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不是終點:擔保債權人如何迎戰「債務人異議之訴」
恭喜您,作為擔保債權人,您可能已經取得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甚至是確定判決,準備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然而,在查封、拍賣的過程中,您可能會遭遇債務人發起的最後一道法律防線——債務人異議之訴。
這場訴訟的目標,是請求法院撤銷或排除您執行名義的執行力。對於擔保債權人而言,這不僅意味著執行程序被迫暫停,更可能導致您辛苦取得的執行名義功虧一簣。因此,瞭解異議之訴的運作機制,是您保障債權的關鍵。
兩大核心戰場:判斷您的執行名義強度
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核心法源是《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能否成功,取決於他們主張的事由,以及您所持有的執行名義類型(即是否具有「既判力」)。
1. 執行名義具有既判力(如確定判決)
如果您的執行名義是經過法院實質審理的確定判決,債務人只能主張在原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發生的事由。例如:
- 在判決後,債務人已部分或全部清償。
- 在判決後,債務人以其他債權主張抵銷。
在這個戰場上,舉證責任在於債務人。只要債務人無法提出清償或抵銷的確切證據(如匯款紀錄、收據),您的勝算極高。
2. 執行名義不具既判力(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
這是擔保債權人最常面臨的風險。如果您的執行名義是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情況則複雜得多。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債務人可以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前或後的事由: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這允許債務人主張「債權根本不存在」(例如,借款從未交付、本票是偽造的、抵押權設定無效等)。
債權人警訊:最高法院關於舉證責任的最新要求
當債務人主張「債權不成立」時,舉證責任將發生重大變化。過去,許多人認為只要持有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就足以證明債權存在,但最高法院近年來已多次強調:
在以票據(如本票)為基礎的異議之訴中,若債務人否認原因關係(如消費借貸)存在,執票人(即債權人)仍必須就「借款關係成立」及「交付金錢」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實務案例警示】
假設您(債權人)持有一張債務人簽發的本票並取得裁定,隨後查封了其不動產。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主張當初簽本票只是為了「假裝借款」給親友看,實際上您從未交付任何款項。
此時,您不能只拿著本票裁定要求執行。您必須拿出當年匯款給對方的銀行紀錄、提領現金的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金錢交付的證據。如果證據不足,法院可能判決您的債權不存在,進而撤銷執行程序。
重要提醒: 擔保債權人應立即檢視所有基礎文件,特別是金流紀錄。若執行名義來自非確定判決,您必須隨時準備證明借款交付的實質證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影響您的裁判費支出
擔保債權人通常涉及高額債權,因此了解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直接關係到您需要支付的裁判費,以及訴訟審級。
1. 以債權人請求金額為基準
實務上,法院會以債務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為準。通常是以執行名義所載的債權總額為基準,而非您具體查封的某個財產的價值。
2. 排除附帶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時,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計算價額時,應僅以**主債權(本金)**為準。
3. 擔保債權的特殊考量
若涉及抵押權等擔保債權,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原則是: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但若供擔保物的價額少於債權額,則以該擔保物之價額為準。這確保了訴訟價額不會超過債務人實際能從排除執行中獲得的利益。
擔保債權人的防禦策略總結
面對債務人異議之訴,您應採取以下積極措施:
- 全面檢視證據鏈: 確保您擁有原始借據、契約書、以及最關鍵的「金錢交付證明」(匯款單、提款紀錄等)。
- 確認異議事由: 判斷債務人主張的是「清償」還是「債權不成立」,這決定了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 一併主張原則: 債務人必須在一次異議之訴中將所有能主張的事由全部提出。若您勝訴,未來債務人不得再以同樣的執行名義,用已發生的事由再次提起異議之訴,確保訴訟的終局性。
唯有充分準備,才能有效反擊債務人的拖延戰術,確保您的擔保債權最終能實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已清償,我該如何反駁?
A: 如果債務人主張清償,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他們必須提出具體的證據(如收據、匯款單、對話紀錄)。您作為債權人,只需指出債務人提出的證據有瑕疵或不足以證明清償即可。您無需證明債權尚未清償,但您應確認您的帳戶中確實沒有相應的款項入帳。
Q: 我的執行名義是本票裁定,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後,強制執行程序會立即停止嗎?
A: 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並不會自動停止強制執行。債務人必須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擔保金或同等價值的擔保物。法院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以防止債權人的利益受損。擔保債權人應關注債務人是否聲請停止執行,並確認法院裁定擔保金的金額是否足夠保障您的債權。
Q: 在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如果我的擔保品(房屋)價值遠低於我的債權總額,該如何計算裁判費?
A: 根據實務見解,在擔保債權涉訟時,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但若供擔保物的價額少於債權額,則以該擔保物之價額為準。例如,您的債權是3000萬,但抵押房屋市價僅1500萬,則訴訟價額通常以1500萬計算(取較低者)。
Q: 如果債務人主張的異議事由,我在原訴訟中已經贏了,他還能再主張嗎?
A: 這取決於您的執行名義類型。如果您的執行名義是確定判決,債務人只能主張在原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的事由。對於在原訴訟中已經審理過的事實,因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所及,債務人不得再行主張,否則法院將會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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