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企業破產自保指南:外國公司倒閉,在臺資產如何追討?
在國際貿易日益頻繁的今日,公司負責人最擔心的莫過於合作的外國企業突然在海外宣告破產或進行重整。這時,許多人會疑惑:我們簽訂的合約和債權,是否會隨著國外法院的一紙裁定而煙消雲散?
答案是:在台灣,您擁有強大的法律保障。
台灣現行法規在處理跨境企業破產問題時,採取了獨特的「屬地主義」原則,這正是您保護公司資產的關鍵。律點通將透過本文,為您解析這套法律盾牌,並提供具體的實務操作建議。
一、台灣法律的「屬地主義」:外國破產不影響在臺資產
面對外國法院的破產宣告,台灣法律首先確立了一個核心原則:屬地主義(Territoriality Principle)。
這項原則明確規定在《破產法》中,為我國債權人提供了最堅實的保障。請看關鍵條文:
《破產法》第4條:「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
實務意義:保護我國債權人的防火牆
這條文的意義非常重大:即使您的外國債務人已經在美國、日本或任何其他國家宣告破產,該破產程序對於他們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是完全不發生效力的。這意味著:
- 債權人主動權: 您仍可以對該外國公司在臺的資產(如存貨、模具、銀行存款、不動產)提起訴訟或聲請假扣押。
- 不受外國法院約束: 您不必理會外國破產管理人要求全球資產凍結或統一分配的要求。
【案例啟示】 過去曾有美國公司在美聲請破產,但因其在臺灣仍存有高價值模具設備。我國法院即依據《破產法》第4條,認定美國的破產宣告對這些在臺資產無效,允許臺灣債權人繼續對這些資產進行追索,最終保障了臺灣廠商的權益。
二、追討資產的第一步:建立國際裁判管轄權
既然外國破產無效,下一步就是確保臺灣法院有權審理您對外國公司的訴訟。這就是「國際裁判管轄權」的認定問題。
如果外國公司在臺灣沒有住居所或營業所,您要如何讓臺灣法院取得管轄權呢?關鍵在於「可扣押之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負責人操作指引:鎖定在臺資產
- 追蹤資產: 無論是銀行帳戶、應收帳款、機器設備、存貨或辦公用品,只要在臺灣境內發現外國公司的財產,您就可以此為基礎,向該財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 立即保全: 發現資產後,應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這能有效凍結資產,防止外國公司或其破產管理人在訴訟期間將資產移轉出境。
三、外國公司分公司破產的最新實務突破
如果您的債務人是外國公司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情況會更複雜。傳統上,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格,難以單獨成為破產宣告的對象。
然而,為了保障臺灣債權人的權益,最高法院近年來出現了重大轉向。
有條件的破產宣告適格性
根據《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後,需進行清算。當清算人發現分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在臺營業所生之債務時,應準用破產程序。
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指出,在外國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或無從求償時,分公司的清算人非不得聲請對該分公司宣告破產。這項突破,解決了過去外國總公司倒閉,分公司卻因法律地位不明確而無法有效清理債務的困境。
對負責人的指導意義:
- 債權人: 您現在有更明確的法律途徑,能要求清算人對分公司啟動破產程序,以確保在臺債權的公平受償。
- 分公司清算人: 必須依《公司法》第380條及第381條規定,先將在臺營業所生債務清算了結,在清償前,絕對不可將在臺財產移出國境,否則可能面臨損害賠償責任。
四、跨境債務清理的風險提醒與建議
| 角色 | 關鍵行動與法律依據 | 風險提醒 |
|---|---|---|
| 我國債權人 | 立即查明債務人在臺資產,依《民事訴訟法》第3條聲請假扣押或提起訴訟。 | 必須有合理牽連關係(如在臺資產),否則可能因管轄權不足而被駁回。 |
| 外國公司清算人 | 依《公司法》第380條及第381條,優先清償在臺營業所生債務。 | 若怠於清算或違法移轉資產,可能需對債權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重整程序是否也採屬地主義?
雖然《破產法》第4條僅提及「破產」和「和解」,但實務上傾向於將外國的重整程序也類推適用屬地主義。這意味著,即使您的外國客戶在海外進入重整,您在臺灣仍可繼續對其在臺資產進行追索,不受其重整計畫的約束。
總結: 跨境企業破產的法律戰,速度是關鍵。一旦獲知外國合作夥伴或母公司陷入財務危機,務必在第一時間採取保全措施,並利用臺灣法律的屬地主義原則,確保您的債權不受損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外國法院的破產裁定對我在臺灣的債權有影響嗎?
A: 根據《破產法》第4條的屬地主義原則,外國法院的破產宣告對債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不生效力。因此,您的債權不受其影響,您仍可對債務人在臺資產進行訴訟或強制執行。
Q: 我如何才能讓臺灣法院取得對外國公司的管轄權?
A: 最實用的方法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證明該外國公司在臺灣境內有『可扣押之財產』,例如銀行存款、設備或不動產。只要能找到並鎖定這些資產,臺灣法院即具備國際裁判管轄權。
Q: 如果外國公司在臺的分公司已經廢止登記,我該如何追討債務?
A: 分公司廢止登記後會進入清算程序。如果分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在臺債務,且外國母公司也無力償債,分公司的清算人可以(或應)依《公司法》準用規定,聲請對該分公司宣告破產,以確保在臺債務能依法律程序清理。
Q: 如果我是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的經理人,清算時有哪些法律責任需要特別注意?
A: 您作為清算人,首要責任是依《公司法》第381條將在臺營業所生的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最重大的風險是,在清償完畢前,您不得將在臺財產移出國境。若違反此規定,可能須對在臺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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