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倒閉或重整時,擔保品還能追嗎?
當您借款給企業並取得抵押權或質權等擔保時,您已經比一般債權人多了一層保障。然而,一旦債務人進入法律程序,無論是破產或是公司重整,您行使擔保權利的方式將會天差地遠。如果走錯一步,您可能面臨權利被凍結甚至無法受償的風險。
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解析,在不同法律程序下,您作為「有擔保債權人」應如何正確申報及行使權利。
兩大關鍵差異:別除權 vs. 有擔保重整債權
首先,您必須區分您的債權適用於哪一種程序。這是決定您行動自由度的最重要因素。
1. 破產程序:自由行使的「別除權」
在破產程序中,您的擔保債權被稱為『別除權』。這是一個極為強大的權利,法律賦予您不需參與破產分配程序,即可自行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力。
《破產法》第108條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白話文解釋: 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您不用等破產管理人慢慢處理財產,您可以自己去法院聲請拍賣抵押品,快速取回款項。
2. 公司重整程序:必須參與的「有擔保重整債權」
公司重整的目標是讓公司起死回生,因此法律會給予公司「喘息空間」。此時,您的擔保債權被稱為『有擔保重整債權』,您的權利會被暫時『凍結』。
《公司法》第296條第1項規定:「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白話文解釋: 一旦公司被裁定重整,您即使有抵押權,原本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也會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條)。您必須參與重整計畫的制定與表決,並依據最終通過的重整計畫行使權利。
實務操作指引:依程序採取正確行動
| 法律程序 | 擔保債權名稱 | 行使方式 | 申報義務 | 權利受影響程度 |
|---|---|---|---|---|
| 破產 | 別除權 | 另循強制執行程序 | 應申報全額並陳明別除權 | 權利不受破產程序拘束 |
| 公司重整 | 有擔保重整債權 | 必須依重整計畫行使 | 必須在期限內申報 | 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
破產程序:別除權人的申報策略
雖然您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但您仍應申報全額債權,並在申報書中陳明您擁有別除權(例如抵押權)。
- 行使權利: 立即對擔保物聲請強制執行或拍賣。
- 申報差額: 待擔保物變價取償後,如果仍有未受清償的差額,您應依《破產法》第109條將該差額申報為普通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團的分配。
重要提醒: 破產管理人或法院對您的別除權,僅進行形式審查。他們只看您的文件是否齊備,不能直接否定您的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若有實體爭議,必須透過另外的訴訟解決。
公司重整程序: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的義務
在公司重整中,您必須嚴格遵守程序規定,否則權利可能消滅:
- 強制申報: 您必須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債權。若未申報,您的債權將無法依重整程序受清償,且在重整完成後請求權會消滅。
- 停止執行: 即使您已經開始拍賣程序,重整裁定一出,該拍賣程序也會立即停止。
- 受重整計畫拘束: 您的權利行使將取決於最終通過的重整計畫。您將與其他有擔保債權人分組,對重整計畫進行表決。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審查您的擔保權?
假設「A銀行」持有「甲公司」的土地抵押權,甲公司隨後被宣告破產。A銀行申報了全額債權,並主張其為別除權人。此時,破產管理人提出異議,認為A銀行的抵押權可能有瑕疵,不應享有別除權。
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如112年度台抗字第945號裁定),法院會駁回破產管理人的實體異議。理由是: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和破產管理人不得對擔保物權的實體效力進行判斷。
這個案例告訴您:
- 您應勇敢申報並主張別除權。
- 如果有人質疑您的擔保權實體效力,他們必須另行提起訴訟,這不會影響您在破產程序中暫時被認定為別除權人的地位。
結論:確保您的擔保權益
面對債務人的財務危機,時間就是金錢。釐清您是處於「破產」還是「重整」程序,是您採取正確行動的第一步。破產程序賦予您主動執行擔保物的權利;而重整程序則要求您耐心參與,並受重整計畫的拘束。無論如何,請務必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全額債權並註明擔保情況,才能在法律上站穩腳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程序中,我已經有抵押權了,為什麼還需要申報債權?
A: 雖然別除權允許您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但您仍需申報全額債權並陳明別除權,主要有兩大目的: 1. 保障差額: 若擔保物變價後不足以清償您的債權全額,未受償的差額必須透過申報,才能轉為普通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團的分配。 2. 程序確認: 確保您的債權被列入債權表,若未來擔保物權發生爭議,至少您的債權數額已被法院形式上確認。
Q: 如果公司重整程序開始後,我還能對公司的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嗎?
A: 可以。《公司法》第311條第2項明確規定,重整程序對債權人與公司以外的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擔保物提供人等,其權利不因此受影響。因此,您可以繼續對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甚至要求他們代負履行責任。
Q: 公司重整程序中,如果擔保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我能執行嗎?
A: 這在實務上存在爭議,但多數見解傾向於:如果擔保物是第三人提供的,而非重整公司本身的財產,則該擔保物不受公司重整裁定停止執行的限制。因此,您可能可以逕行對第三人的擔保物聲請強制執行,但為避免爭議,建議先諮詢律師確認當地法院的最新實務見解。
Q: 法院已知我是債權人,但沒有通知我破產宣告,申報期限已過怎麼辦?
A: 根據《破產法》第65條第2項及實務見解,對於法院已知悉但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不受原公告申報期間的限制。法院仍應補行通知,您應在收到通知後的相當期間內申報債權。但請注意,一旦知悉破產事實,應盡快主動申報,避免被認定超過『相當期間』而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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