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金額被挑戰?債權人必懂的三大法律核心
作為債權人,您最擔心的莫過於付出時間與成本追討債務後,卻因計算錯誤或合約條款不符法規,導致債權金額被法院「打折」。
當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對您的請求金額提出異議時,法院將嚴格審查您債權的合法性與計算方式。以下是您必須掌握的三個法律核心,確保您的債權主張站得住腳。
1. 利率上限:超過 16% 的約定無效
許多債權人習慣性地約定高額利息,但現行《民法》對約定利率設有明確上限。如果您的借貸契約利率超過這個門檻,超過的部分將視為無效。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意味著,無論您在契約中寫了多少,法院只會承認年利率 16%(週年百分之十六)以內的利息。如果您主張超過此限額,債務人可以輕易抗辯成功,導致您的債權金額被削減。
2. 清償抵充順序:確保本金確實減少
當債務人分期還款,但給付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這筆錢該先還利息、還是先還本金?若契約沒有特別約定,則必須依照法定順序。
《民法》第323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正確順序是:費用 → 利息 → 本金。
實務上,許多債權人錯誤地將還款優先抵充高額違約金,導致利息和本金的計算產生爭議。您必須嚴格按照『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計算,才能在訴訟中證明本金的剩餘金額是合法的。
3. 違約金酌減權:別讓懲罰性違約金過高
違約金是督促債務人履約的重要工具,但如果約定的金額遠高於實際損害,法院可以依職權介入減少。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法院在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會考量社會經濟狀況、債務人違約情節、以及您實際承受的損害。例如,在某實務案例中,法院將高達20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最終酌減至50萬元。因此,建議債權人設定合理的違約金,避免在訴訟中被大幅度砍價。
實務案例:和解契約的陷阱與支付命令的應對
案例一:和解契約的效力
假設您原本有1700萬元的債權,後來與債務人達成和解,約定只要對方分期支付900萬元即可結清。但後來債務人又毀約,未付完900萬元。此時,您是否能主張回復原本的1700萬元債權?
法院見解: 除非和解契約中明確約定『若未履行則回復原債權』,否則一旦簽訂和解契約,您即有拋棄900萬元以外債權的意思。您將無法再請求1700萬元,只能請求和解契約中尚未履行的剩餘金額。
給債權人的啟示: 簽訂和解契約時,務必加上『未完全履行時,原債權全數回復』的條款,以保護您的最大權益。
訴訟程序應對:支付命令被異議怎麼辦?
當您聲請『支付命令』,但債務人依法提出異議時,該程序將自動轉為訴訟程序。
此時,法院會發函通知您補繳裁判費。您必須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將支付命令聲請費與訴訟裁判費之間的差額補齊。如果逾期未繳,法院將裁定駁回您的訴訟,形同您放棄了該次追討債務的機會。
重要提醒: 收到法院的『補繳裁判費裁定』,務必立即處理!這是確保您的債權能進入實質審理的關鍵步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借貸契約利率超過16%,會全部無效嗎?
A: 不會全部無效。根據《民法》第205條規定,只有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超過部分』無效。例如,如果您約定年利率20%,則法院會認定其中16%有效,超過的4%部分無效,您仍可向債務人請求16%的利息。
Q: 如果債務人對我的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我需要做什麼?
A: 支付命令異議後,程序會自動轉為訴訟。您必須等待法院發出『補繳裁判費』的裁定。收到裁定後,務必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差額裁判費,否則您的訴訟將會被駁回。補繳後,程序才會正式進入言詞辯論階段。
Q: 法院判決確定後,對方遲遲不支付訴訟費用怎麼辦?
A: 如果判決確定後,法院尚未確定具體的訴訟費用金額,您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一旦費用額確定,您可以依此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且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目前為5%)計算的利息。
Q: 我該如何證明我主張的債權金額是正確的?
A: 您必須準備完整的證據鏈: 1. 借款契約或本票/支票: 證明債權基礎。 2. 金錢交付證明: 匯款紀錄、收據或提款證明,證明實際交付金額(金錢借貸為要物契約)。 3. 清償紀錄: 詳細的還款紀錄表,並嚴格依照『費用、利息、本金』的抵充順序計算剩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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