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不幸面臨歇業、清算甚至宣告破產,對員工來說,最擔憂的就是辛苦賺來的薪水、退休金和資遣費是否會化為烏有。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為了保障勞工的基本生存權,《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特別設計了一套機制,讓員工的特定債權擁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解析這項關鍵保障,讓您清楚知道,當老闆跑路或公司倒閉時,您的債權究竟排在第幾位,以及您該如何採取行動。
員工債權的「超級優先權」:勞基法第28條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28條是員工債權人最重要的法律武器。它賦予勞工的特定債權,擁有超越一般債權的優先地位。
什麼債權受保障?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的下列債權享有特殊優先權:
-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 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 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 (節錄): 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這段話的實質意義是:您的工資等債權,在清償順序上,被拉高到與銀行等第一順位擔保物權(例如:公司不動產的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的地位。你們將按比例分配公司設有擔保的資產。在分配完畢後,針對公司無擔保的一般資產,未獲清償的部分則具有最優先的清償權。
破產程序中的三大清償順位
當公司進入正式的破產程序時,清償順序並非只有勞工和銀行。您必須了解,還有兩種債權比您的「超級優先權」還要前面:
1. 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 (最高順位)
根據《破產法》第97條,無論是破產管理人報酬、管理公司資產的必要開支,這些「財團費用」和「財團債務」都必須優先於所有破產債權(包括勞工優先債權)隨時清償。如果公司資產連這些費用都不夠支付,法院甚至可能直接宣告「破產終止」(實務上稱之為「無益」原則)。
2. 特定稅捐 (可能超越抵押權)
雖然勞工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順位,但有些「特定稅捐」的優先權更高。例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其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風險提醒: 您的優先權雖然強大,但仍可能劣後於財團費用及特定稅捐。
員工債權人務必執行的兩大行動
行動一:優先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當公司積欠薪資時,您不需要等待冗長的破產程序,可以先向勞動部設立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 墊償範圍: 包含工資(上限為六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上限為六個月平均工資)。
- 重要性: 基金墊償後,勞工保險局將代位取得您的優先債權,並代替您參與破產或強制執行程序。這能讓您最快速度拿到部分款項。
行動二:依破產程序「申報債權」
若雇主已正式被法院宣告破產,您的債權屬於破產債權。依據《破產法》第99條規定,您必須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您的債權金額及性質(例如:屬於勞基法第28條的優先債權)。
請注意: 破產宣告後,您不得再對公司資產單獨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必須透過破產程序統一處理。
實務案例:破產了,我的薪水還能跟銀行爭嗎?
假設「大華公司」宣告破產,資產包含一棟設有銀行第一順位抵押權的廠房。
- 舊法時代(修法前): 勞工的薪資債權只能排在銀行抵押權之後,能分到的錢很少。
- 新法時代(修法後,即現行法): 根據法院的實務見解(如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19號裁定),由於《勞基法》第28條已將您的債權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擔保物權相同順序,因此,即使公司破產,勞工債權(或墊償基金代位債權)仍有權參與該廠房拍賣後的分配,與銀行按比例受償。
這項改變大大強化了員工債權的實質保障,確保您不會因為公司將資產抵押給銀行,就完全拿不到錢。
結論:保障您的權益清單
| 步驟 | 說明 | 法律依據 |
|---|---|---|
| 確認優先範圍 | 工資僅限未滿6個月部分,以及退休金、資遣費。 |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 |
| 申請墊償 | 優先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快速取回款項。 |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 |
| 申報債權 | 若公司已破產,必須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否則無法受償。 | 《破產法》第99條 |
| 注意順序 | 勞工債權雖優先,但仍可能劣後於財團費用及特定稅捐。 | 《破產法》第97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 |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職位是總經理,請問我被積欠的薪水也適用《勞基法》第28條的優先權嗎?
A: 不一定。法院實務上常認定擔任總經理等高階職位者,與公司間的關係屬於「委任契約」而非「勞動契約」。如果被認定為委任關係,則無法適用《勞基法》的保障,您的債權將僅被視為一般普通債權。
Q: 《勞基法》第28條的規定是在2015年修正的,如果我的薪資債權是在修法前就發生,是否也能適用與銀行抵押權同順位的保障?
A: 依據最高法院見解,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因此,如果您的勞動債權發生在修法生效之前,實務上通常會認定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您的優先權地位較低,僅優先於普通債權。
Q: 如果公司資產很少,法院會直接駁回破產聲請嗎?這樣對我們員工有什麼影響?
A: 是的,這就是實務上的「無益」原則。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支付最優先的「財團費用」以及勞工優先債權、特定稅捐等,法院會依《破產法》第148條宣告破產終止或駁回聲請。雖然無法進入破產程序,但您仍可向墊償基金申請墊償,並針對公司剩餘的財產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追討。
Q: 假設公司已經破產,我可以直接去法院對公司的設備申請查封嗎?
A: 不行。一旦法院宣告破產,所有債權人都必須遵守《破產法》第99條規定,將債權交由破產管理人統一處理,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您必須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等待統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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