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人必讀:破產程序中抵押權的隱藏風險
作為擔保債權人,您手握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通稱擔保物權),在債務人面臨破產清算時,通常享有「別除權」,意即可以不透過破產程序,優先就擔保品受償。這讓您在眾多債權人中顯得相對安全。
然而,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有幾類特殊的法定債權,其清償順序竟然能超越甚至與您的擔保權「平起平坐」,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法院會因為這些優先債權的存在,直接駁回破產聲請。了解這些隱藏的法律風險,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誰的債權比擔保權更優先?兩大法定威脅
雖然擔保債權人享有別除權,但這並不代表您的權益絕對優先於一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兩類債權對擔保債權人構成直接挑戰:
1. 超越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特定稅捐」
這是對擔保債權人最大的威脅。某些特定稅捐具有極高的法定優先性,甚至優於已設定的抵押權。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律點通解析: 這類特定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是附著於不動產上的法定負擔。當擔保品被拍賣時,無論您的抵押權是第幾順位,這些稅款都必須最優先從拍賣價金中扣除清償。這直接減少了您可受償的金額。
2. 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順位」的勞工債權
當雇主(債務人)宣告破產時,勞工的特定債權也享有極高的清償優先權。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
律點通解析: 勞工的未滿六個月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的擔保債權相同。這意味著,如果您是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您必須與勞工按債權比例分配擔保品的價值。若擔保品不足,您的受償權益將被稀釋。
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總覽
為了讓擔保債權人了解整體分配狀況,我們將清償順序整理如下表。請注意,您行使別除權的部分,不受此分配表影響,但若有不足額或遇到上述特定優先債權,則必須依此順序分配。
| 順序 | 債權類別 | 法律依據 | 影響擔保債權人的要點 |
|---|---|---|---|
| 最優先 |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 《破產法》第97條 | 優先於所有破產債權清償(包括您的普通債權部分)。 |
| 次高順位 | 特定稅捐 |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 | 優先於一切抵押權,直接影響擔保品拍賣金額。 |
| 第三順位 | 勞工債權 |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 | 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順位分配。 |
| 第四順位 | 一般優先債權 | 《破產法》第112條 | 一般稅捐(營所稅、營業稅)、健保費、勞保費等。 |
| 第五順位 | 普通破產債權 | 《破產法》第112條 | 您的擔保品不足額部分歸入此類。 |
實務案例解析:當資產不足以啟動破產
法院在審理破產聲請時,會依據最高法院的會議決議,判斷是否具備「宣告破產實益」。這對擔保債權人影響深遠,因為若無實益,破產程序將不會啟動,您就無法透過破產程序分配剩餘資產。
案例情境:「無實益原則」的門檻
假設某科技公司宣告破產,其總資產僅有100萬元現金。然而,公司積欠勞工的最高優先工資債權有70萬元,積欠房屋稅、地價稅等特定稅捐40萬元。總計最高優先債權已達110萬元。
法院判斷: 由於資產(100萬元)甚至不足以清償最優先的勞工債權與特定稅捐(110萬元),若宣告破產,還必須優先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財團費用。這將導致原本有機會受償的優先債權人(勞工、稅捐機關)受償金額反而減少,因此法院會裁定「無宣告破產實益」,駁回破產聲請。
重要提醒: 實務上的「無實益原則」表明,破產制度的核心是謀求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如果連最優先的債權人都無法足額受償,其他普通債權人(包括您的不足額部分)更無分配可能,法院傾向不啟動程序。
擔保債權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1. 優先行使別除權
一旦債務人有破產跡象或已聲請破產,您應立即向法院聲請行使別除權,將擔保品拍賣取償。時間就是金錢,避免擔保品價值因程序拖延而貶損。
2. 審慎評估特定稅捐風險
在設定抵押權時,務必對擔保品進行詳盡的稅務查核,特別是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可能優先於您的抵押權的特定稅捐。了解這些潛在的法定負擔,有助於您精準評估擔保品的淨值。
3. 積極申報不足額債權
若擔保品拍賣價金不足以清償您的全部債權,您必須將剩餘的不足額債權,以普通破產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申報。雖然普通債權受償順序較低,但這是您追討剩餘款項的唯一途徑。
結論
擔保債權人雖然擁有強大的法律保障,但在面對企業破產時,仍須警惕特定稅捐和勞工債權的優先性。理解清償順序,特別是《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是您在破產風暴中穩固資產、最大限度回收債權的關鍵。務必在程序中保持警覺,並根據資產狀況,迅速採取行動行使您的別除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擔保債權人是否一定能在破產程序中全額受償?
A: 不一定。雖然您有別除權,可就擔保品優先受償,但若擔保品拍賣價金不足清償您的債權,未獲清償的部分將轉為普通破產債權,依序參與分配。此外,若有特定優先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附著於擔保品上,這些稅捐會優先於您的抵押權受償,減少您的受償金額。
Q: 我如何知道債務人的財產上是否有優先於我的抵押權的稅捐?
A: 在設定抵押權時,應要求查閱最新的土地/建物謄本及稅單。尤其應注意房屋稅、地價稅等常態性稅捐的欠繳狀況。一旦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會進行清查,但您應主動向法院陳報並要求確認這些特定稅捐的金額,以預估您的擔保品淨值。
Q: 勞工債權與我的第一順位抵押權同順位,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A: 根據《勞基法》第28條第1項,勞工的特定債權(如未滿6個月工資、退休金、資遣費)與您的第一順位抵押權是同順位的。這意味著,在分配擔保品價值時,您必須與勞工按債權比例分配。若擔保品價值不足,您的受償比例會被勞工債權稀釋。
Q: 什麼是「財團費用」,它會影響我的擔保債權受償嗎?
A: 財團費用(如破產管理人報酬、訴訟費用)是破產程序中最高優先的清償項目。《破產法》第97條規定,它優先於所有破產債權。雖然它不直接影響您行使別除權的擔保品,但若您有未獲清償的普通債權部分,財團費用會先被扣除,進一步降低您普通債權的受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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