
實務案例:全未受償債權的追索
我們來看一個實務上常見的情境,這也是許多債務人感到震驚的地方:
案例情境:債務人老王在程序結束後被追討
老王因經營公司破產,經法院裁定終結程序。當時因公司財產全數用於優先債權或抵押權,導致一般債權人A先生和B小姐在破產程序中完全沒有分配到任何款項。
破產程序終結一年後,老王找到了一份新工作,A先生和B小姐立刻持著當初的債權憑證,對老王的新薪資聲請強制執行。
老王主張:「我已經破產了,債務不是應該消滅嗎?」
法院裁定: 由於A先生和B小姐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全未受清償,不符合《破產法》第149條規定的免責要件。因此,他們的請求權並未消滅,仍有權對老王新取得的財產進行追索。
實務上,不論是「已申報但未獲分配」或「根本未申報」的債權,只要是全未受清償,債權人的請求權在破產程序終結後依然存在,債務人無法獲得免責。(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39號等裁定)
破產債務人應對指南:如何主張權利?
當您面臨債權人追索時,應立即釐清該筆債務是否已獲免責:
| 債務狀態 | 法律後果(依破產法第149條) | 您的應對方式 |
|---|---|---|
| 已部分清償 (有拿到錢) | 剩餘債務請求權視為消滅(已免責)。 |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權已因破產程序而消滅。 |
| 全未清償 (完全沒拿到錢) | 債務請求權未消滅。 | 該債權人有權對您新取得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
債務人異議之訴:您唯一的救濟途徑
如果您確定某筆債務已在破產程序中獲得部分清償,但債權人卻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您不能只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程序救濟),而必須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實體訴訟)。
在這個訴訟中,您必須提出證據(例如破產分配表),證明該債權人已依破產程序受清償,從而主張該債務未清償部分已因《破產法》第149條規定而消滅,法院應判決不得強制執行。
重要提醒: 主張免責是實體權利問題,必須透過正式的訴訟程序「債務人異議之訴」來解決,切勿延誤訴訟時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程序結束了,為什麼債權人還能對我強制執行?
A: 債權人能對您強制執行,通常是因為該筆債務在破產程序中屬於「全未受清償」的狀態。根據《破產法》第149條,只有在債權人「已受清償」的前提下,剩餘債務才能獲得免責。若債權人完全未獲分配,其請求權並未消滅,仍可對您在破產終結後新取得的自由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Q: 我怎麼知道我的債務有沒有符合「已受清償」的條件?
A: 您需要查閱法院核定的「破產財團分配表」。如果分配表上顯示某債權人有實際分配到金額(即使只有極少數),即符合「已受清償」的條件,該筆債務的剩餘部分就已免責。如果分配表上該債權人分配金額為零,則視為全未受清償,債務未消滅。
Q: 如果我確定債務已經免責了,債權人還來告我,我該怎麼辦?
A: 您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是您主張債務已因《破產法》第149條而消滅的唯一實體救濟途徑。在訴訟中,您需提供破產分配表等文件作為證據,證明該債權已獲部分清償並應免責。
Q: 破產法和消債條例的免責有什麼不同?
A: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免責的寬鬆程度。《破產法》第149條採「有條件的當然免責」,必須債權人有實際受償才能免除剩餘債務。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則採「全面免責主義」,只要符合誠信等條件,即使無財產可供清償,仍可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使債務請求權全面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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