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的企業面臨資金鏈斷裂,個人也因連帶保證或個人借貸而陷入財務危機時,尋求債務重組而非直接破產,是您經濟重生的重要一步。然而,法院在審理債務清理案件時,標準非常嚴格。身為企業主,您必須理解法律的紅線與談判的策略。
財務困境的法律起點:您真的「不能清償債務」嗎?
「不能清償債務」是啟動所有債務清理程序的核心要件。根據《破產法》的規定:
《破產法》第1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但實務上,法院的認定標準並非僅看您的資產是否少於負債。法院會進行綜合評估,考量您的年紀、專業能力、潛在收入、信用及家庭狀況等因素。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於應即時清償的債務,您是「一般、繼續且客觀地無法支付」。
實務提醒:清償潛力仍高者,恐遭駁回
我們曾見過年輕的企業主,雖然積欠百萬債務,也提出還款計畫,但法院發現他尚屬壯年,有固定收入且無家庭扶養重擔,認為他仍有清償潛力。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認定您尚未達到「不能清償」的程度,而駁回和解或清算聲請,要求您先循銀行協商機制解決。
企業主自救的兩條路:破產和解 vs. 消債條例
對於企業主個人因公司營運所產生的個人保證債務或消費金融債務,您必須優先考慮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優先選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債條例)
《消債條例》是處理自然人(包括企業主個人)債務的特別法。若您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應優先依此條例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前置協商或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
這是目前處理債務的強制前置主義。若協商不成立,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這條路徑比傳統的《破產法》和解更具實益,且能爭取到較為合理的還款條件。
傳統路徑:《破產法》和解程序
《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前和解程序,適用於一般債務人,但門檻極高。根據《破產法》第7條,聲請人必須提出:
《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重點在於必須提出可行且附有擔保的和解方案,並須經債權人會議(人數過半且債權額達三分之二)同意,實務上達成難度較高。
談判自救的黃金法則:誠信原則與程序濫用紅線
無論您選擇哪種路徑,法院最重視的是債務人的誠信。破產制度旨在給予勤勞誠實的債務人重生的機會,而非讓您逃避責任。以下是企業主絕對不能觸碰的紅線:
重要提醒: 企業主在聲請程序前,若有隱匿財產、脫產或奢侈性消費的行為,將會被法院認定為濫用程序,並會直接駁回您的聲請。
實務案例:奢侈消費導致聲請失敗
有企業主負債數百萬元,但在聲請破產前的半年內,仍進行了非日常生活必須的旅遊等奢侈性消費。法院認定其行為與其負債狀況顯不相當,客觀上顯係在規避償還責任,有違誠信原則,因此駁回了其聲請。
實務操作指引:與債權人談判的關鍵策略
成功的債務重組談判,核心目標是將還款方案調整到您可持續負擔的範圍內。
- 完整揭露財務狀況: 準備好所有收入、支出、資產及負債清單。透明度是展現誠意的第一步。
- 主動提出可行方案: 您的方案應著重於扣除基本生活開支後,每月可持續投入清償的金額。目標應是停止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並爭取最長還款期。
- 區分債務性質: 談判時必須區分有擔保債權(如房貸、車貸,破產程序原則上不影響其權利)與無擔保債權(如信貸、卡債)。
| 債務類型 | 法律建議策略 |
|---|---|
| 無擔保債務 | 優先循《消債條例》前置協商,爭取展期和利息減免。 |
| 有擔保債務 | 確保擔保品價值,並與債權人協商維持現有還款條件或延長期限,避免擔保品被拍賣。 |
結論:重生的機會掌握在誠信與策略中
財務困難不是世界末日,但法律程序要求您必須展現最大的誠意與努力。請務必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選擇最適合您的法律途徑(通常是《消債條例》),並嚴格遵守誠信原則,才能順利開啟經濟重生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同時有公司債務和個人保證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A: 您必須將個人保證債務視為個人債務的一部分,優先適用《消債條例》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公司債務則可能需要依《公司法》或《破產法》處理。建議您在處理個人債務清理時,將所有連帶保證責任一併納入,以免清償後仍需承擔保證責任。
Q: 談判時,我應該提出怎樣的還款方案才算「可行」?
A: 「可行」的標準是扣除您及受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後,剩餘的金額必須能持續用於償債。您應以家庭每月總收入減去行政院公告的「必要生活費用」標準,將餘額作為還款基礎。如果銀行提出的方案明顯超出您的實際負擔能力,您應據理力爭,並保留未來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的依據。
Q: 什麼情況下,我會被法院認定為「濫用程序」?
A: 法院通常會審查以下行為:1. 故意隱匿或轉移財產(脫產)。2. 在聲請程序前進行非通常生活所需的鉅額或奢侈性消費。3. 曾與銀行達成協商,但無不可歸責事由卻故意不履行。這些行為都會被視為缺乏誠意,違反誠信原則而導致聲請被駁回。
Q: 我已經跟銀行協商失敗了,下一步該怎麼辦?
A: 若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您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消債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更生是提出一個六年期的還款計畫,清算則是將所有財產變現分配給債權人。法院將依據您的財產狀況和收入能力來裁定適用哪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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