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主必修課:個人財務危機的法律出路
身為中小企業的負責人,您肩負著公司營運的重擔。在景氣波動或投資失利時,個人資產往往與公司債務緊密相連,一旦陷入財務困境,如何合法、有尊嚴地清理個人債務,是您必須面對的課題。
在台灣,處理自然人(包括企業主個人)的債務問題,主要有兩部法規:《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許多人誤以為只要負債大於資產就能聲請破產,但實務上,法院的審查遠比您想像的嚴格。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法院的判斷標準,助您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兩大法律門檻:法院如何判斷您是否該破產?
法院在審理個人破產或債務清理聲請時,會嚴格審查兩大核心要件:不能清償債務的認定,以及破產宣告的實益。
1. 門檻一: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的認定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的宣告前提是債務人客觀上陷於「一般且繼續的不能清償債務」狀態。
《破產法》第57條:「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實務上,法院判斷「不能清償」時,並非只看您目前的存款餘額,而是採綜合判斷原則,包含以下三要素:
- 財產:現有資產(現金、不動產)。
- 信用:借貸能力。
- 勞力:未來的工作能力與專業技能。
【實務提醒】:如果您年紀尚輕、身體健康,或擁有專業技能(如美髮師、工程師),法院很可能會認定您「仍有工作能力」,客觀上並非完全不能清償債務,進而駁回您的破產聲請。
2. 門檻二:宣告破產必須具備「實益」
即使您真的負債累累,法院仍會審核宣告破產是否具有「實益」。破產制度的目的是讓債權人公平受償,如果您的資產少到連程序費用都付不起,法院就會認為破產程序沒有必要性。
《破產法》第148條:「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財團費用」的優先性:實益的關鍵在於您的資產是否足以支付以下費用:
- 破產管理人報酬、程序費用。
- 您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費:根據《破產法》第95條第2項規定,這筆費用視為財團費用,具有優先受償性,實務上通常會以兩年期間的平均消費支出來計算。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資產扣除掉程序費用和您家兩年的基本生活費後,沒有剩餘的錢可以分給債權人,法院就會認定宣告破產「無實益」而駁回。
為什麼法院更傾向引導您走《消債條例》?
對於自然人(消費者)的債務清理,台灣法律提供了更具人性化的專門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消債條例》旨在給予債務人「經濟更生」的機會,包含「更生」與「清算」兩種程序,且具有程序排他性。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條:「債務人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不得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實務上,法院會優先引導自然人透過消債條例解決債務,特別是債權人多為金融機構時。這是因為《消債條例》的「更生」程序允許債務人提出合理的還款計畫(通常為六年),讓債務人能保有工作,逐步重返經濟生活。
避免被駁回:法院的「誠信原則」紅線
除了資產與工作能力,法院也會審查債務人陷入困境是否出於善意。如果債務人有以下行為,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而駁回聲請:
案例故事:奢侈消費的代價
一位年輕的企業主甲先生(29歲)因投資失利,加上過去連續大額刷卡購買非生活必需品,積欠了數百萬元卡債。他聲請破產,但法院查明其負債原因多為惡意奢侈揮霍或浪費,認定其不符破產制度旨在幫助「善意」受困者的立法本旨,最終以違反誠信原則駁回了聲請。
【法律警示】:若因非生活必需的浪費或投機行為導致負債,法院將以誠信原則嚴格審查,避免債務人利用法律制度遂行免債的目的。
律點通給企業主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個人債務危機,您的最佳行動策略如下:
- 優先協商:在聲請任何法律程序前,應先嘗試與最大債權人(通常是銀行)進行債務協商。這能展現您的清償意願,對後續的法律程序有加分作用。
- 選擇更生:如果您的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且仍有穩定工作能力,應優先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提出可行的還款計畫,這比破產宣告更有機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 注意必要生活費:切記,即使您想趕快脫離債務而切結放棄本人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法院也會認定此權利具公益性質,不得拋棄。這筆費用將被計入財團費用,若資產不足,仍會因無實益而被駁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公司面臨倒閉,個人連帶保證的債務該如何處理?
A: 您必須將個人連帶保證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的一部分,並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更生程序允許您提出一個合理的還款計畫(最長六年),如果還款完成,剩餘債務可獲免責。重點是證明您已盡力清償,且債務發生非出於惡意。
Q: 法院在審理破產或清算時,會如何計算我的『必要生活費』?
A: 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數據,並乘以您及受扶養家屬的人數,再乘以至少兩年(24個月)來計算。這筆金額會被視為『財團費用』優先保留,您的資產必須在扣除這筆費用後仍有剩餘,宣告破產才有實益。
Q: 我名下的房產或車輛會被納入破產財團嗎?
A: 是的。《破產法》第82條規定,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的一切財產,以及破產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都會納入破產財團用於清償債權。但在《消債條例》的清算程序中,法院會保留符合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財產,保障您的基本生存權。
Q: 如果我曾有高額的投資虧損,會影響我聲請債務清理的成功率嗎?
A: 會。法院會審查債務發生的原因。如果投資行為被認定為『惡意投機』或『奢侈浪費』,而非正當的商業風險或生活所需,法院可能依據誠信原則駁回您的聲請。建議您在聲請時,必須詳細且誠實地說明債務發生的經過,強調您已盡力避免債務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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