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擔保債權人,當您的債務人被法院宣告破產時,最關心的問題莫過於:我手中的抵押品或質押品是否還能保障我的權益?會不會被破產管理人收走?
您無需過度擔憂,台灣《破產法》為擔保債權人設立了強大的保護機制——別除權。然而,要順利行使這項權利,您必須精確理解擔保品與「破產財團」之間的微妙關係,才能在破產程序中立於不敗之地。
擔保債權人的「保護傘」:別除權的法律地位
別除權賦予擔保債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這也是擔保債權人與一般普通債權人最大的區別。
根據《破產法》的明確規定,您的權利不會因為債務人破產而消失:
《破產法》第108條:「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這條文的意思是:只要您在破產宣告前已經合法設定了擔保物權(如不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您就可以對該擔保品行使別除權,並且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您的權利。
破產財團的定義與範圍
雖然您擁有優先權,但這並不意味著擔保品的所有權被排除在破產程序之外。了解「破產財團」的範圍至關重要。
破產財團,依《破產法》第82條規定,是指供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的財產總體,範圍涵蓋:
-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
- 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而最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於:
別除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仍屬於破產財團的一部分。
這是一個關鍵的法律事實,雖然您有優先受償權,但該財產的所有權仍屬於破產人(公司或個人),一旦破產宣告,破產人即喪失對其的管理及處分權(《破產法》第75條),由破產管理人代為行使。
實務案例解析:別除權標的物仍需納入計算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必須將擔保品納入破產財團的總資產中,並評估其「剩餘價值」。
案例情境:抵押房地與破產實益的判斷
某公司(債務人)名下有一筆不動產,已設定高額抵押權予銀行(擔保債權人)。當公司聲請破產時,原審法院認為該不動產價值幾乎都被抵押權覆蓋,認定沒有剩餘價值,因此裁定駁回破產聲請,認為「無破產實益」。
法院的指導意義:
高等法院在後續的裁定中指出(參考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502號判例及相關實務見解),原法院的判斷是錯誤的。即使該房地設定了抵押權,它仍屬於破產財團。法院在判斷「破產實益」時,不能直接將擔保品排除在外,而是必須:
- 計算擔保品扣除擔保債務後的剩餘價值。
- 評估該剩餘價值是否足以支付破產程序中的「財團費用」(如管理費、管理人報酬)。
如果扣除優先費用後仍有盈餘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法院就應宣告破產。這對擔保債權人來說是個好消息,因為破產程序的啟動,代表資產將被集中管理,程序更為透明。
擔保債權人實務操作指引
當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擔保債權人應採取以下關鍵行動,以確保權益不受影響:
1. 行使別除權的正確對象
由於擔保品已納入破產財團,破產人已喪失管理及處分權。因此,當您決定透過強制執行(如拍賣)來行使別除權時,請務必將破產管理人列為強制執行的相對人,而非破產人本人。這是確保程序合法性的關鍵步驟。
2. 申報債權與剩餘債務處理
您雖然可以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別除權,但仍建議您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您的債權總額。如果:
- 擔保品變價所得足以清償您的全部債權: 剩餘款項將歸入破產財團。
- 擔保品變價所得不足以清償您的全部債權: 未受清償的餘額,依《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將轉為普通破產債權。您必須申報這部分餘額,才能參與普通債權的分配。
3. 關注破產實益
重要提醒: 如果債務人財產極少,連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和管理費都不夠,法院可能裁定駁回破產聲請。一旦破產程序未啟動,您雖然仍可依《民法》行使擔保物權,但將缺乏破產程序的集中清理與監督,可能增加後續追償的複雜性。
總結:您的權利與行動要點
擔保債權人的權利在破產程序中受到高度保障。您的別除權是您最大的武器,讓您擁有優先受償的地位。然而,務必記住擔保品在法律上仍屬破產財團,因此在行使權利時,必須與破產管理人進行程序上的交涉,才能確保執行效率和合法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別除權和普通破產債權有什麼根本區別?
A: 別除權讓您能不透過破產程序,直接對擔保品行使權利(如拍賣),優先受償。普通破產債權則必須加入破產程序,按比例分配破產財團的剩餘資產。別除權的行使順位遠高於普通債權。
Q: 破產管理人可以干涉我行使別除權嗎?
A: 破產管理人不能阻止您行使別除權,但由於擔保品仍屬破產財團,您在行使權利時(例如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將破產管理人列為相對人,以便管理人知悉並確保剩餘價值回歸財團。管理人主要負責監督程序,而非阻擋權利行使。
Q: 如果我行使別除權後,債權仍未完全清償,剩下的部分怎麼辦?
A: 依《破產法》第109條規定,未能受清償的部分將轉為普通破產債權。您必須在破產程序中申報該未受償餘額,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同參與分配,這部分債權將失去優先性。
Q: 法院如何判斷債務人是否有「破產實益」?
A: 法院會評估債務人的總財產(包括擔保品在清償擔保債務後的剩餘價值)是否足以支付財團費用(如管理費、管理人報酬)及財團債務。如果連這些優先費用都付不起,法院可能裁定駁回破產聲請,即無破產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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