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怠於聲請破產?企業債權人追償責任的勝訴關鍵
作為企業債權人,最擔心的莫過於交易對象財務惡化,甚至面臨倒閉。當公司資產顯然不足清償債務時,如果公司董事卻選擇「擺爛」、不即時向法院聲請破產,導致公司資產在混亂中流失殆盡,讓您的債權化為烏有,您能否直接向這些失職的董事追討賠償呢?
答案是肯定的,但這條追償之路充滿挑戰。您必須精準掌握法律要求的嚴格舉證責任。
1. 追究董事責任的法源基礎
法律明確賦予了公司董事在公司瀕臨破產時的法定義務。這不僅是公司治理的要求,更是保護所有債權人權益的關鍵。
A. 董事聲請破產的法定義務
依據《民法》和《公司法》,公司董事在特定情況下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破產:
《民法》第35條第1項:「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當董事違反上述義務,且具有過失時,即須對債權人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35條第2項:「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簡而言之,只要公司已達「不能清償債務」的狀態(即破產原因事實),董事卻怠於聲請破產,且此不作為導致債權人受損,您就可以依此條款請求董事負連帶賠償責任。
B. 構成董事賠償責任的五大要件
您在訴訟中,必須證明以下五個核心事實:
- 破產原因事實: 公司資產已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
- 違反義務: 董事未即時向法院聲請破產。
- 損害發生: 您的債權因此未獲清償。
- 董事過失: 董事對未聲請破產具有過失(通常推定成立)。
- 因果關係(最關鍵): 董事的怠於聲請,與您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 實務上的最大難關:因果關係的嚴格舉證
在上述五大要件中,實務上最讓企業債權人敗訴的,就是第5點「因果關係」的證明。最高法院採取的標準極為嚴格(參照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524號判例意旨):
**您不能僅證明公司欠您錢,或公司已達破產狀態。您必須進一步證明:如果董事在當時『即時』聲請破產,您的債權『較有受償可能』,並能計算出具體的『可受償數額』。
這代表您必須進行一項「假設性破產清算」的財務分析。
實務案例解析:為什麼債權人會敗訴?
假設「甲公司」積欠您一筆普通債權,董事怠於聲請破產,您決定提告董事。但法院調查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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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一:優先債權排擠
- 甲公司僅存的資產,在扣除破產費用後,必須優先清償給如勞工退休金、員工薪資或政府稅捐等『優先債權人』。
- 結果: 即使當時即時聲請破產,所有資產也全數分配給了優先債權人。您的普通債權分不到一毛錢。既然宣告破產與否,結果都是零,法院將認定因果關係不成立,董事不需對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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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二:資產淨值為負
- 您雖然證明了甲公司已達破產狀態,但您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當時公司資產總額扣除所有優先債務後,還有餘額可供普通債權分配。
- 結果: 舉證不足,法院無法確認您實際受損的金額(即假設可受償金額),您的請求將被駁回。
重要提醒: 債權人必須證明『如果董事即時聲請破產,您的債權在扣除所有優先債權和破產費用後,仍可獲償的具體數額』,這才是您能向董事求償的上限。
3. 債權人的實務操作指引:舉證策略
要克服上述的舉證難關,企業債權人必須在訴訟前做好以下準備:
A. 確立破產原因事實的時點
蒐集證據證明公司資產顯不足抵償債務的『具體時點』。證據包括:
- 會計師查核報告或財務報表(顯示資產負債狀況)。
- 銀行拒絕往來紀錄或大額退票紀錄(證明支付不能狀態)。
- 重大訴訟敗訴或資產遭查封的紀錄。
B. 進行「假設性破產清算分析」(核心)
您需要委請專業人士,依據該時點的公司財務資料,計算出:
- 可供分配的總資產: 評估公司資產的實際變現價值。
- 優先債權總額: 估算勞工債權、稅捐債權、有擔保債權(別除權)的總數。
- 可分配給普通債權的餘額: (總資產 - 優先債權 - 破產費用) = 普通債權可分配總額。
- 您的受償比例: 依據您的債權佔所有普通債權的比例,計算出您『應可獲償』的具體數額。
4. 追償的另一條路:揭穿公司面紗(適用於惡意脫產)
如果董事不僅是怠於聲請破產,還有惡意掏空公司、將資產轉移等行為,導致公司負債累累,您可以考慮依《公司法》追究股東或負責人的責任,這通常比傳統的《民法》第35條更容易成功。
《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若能證明董事或股東濫用法人格(例如將公司資金用於個人消費、惡意低價轉讓公司資產),法院可直接要求該負責人對公司債務負清償責任,此時您就無需證明「即時聲請破產可受償」的複雜因果關係。
結論:訴訟前的財報調查是勝敗關鍵
針對董事怠於聲請破產的訴訟,並非只要證明公司倒閉就能勝訴。企業債權人必須將重點放在「財務分析」與「因果關係」的舉證上。在發動訴訟前,務必對債務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深度調查,評估其資產結構和優先債權的佔比,才能決定是否值得投入時間和成本進行追償,並選擇最有利的法律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公司已經達到『破產原因事實』?
A: 破產原因事實是指公司已陷於『不能清償債務』的狀態。實務上,您需要提出公司資產負債表證明資產總額不足抵償負債總額(資產負債標準),或提出如銀行退票紀錄、強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等證據,證明公司已陷入一般性、繼續性的支付不能狀態(支付不能標準)。
Q: 如果公司有許多抵押貸款,會影響我對董事的求償嗎?
A: 影響非常大。抵押權人屬於有擔保債權人(在破產法上稱為別除權人),他們對擔保品有優先受償權。在計算『假設可受償數額』時,公司資產必須先用來清償這些有擔保債權。如果資產都被抵押權人拿走了,您的普通債權就沒有受償空間,對董事的求償也會因因果關係不成立而失敗。
Q: 向董事提告怠於聲請破產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追訴時效是多久?
A: 依《民法》第35條第2項的規定,董事的賠償責任屬於侵權責任。一般而言,其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或自損害發生時起算十年。但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的規定,若董事的行為被視為違反法令,則可主張適用一般債權的十五年時效,以確保債權人有足夠時間追索。
Q: 『揭穿公司面紗』理論的訴訟,對債權人有何優勢?
A: 最大的優勢是避開《民法》第35條嚴苛的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在揭穿公司面紗的訴訟中,您只需證明董事或股東濫用法人格(如惡意脫產、混淆公司與個人資產),情節重大,即可直接要求其對公司債務負責。這比計算『假設破產可受償金額』要簡單得多,特別適用於有證據證明董事有惡意行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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