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時代,企業與海外供應商或客戶往來頻繁。當一家跨國公司在國外宣告破產時,許多人可能會擔心:「我們在台灣的債權該怎麼辦?是不是就拿不回來了?」
別擔心!台灣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在處理涉外破產事件時,採用了獨特的「屬地主義」原則,為本地企業和員工提供了重要的保護機制。本文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當國際夥伴面臨財務危機時,您該如何運用台灣法律來捍衛權益。
一、台灣法律的防線:破產法「屬地主義」
當一家美國、歐洲或任何外國公司在當地法院聲請破產或進行重整時,該外國的法律程序對其在台灣的資產並不自動生效。這就是我國《破產法》第4條所確立的「屬地主義」核心精神。
《破產法》第4條:「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
屬地主義的實務意義
這條法規對台灣企業來說至關重要:
- 外國破產令無效: 外國法院的破產宣告,不能直接凍結或處分該公司在台灣境內的資產(如模具、設備、庫存、銀行存款或不動產)。
- 本地債權人優先: 台灣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對債務人在台的財產,依據我國的法律程序(例如聲請假扣押或強制執行)主張權利。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外國客戶在國外破產了,您必須搶先一步,在我國法院對其在台資產採取行動。
二、啟動程序的前提:我國法院的國際管轄權
既然外國破產令管不到台灣的資產,那麼我們如何在台灣對該外國公司提告或聲請保全程序呢?關鍵在於確立我國法院的「國際管轄權」。
如果該外國公司在台灣沒有設立主營業所,我們通常會依賴《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實務操作:抓住「可扣押之財產」
這條規定是台灣企業對抗外國破產公司的強力武器。只要您能證明外國公司在台灣境內有任何可供扣押的財產(即使只是一批貨物或一組模具),我國法院即具有管轄權。
- 案例啟示(Hobbico案簡化): 某美國公司在美國聲請破產,但其在台灣留有製造模具設備。台灣債權人迅速依據該設備的存在,向我國法院提告並勝訴,成功對在台資產主張權利。這證明了「可扣押財產」是啟動法律程序的有效門票。
三、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的破產新趨勢
過去,處理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的「分公司」破產問題較為複雜,因為分公司本身不具備獨立的法人格。然而,最高法院近年來已做出重大裁定,強化了對本地債權人的保護。
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
最高法院裁定(盾心科技案),當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結束營業進行清算時,若發生以下情況:
- 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在台灣營運所產生的債務。
- 外國母公司也無力清償或無從求償。
此時,清算人可以依據《公司法》準用破產程序,聲請對該分公司宣告破產。
《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這項發展確保了外國公司不能透過解散分公司,就逃避在台灣累積的債務,特別是保障了與分公司往來的本地供應商、員工及客戶的權益。
四、企業員工自保指南:掌握黃金行動時間
當您得知合作的跨國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時,時間就是金錢。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 步驟 | 具體行動建議 | 法律依據與目的 |
|---|---|---|
| 1. 立即清查資產 | 確認債務人在台灣是否有任何動產、不動產、銀行帳戶或應收帳款等「可扣押財產」。 | 確立我國法院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3條)。 |
| 2. 聲請假扣押 | 迅速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債務人在台資產,防止其脫產或被其他債權人搶先執行。 | 確保未來勝訴判決有財產可供執行。 |
| 3. 區分債務主體 | 確認債務是與外國母公司直接簽訂,還是與其在台分公司簽訂。 | 決定後續訴訟的被告對象,若為分公司,可關注其清算進度。 |
重要提醒: 依據破產法屬地主義,外國破產管理人無權直接處分在台資產。您的行動必須快於其他可能知情的本地債權人。
結論
面對跨境企業破產,台灣法律提供了強力的「屬地主義」保護傘,確保本地債權人能優先對在台資產主張權利。作為企業員工,了解《破產法》第4條和《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實務運用,並在危機發生時迅速採取保全措施,是保障公司利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外國公司在台灣沒有分公司,但有存貨或模具設備,我能怎麼辦?
A: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只要該外國公司在台灣境內有任何「可扣押之財產」,我國法院即具備國際管轄權。企業應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保全這些資產,隨後提起訴訟主張債權。
Q: 外國破產管理人來台灣要求接管資產,我們應該配合嗎?
A: 依據我國《破產法》第4條的屬地主義原則,外國的破產宣告對在台財產不生效力。除非該外國破產管理人已在我國法院另行聲請破產程序或獲得我國法院的執行命令,否則企業沒有法律義務直接配合其接管在台資產。
Q: 如何判斷外國的債務清理程序是否適用我國《破產法》第4條?
A: 實務上會嚴格審查該外國的債務清理程序(例如香港的強制清盤)是否與我國《破產法》規定的「和解」或「破產」性質相當。但無論性質如何,只要是針對在台資產,本地債權人仍應依屬地主義原則,優先在我國採取保全行動,以確保債權不受外國程序影響。
Q: 如果我們與外國分公司簽約,但現在分公司解散了,債務會消失嗎?
A: 不會。依據《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清算結算後,未了的債務仍由該外國母公司負清償責任。若母公司也無力清償,清算人得聲請分公司破產,以確保本地債權人的權益。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