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了,負責人要連帶賠償嗎?解析董事怠於聲請破產的責任
許多個人債務人(特別是小型企業主、供應商或被欠薪的員工)在面對公司破產或倒閉時,最常問的問題就是:「我能直接告公司的老闆(董事)嗎?」
答案是:原則上不行,但有一個關鍵例外。
這個例外就是當公司明顯「資不抵債」時,董事卻沒有及時向法院聲請破產,導致您的損失擴大。這時,董事可能需要負起個人連帶賠償責任。
1. 法律依據:董事的「即時」義務
根據台灣法律,公司董事在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時,負有法定的「即時聲請破產」義務。
法定義務與連帶責任
- 《民法》第35條第1項 規定,法人(如公司)的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 《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 則特別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資產顯然不足抵債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如果董事違反了這項義務,就可能面臨個人的賠償責任。最關鍵的條文是:
《民法》第35條第2項:「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簡單來說,當公司已經破產,董事卻拖延、隱瞞,導致公司財產被不當處分或進一步耗損,使您的債權受償機會降低,董事就必須負責。
2. 實務核心難題:證明「反事實因果關係」
雖然法條規定了董事有義務,但在實務上,債權人(您)要成功向董事求償,難度極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舉證責任原則,您必須證明以下四個要件,其中最難的是第4點:
- 公司確實已經「資不抵債」(破產原因事實)。
- 董事有「過失」(知悉或應知悉公司已破產)。
- 您受有「損害」(債權未獲清償)。
- 董事的「不作為」(未聲請破產)與您的「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什麼是「反事實因果關係」?
法院要求您必須證明一種「假設性」的結果:如果董事在當時(公司剛破產時點)立即聲請破產,您的債權會比現在更有受償的可能性。
3. 實務案例解析:為何證明因果關係如此困難?
最高法院的判決(如62年台上字第524號判例)確立了嚴格的舉證標準。以下透過一個情境故事,說明債權人為何經常敗訴:
案例情境:優先債權的阻礙
小王是某公司的供應商,被欠了100萬元貨款。公司在2023年初就已經負債累累,但董事老李拖到年底才停業。小王決定提告老李怠於聲請破產。
- 法院調查結果: 雖然老李確實拖延了,但法院查核公司資產負債表發現,該公司僅剩的資產(約50萬元)必須優先支付積欠的稅金(優先債權)以及後續的破產清算費用。
-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老李免責。
- 理由: 即使老李在2023年初就立即聲請破產,由於優先債權和清算費用會先被扣除,小王作為普通債權人,原本就沒有任何機會獲得清償。因此,老李的拖延行為,與小王的損失之間,不具因果關係。
重要提醒: 證明公司破產(原因事實)不等於證明您因此受損(因果關係)。您必須證明您的債權原本可以被清償,卻因為董事的拖延而喪失。
4. 債權人(個人債務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想追究董事的個人責任,必須從以下兩方面著手準備證據:
(1) 確定破產時點與資產狀況
您必須找到證據,證明公司在特定時間點已符合破產原因事實(例如:大量退票、會計師查核報告顯示資不抵債、主要資產被抵押殆盡)。
(2) 模擬清算以計算損害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您需要委託專業會計師或鑑價師進行「清算模擬」,證明:
| 模擬項目 | 證明目的 |
|---|---|
| 破產時點資產鑑價 | 評估公司在董事應聲請破產時的資產實際價值。 |
| 扣除優先債權 | 扣除如稅金、員工薪資、有擔保債權等應優先清償的債務。 |
| 計算可分配金額 | 模擬若當時清算,普通債權人可以分配到的實際金額。 |
您的損害金額,就是「模擬可分配金額」減去「實際分配金額」(通常是零)。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您才能具體量化因果關係,提高勝訴機會。
結論:追究董事責任,證據鏈必須完整
追究公司董事的怠於聲請破產責任,是一條艱難的訴訟之路。它不僅要求您證明公司已破產,更要求您證明董事的「不作為」直接導致您的債權受償機會減少。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務必審慎評估公司的資產狀況,並準備好量化因果關係的專業證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董事怠於聲請破產的求償時效是多久?
A: 董事的怠於聲請破產責任,通常被視為侵權行為的延伸,因此適用《民法》第197條的時效規定。您必須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內請求,或是從「損害發生」時起算十年內請求,否則請求權可能因時效消滅。
Q: 如果公司是有限公司,董事的責任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差別嗎?
A: 責任的性質沒有太大差別。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義務主體是「董事會」。有限公司則直接適用《民法》第35條,義務主體是「董事」。無論哪種公司類型,只要董事知悉或應知悉公司已資不抵債卻不聲請破產,都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Q: 我如何證明董事「知悉」公司已經破產?
A: 證明董事的知悉(過失)非常重要。您可以透過以下證據間接證明:董事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公司帳務長期由該董事掌握、公司連續數月有大量退票紀錄、或有重大資產被法院查封的通知書等。這些證據能證明董事「應知悉」公司已陷入破產狀態。
Q: 如果公司資產在董事拖延期間大幅貶值,這對我的求償有幫助嗎?
A: 有幫助。如果能證明在董事應聲請破產的時點(A時點),資產價值尚高;但在董事實際停業或聲請破產的時點(B時點),資產因拖延而大幅貶值,使您受償比例降低。這可以作為證明「因果關係」和「損害擴大」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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