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企業破產別慌!員工債權人如何保住薪水?
當您任職的跨國公司總部在國外宣告破產,台灣的分公司也面臨清算危機時,最焦慮的就是:「我的薪水還拿得到嗎?」
好消息是,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一把強力的保護傘。由於我國在跨境破產事件上採取嚴格的屬地主義,這意味著外國法院的破產命令,對公司在台灣的資產是『管不到』的。員工債權人只要掌握關鍵法條和行動時機,就能有效保全您的薪資債權。
關鍵一:台灣法律不承認外國破產宣告
這是員工債權人最重要的一項權利依據。根據我國《破產法》的明確規定,外國法院的破產宣告,對債務人在台灣境內的財產不生效力。
《破產法》第4條:「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
屬地主義的實務意義
這條規定是您的定心丸。如果總公司在美國、日本或任何國家宣告破產,外國法院通常會發布「停止訴訟與執行」的命令。但在台灣,這個命令對您沒有任何拘束力。
白話來說,即使外國總公司已經破產,您仍然可以:
- 立即對公司在台灣的財產聲請假扣押。
- 繼續在台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進行強制執行。
實務案例提醒: 過去曾有日商公司在日本宣告破產後,其破產管理人主張台灣債權人不得對在台資產聲請假扣押。但台灣法院依據《破產法》第4條,明確駁回了破產管理人的主張,確保台灣債權人可以繼續執行權利。
關鍵二:分公司清算不足,也能在台灣宣告破產
過去,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的「分公司」因為沒有獨立的法人格,通常被認為不能單獨宣告破產。但如果總公司已經倒閉或無力償還債務,員工債權人的權益將難以保障。
最高法院最新的重要見解(112年度台抗字第901號裁定)已經確立了新的法律途徑:
如果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被撤銷或廢止登記,進行清算後,其資產仍不足清償在台灣營業所產生的債務,且外國總公司無法或無資產清償該未了債務時,清算人可以依《公司法》準用規定,聲請對該分公司宣告破產。
員工債權人獲得的好處
這項突破為員工債權人提供了在台灣本地進行債務清理的正式法律機制。一旦分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員工的薪資債權將能依據國內《勞基法》及《破產法》的規定,得到優先的分配與保障。
員工債權人的實務行動清單
當您得知公司面臨財務危機或總公司宣告破產時,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立即啟動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
這是保障債權的第一步,目的是凍結公司在台灣的資產(如銀行存款、辦公設備、不動產等),防止公司負責人或清算人在清算前將資產移轉或匯出國外。
2. 確定債權並向清算人申報
如果公司分公司已經進入清算程序,您必須向清算人申報您的薪資債權。如果您的債權金額有爭議,應盡快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的民事訴訟。
3. 關注分公司是否進入破產
若分公司資產明顯不足清償,且總公司已無望,應關注清算人是否依據最新法規見解,聲請分公司破產。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員工債權將在破產財團中獲得優先受償的地位。
重要提醒: 外國公司分公司在清算期間,其在台財產依法不得移出國境。員工債權人應密切監督,確保資產用於清償台灣境內所生之債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外國總公司一宣布破產,我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A: 您應該立即準備相關的勞動契約、薪資證明等文件,向台灣的地方法院聲請對該公司在台資產進行假扣押。由於台灣採屬地主義,外國的破產宣告不影響您在台灣執行保全措施的權利,時間就是關鍵。
Q: 假扣押後,外國法院的『停止執行命令』會不會讓我無法執行?
A: 不會。依據《破產法》第4條,外國法院的破產宣告及其附帶的停止執行命令,對台灣境內的財產不生效力。因此,您在台灣法院取得的假扣押或強制執行命令,不會因為外國的命令而受阻。
Q: 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格,為什麼現在可以宣告破產?
A: 這是最高法院為了保障本地債權人權益所做的實務突破。雖然分公司本身不是獨立法人,但當總公司無法清償在台債務時,清算人可以依《公司法》準用破產程序,讓分公司在台灣進行本地的債務清理,確保債權公平分配。
Q: 如果我對外國公司提告,但公司主張台灣法院沒有管轄權怎麼辦?
A: 法院會審查案件與台灣的『合理牽連關係』。如果您的勞務提供地、薪資發放地或主要營業活動地在台灣,或是公司在台灣有可供扣押的財產,通常可主張台灣法院具有國際管轄權,以維護您的訴訟權益。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