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勞工債權的超級優先權與負責人風險管理
作為公司的負責人,您每天都在面對市場的挑戰。但當公司營運不幸走向盡頭,無論是決定歇業、清算或被宣告破產,您最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識,就是員工債權的清償順序。這不僅關係到員工權益,更直接影響公司資產的分配,甚至決定您能否成功進入破產程序。
台灣法律對勞工債權設有極為嚴格且高順位的保障。了解這些規定,是負責任地處理公司終局事務的關鍵。
1. 勞工債權的「雙重」優先保障(勞基法第28條解析)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28條,是賦予勞工債權超級優先權的核心法條。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的特定債權將獲得最高等級的保障。
優先保障的範圍
勞基法第28條保障的債權項目包括:
-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 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 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法律效果: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順位
該條文明確規定了勞工債權的強大優先性: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節錄):「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這意味著,勞工的這些債權並非只是普通的破產債權,而是被提升到與公司資產上最頂級的擔保物權(如銀行對不動產設定的第一順位抵押權)同等地位。在分配公司財產時,勞工債權會與這些擔保債權按比例受償。
更重要的是,在分配完畢後,若勞工債權仍未完全清償,其未獲清償的部分,還擁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優先於所有其他普通債權和無擔保的優先債權。
2. 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誰是絕對老大?
儘管勞工債權優先權極高,但在正式的破產程序中,仍有比它更優先的項目:財團費用。
財團費用永遠優先於破產債權
根據《破產法》第97條的規定,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必須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
財團費用通常包括破產管理人(律師或會計師)的報酬、管理破產財產的必要支出、公告費用等。因此,在資產分配時,無論勞工債權多麼優先,都必須先扣除這些管理費用。
| 清償順序 | 項目類別 | 法律依據 | 說明 |
|---|---|---|---|
| 第一順位 |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 《破產法》第97條 | 破產宣告後的管理費用,絕對優先。 |
| 第二順位 | 勞工優先債權(積欠工資等) | 《勞基法》第28條 | 與第一順位擔保債權同順位,並享有剩餘資產的最優先清償權。 |
| 第三順位 | 有擔保債權(非第一順位) | 《破產法》規定 | 依債權性質及擔保順序受償。 |
| 第四順位 | 一般破產債權 | 《破產法》規定 | 依比例受償。 |
負責人須知:破產債權必須「申報」
如果您的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所有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包括員工的優先債權),都屬於「破產債權」。
《破產法》第99條:「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
這代表員工不能直接對您或公司提起訴訟求償,而是必須在法院規定的期間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作為負責人,您應確保破產管理人能取得完整的員工薪資、退休金及資遣費資料,以利員工進行申報。
3. 實務風險警示:「破產無益原則」
在實務上,許多公司負責人會面臨一個困境:資產嚴重不足,是否仍需聲請破產?
台灣法院在審理破產聲請時,會適用「破產無益原則」。
情境案例:
某公司資產僅剩100萬元,但積欠員工的優先薪資債權高達80萬元,另積欠巨額稅捐(次級優先債權)。
法院會計算:如果宣告破產,必須先支付破產管理人的報酬(財團費用),假設為30萬元。那麼剩餘資產僅有70萬元。
此時,連勞工的80萬元債權都無法完全清償,更遑論次順位的稅捐或其他普通債權人。法院會認定,若宣告破產,只是徒增財團費用,對其他債權人毫無實益,反而會減少優先債權人(勞工)的分配。
結果: 法院將裁定駁回破產聲請。
給負責人的啟示: 如果公司資產扣除勞工優先債權後已無剩餘,聲請破產可能被駁回。您需要考慮其他解決方案,如直接進行私下清算或解散登記。
4. 負責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公司財務困境,負責人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以降低法律風險並善盡責任:
- 優先處理勞工債權: 在決定歇業或清算前,應將支付員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列為最高優先級的支出。這不僅是法律義務,也能避免後續的勞資爭議。
- 協助員工申請墊償基金: 即使公司資產不足,勞工仍可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負責人應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協助員工快速獲得救濟。
- 注意時效與範圍: 勞工優先債權的範圍有明確限制(工資限於未滿六個月部分)。對於超過六個月的工資,則屬於一般破產債權,清償順序大幅降低。
- 區分債權性質: 破產宣告後,為維持財產運作所產生的新債務(如破產管理人聘請員工的薪資),屬於財團債務,其清償順序甚至優於破產宣告前的勞工優先債權。負責人應與破產管理人確認這些區別。
重要提醒: 勞基法第28條的優先權是針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事。負責人應避免在公司發生這些情況前,將資產不當移轉或清償給一般債權人,否則可能涉及《破產法》上的偏頗清償或詐害債權問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勞基法第28條所保障的「工資未滿六個月」是如何計算的?
A: 此處的「工資」指的是勞工在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被積欠的、基於勞動契約所生的工資。雖然法條沒有限制發生時點,但實務上通常指的是最近積欠的部分。請注意,這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所能墊償的數額(六個月平均工資)是不同的概念,但兩者都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所需。
Q: 如果公司已將所有資產設定給銀行作為第一順位抵押,勞工債權還有機會受償嗎?
A: 有機會。根據《勞基法》第28條,勞工債權的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這意味著在執行抵押物時,勞工債權將與銀行同順位,按比例從抵押物拍賣所得中受償。這項規定大幅提升了勞工在有擔保財產上的受償機率。
Q: 什麼是「破產無益原則」?這對公司負責人有什麼影響?
A: 「破產無益原則」是指當法院認定債務人資產已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如破產管理人報酬)及優先債權(如勞工債權)時,宣告破產將無法達到公平清償債權人的目的,故會裁定駁回破產聲請。對負責人而言,若公司淨資產極少,應評估直接進行解散清算程序,而非浪費時間和資源聲請破產。
Q: 如果公司已宣告破產,員工是否還能對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積欠的薪資?
A: 不能。依據《破產法》第99條,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即破產債權),必須透過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程序來行使。若員工另行提起訴訟,法院應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負責人應告知員工正確的申報管道,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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