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必看:公司資不抵債,如何避免「怠於聲請破產」的個人連帶責任?
負責人必看:公司資不抵債,如何避免「怠於聲請破產」的個人連帶責任?
公司經營如逆水行舟,當財務狀況惡化至「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俗稱資不抵債)時,負責人(董事)往往面臨兩難:是繼續努力周轉,還是選擇面對現實?
在台灣法律中,您的選擇將直接影響您是否需要承擔個人連帶賠償責任。許多負責人不知道,法律對您設定了一條「紅線」:一旦跨越,債權人便可能繞過公司,直接向您個人追討損失。
本文將以律點通的視角,解析這條紅線背後的法律邏輯與實務舉證責任的分配,提供您最實用的自保指引。
1. 法律紅線:董事「即時聲請破產」的法定義務
當公司財務狀況達到破產邊緣,法律要求董事必須採取行動,以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益。
關鍵法條:《民法》與《公司法》的雙重規範
針對法人(如公司)的董事,法律賦予了明確的義務:
《民法》第35條第1項:「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民法》第35條第2項:「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則有更具體的規定:
《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白話解釋: 只要公司確定已「資不抵債」,董事會就必須立刻採取行動聲請破產或重整。若您怠惰不作為,導致公司資產繼續流失,使債權人受損,您將面臨個人連帶賠償的風險。
2. 舉證責任的兩大戰場與核心差異
實務上,涉及「破產原因事實」(資不抵債)的舉證責任,必須區分以下兩種程序,其難度天差地遠:
戰場一:債權人聲請公司破產宣告
在此程序中,債權人依據《破產法》第61條,僅需在聲請書中敘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具體事實(如:多次支票退票、強制執行無效果、停止支付等)。
法院的職責: 債權人不需要證明債務人還有多少資產或有多少其他債權人。法院會依據《破產法》第63條第2項的職權探知原則,主動調查公司是否具備多數債權人,以及宣告破產是否有實益。
戰場二:債權人對負責人請求民事賠償
這是對負責人風險最高的程序。債權人要依《民法》第35條成功求償,必須證明您的「怠於聲請」與他們的「債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實務難題:證明「假設的因果關係」
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債權人必須證明一個「假設事實」,即:
「董事如即時聲請破產,其債權較有受償可能之事實。」
換句話說,債權人必須證明:如果公司在三個月前就聲請破產,當時的資產變現價值可以讓他們拿回 30%;但因為您延遲了,現在他們只拿到 10%,這中間 20% 的差額就是您的過失所造成的損害。
案例啟示: 過去的實務判決(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1號)顯示,債權人極難證明這個「即時聲請可受償金額」。他們通常需要聘請專業會計師進行回溯性鑑價,證明若當時進入破產程序,資產變現價值會高於實際清償額。這對債權人來說是極為沉重的舉證責任。
3. 負責人自保的關鍵操作指引
雖然債權人舉證困難,但負責人絕不能將希望寄託在對方無法舉證上。最主動且安全的做法是履行法定義務,建立書面證據。
步驟一:即時監控與決策
一旦財務報表顯示公司已達「資不抵債」的狀態,應立即召開董事會,將聲請破產或重整列為議程。
步驟二:留下履行義務的紀錄
無論董事會最終決議是聲請破產或重整,務必留下完整的會議紀錄與決議書。這份文件是您未來在民事訴訟中,證明您已盡到《民法》第35條及《公司法》第211條法定義務的鐵證。
步驟三:避免資產不當處分
在公司已達破產邊緣時,應避免任何會被視為「隱匿、移轉或不當處分」公司資產的行為。一旦進入破產程序,這些行為可能導致您面臨刑事責任,並加重民事求償的過失認定。
4. 結論:主動防禦是最佳策略
身為公司負責人,您必須將「即時聲請破產」視為一種風險管理工具。主動履行法定義務,不僅能避免個人連帶賠償的風險,也能確保您在面對債權人求償時,擁有最堅實的抗辯基礎。切勿讓「再撐一下」的心態,成為您個人資產的定時炸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公司是否達到「破產原因事實」?
A: 法律上主要看兩點:一是「不能清償債務」(現金流量測試,如停止支付、票據跳票),二是「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資不抵債,資產負債表測試)。只要符合其中一項,董事會即應考慮聲請破產。建議定期請會計師評估,建立專業紀錄。
Q: 董事怠於聲請破產,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A: 賠償的範圍僅限於因您的怠於聲請所造成的「額外損害」。具體來說,是公司因延遲聲請而導致資產流失或貶值,使得債權人『可受償比例降低』的差額部分。若債權人無法證明您的不作為與其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則您不需賠償。
Q: 如果公司資產極少,連破產費用都不夠,還需要聲請嗎?
A: 從負責人自保的角度來看,您仍應履行聲請的義務。即使法院最終可能因『無實益性』(資產不敷財團費用)而駁回破產聲請,您已盡到法定義務,可有效規避《民法》第35條中『怠於聲請』的個人連帶賠償責任。
Q: 董事會決議聲請破產後,是否還會被追究之前的責任?
A: 董事會一旦及時決議聲請破產,即視為履行了法定義務,可阻斷後續因『怠於聲請』而產生的個人連帶賠償責任。但對於聲請前已發生的違法行為(例如:違反忠實義務、掏空、隱匿資產等),仍需負擔相關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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