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債務困境:個人債務清理的法律策略
當債務累積到無法負荷時,許多人會開始尋求法律上的解決途徑,例如「債務重組」、「和解」或「破產」。在台灣,雖然《破產法》是處理債務清理的基礎法規,但針對您這樣的自然人(個人)債務人,實務上已經優先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
這篇文章將以《破產法》的嚴謹精神為基礎,結合實務案例,告訴您在進行債務清理,無論是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時,法院最在意的兩大核心門檻:「不能清償債務」的認定,以及「誠信原則」的展現。
1. 核心法律門檻:什麼是「不能清償債務」?
無論您是聲請《破產法》的和解或《消債條例》的更生或清算,首要之務是證明您已達到「不能清償債務」的狀態。
法院判斷的標準:不是資產負債表
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稱『支付不能』),並非僅指您的資產少於負債。法院更看重的是:您的財產狀態,對於應即時清償的債務,是否處於一般、繼續且客觀的不能支付狀態。
法院會綜合評估以下關鍵因素:
- 未來工作能力與收入潛力: 法院會審查您的年紀、職業、學經歷、收入穩定性及距離強制退休年齡的時間。如果您尚屬青壯年,有固定收入,法院可能認為您仍有清償能力,會駁回您的聲請。
- 必要生活開支: 法院會將您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的家庭生活費用(通常參考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出您實際可支配的清償金額。
- 信用與融資能力: 您是否已用盡一切合理的借貸或融資管道?
實務提醒:如果您月薪三萬,但法院認為您扣除最低生活費後,每月仍可清償五千元,且持續還款數年即可還清大部分債務,您可能不符合「不能清償」的要件。
2. 破產法和解的高門檻與現行程序的選擇
在《破產法》中,債務人可以聲請「和解」,試圖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但這個程序對個人債務人來說,門檻極高,幾乎已不適用:
《破產法》第 7 條:「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這條法規要求您必須提供履行清償辦法的擔保。對於已經負債累累的個人來說,要找到「殷實且恰當」的第三人擔保或物保,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這也是為什麼在實務上,個人債務人應優先選擇《消債條例》中的「前置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
3.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審查你的「誠信」?
法院在審理債務清理案件時,除了清償能力外,最重視的就是債務人的誠信。以下兩個案例,說明了誠信的重要性:
案例一:青壯年有固定收入,難以證明不能清償
- 情境: 小陳(未滿30歲)負債約110萬元,有穩定工作,年薪約50萬元。他提出和解方案,願意每月用收入的45%來償還債務。
- 法院看法: 法院認為小陳年紀輕,有固定高於平均的收入,且無扶養負擔。綜合評估其未來的工作能力,認為他尚未達到不能清償債務的程度。因此,駁回其聲請。
-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有穩定的工作能力和收入,法院會要求您先盡力透過工作收入來清償,而非直接進入破產程序。
案例二:惡意隱匿財產,誠信原則遭駁回
- 情境: 老張曾與銀行達成債務協商,但他在協商後將名下存款提領一空,隨後故意不履行協商結果,轉而聲請破產。
- 法院看法: 最高法院認為,老張原有資力可以履行協商,卻以隱匿財產的方式拒絕還款,客觀上顯係濫用破產程序以規避償還責任,有違誠信原則,故駁回其聲請。
- 給您的啟示: 在聲請任何債務清理程序前,絕對不能有隱匿、脫產或惡意違約的行為。任何不誠實的行為,都可能導致法院駁回您的所有聲請。
4. 實務操作指引:展現誠意與準備工作
既然《破產法》的和解程序門檻太高,個人債務人應專注於《消債條例》中的「更生」或「清算」。但在進入這些程序前,您的準備工作至關重要:
- 精確計算財務狀況: 製作詳細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計算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開支後的餘額(即可處分所得)。這將是您提出更生方案的基礎。
- 積極展現協商誠意: 即使債權人不同意您的方案,您仍需詳實記錄曾嘗試與銀行公會進行「前置協商」的過程,證明您已盡力謀求解決。
- 避免脫產行為: 確保在聲請前,沒有將財產低價轉讓或隱匿的行為。所有財產變動都必須能合理說明。
重要提醒: 如果法院駁回您的更生或清算聲請,且認定您沒有清償實益(即資產極少,不足以支付程序費用),您的債務清理程序可能就此終結,無法獲得免責,債權人仍可繼續追討債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已經毀諾過銀行協商方案,還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嗎?
A: 可以。實務上,法院會審查您當初毀諾的原因。如果原協商方案的月付金額顯然超過您當時的合理清償能力(例如月薪三萬,要付四萬),法院會認為您的毀諾情有可原,並非完全是惡意。重點在於聲請時,您必須提出一個符合您『現有清償能力』的合理方案,並展現誠意。
Q: 法院如何決定我的『必要生活開支』是多少?
A: 法院通常會參考您居住縣市政府公告的『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並根據您的家庭人口數進行計算。這個標準是用來確保債務人及其家屬在還款期間仍能維持基本生活,而不是由債務人自行決定高額生活費。
Q: 如果我資產很少,甚至沒有任何財產,法院會直接宣告我破產嗎?
A: 不一定。根據《破產法》的精神,如果您的財產(破產財團)少到連支付破產程序費用(如破產管理人報酬)都不夠,實務上法院可能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直接駁回破產宣告聲請。對於個人債務人,這意味著您可能無法透過法律程序獲得債務的清理或免責。
Q: 我該選擇《消債條例》的『更生』還是『清算』?
A: 如果您有穩定且持續的收入來源,通常會建議優先聲請『更生』。更生是提出一個為期最長六年的還款計畫,按期償還後,未清償的部分可以免責。如果您沒有固定收入,或收入極不穩定,才考慮聲請『清算』,將所有財產變現分配給債權人,清算完成後可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