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是什麼?供應商債權人如何應對
對供應商債權人而言,最令人氣結的莫過於:好不容易透過訴訟或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準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卻突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下簡稱異議之訴),試圖推翻您已確立的債權,進而拖延執行程序。
異議之訴是《強制執行法》賦予債務人的一項重要救濟權利,旨在對執行名義所確認的實體債權提出爭議。理解異議之訴的法律核心,是債權人成功防禦、加速回收的關鍵。
兩大核心:區分執行名義的「既判力」
債務人能否成功提起異議之訴,關鍵在於您所持有的執行名義是否具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即既判力)。這決定了債務人可以主張異議事由的時間點。
1. 執行名義具確定判決效力(最常見)
當您持有確定判決或確定支付命令時,該債權事實已被法院確認,具有既判力。此時,債務人只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主張: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白話解釋: 債務人只能主張判決確定之後才發生的事由。例如:判決後才進行的清償、判決後才發生的債權抵銷。如果債務人想主張「這筆債務根本不存在」或「我在判決前就已經還錢了」,由於這些事由已受既判力所及,法院將會駁回其主張。
2. 執行名義不具確定判決效力(較少見)
若執行名義為假扣押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或某些公證書等,不具備確定判決的效力,則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前即已存在的債權不成立或消滅事由。
實務案例:債務人想用低價資產規避裁判費?
在實務上,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時,往往會試圖降低訴訟標的價額(即訴訟爭議的金額),以減少應繳納的裁判費,達到拖延或降低成本的目的。
情境模擬: 供應商甲公司對債務人乙公司取得1,000萬元的確定判決。乙公司提起異議之訴,主張執行標的物(一塊土地)的市價僅有300萬元,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300萬元計算。
法院見解: 法院核定異議之訴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獲得的利益額為準,也就是債權人請求執行的金額(本金1,000萬元)為基準,與具體執行標的物的價值無關。法院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的規定,要求債務人以1,000萬元為基礎繳納裁判費。
對債權人的啟示: 債權人應仔細審查債務人繳納裁判費的依據,若發現金額明顯不足(例如只以利息或執行費用計算),應立即向法院提出抗告,要求債務人補繳裁判費,否則法院將駁回其訴訟,這也是債權人反制拖延的有效手段。
供應商債權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1. 訴訟標的價額的正確核定
法院核定異議之訴的價額時,僅以執行名義所載的「本金」為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屬於附帶請求,不併入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因此,您應確認債務人是否正確地以本金作為計算基礎。
2. 掌握「一併主張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了「一併主張原則」:債務人必須將所有得主張的異議事由一併提出。若未一併主張,未來將喪失再次提訴的權利。
對您的好處: 即使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您應準備好所有證據反駁,並要求法院嚴格檢視債務人是否已將所有異議事由主張完畢,避免債務人利用分批提訴的方式無限期拖延執行程序。
3. 嚴格要求舉證責任
在異議之訴中,債務人負有嚴格的舉證責任,必須證明其主張的債權消滅或妨礙事由確實存在(例如提供清償證明、抵銷通知書等)。債權人應積極準備證據,反駁債務人的不實指控,避免程序被無謂地拉長。
結論:防禦異議之訴,確保債權回收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強制執行程序中常見的法律障礙,但只要供應商債權人掌握了「既判力時點限制」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這兩大核心,就能有效反制債務人的拖延戰術。務必確認債務人主張的事由是否發生在判決確定之後,並要求法院嚴格執行裁判費的核定標準,以保障您的執行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執行名義是法院調解筆錄,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的時點限制為何?
A: 法院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因此,債務人只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主張調解筆錄成立後才發生的債權消滅或妨礙事由(如後續清償、抵銷)。對於調解成立前的事由,因受既判力所及,不得再提異議之訴。
Q: 債務人主張「抵銷」來提起異議之訴,我該如何判斷是否有效?
A: 抵銷是消滅債權的事由,關鍵在於債務人向您做出『抵銷的意思表示』的時間點。若您的執行名義具有既判力,即使債務人擁有的債權在判決前就已存在,但只要他是在判決確定後才向您提出抵銷的意思表示,該抵銷的效力發生在判決後,仍可作為異議之訴的事由。您應確認抵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Q: 債務人提異議之訴時,裁判費計算錯誤,我該怎麼處理?
A: 您應立即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指出債務人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有誤。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第77條之2規定,以執行名義的本金為基準重新核定價額,並裁定要求債務人補繳裁判費。若債務人未在期限內補繳,法院將會駁回其訴訟。
Q: 異議之訴是否會自動停止我的強制執行程序?
A: 異議之訴不會自動停止強制執行。債務人必須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擔保金(通常是執行標的金額的一定比例)。若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擔保金將確保您在執行程序恢復後仍能獲得清償。債權人應積極對債務人的停止執行聲請提出抗辯,主張無需停止或提高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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