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擺爛不還錢?公司負責人必學的「債權人聲請破產」法律戰略
身為公司負責人,您可能遇過這樣的情況:企業債務人營運停擺,資產不清,即使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也難以取得實質清償。此時,除了個別追討,您是否思考過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並非只是宣告債務人死亡,它是一個法律機制,旨在公平分配債務人的所有財產給全體債權人。對於精明的公司負責人來說,瞭解如何運用債權人聲請破產的權利,是保障公司最大債權利益的關鍵戰略。
一、啟動破產程序的實質要件:什麼是「不能清償債務」?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法院宣告破產的實質前提,是債務人處於「不能清償債務」(支付不能)的狀態。這在法律上有兩種認定標準:
1. 支付不能(Insolvency)
這是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資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的債務,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的不能清償。簡單來說,就是資產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務,且這種狀態是持續性的。
2. 停止支付(Suspension of Payments)
這是實務上債權人最容易引用的依據。
《破產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為不能清償。」
當債務人有具體行為顯示其停止支付,例如:支票跳票、拒絕付款、公司無預警歇業或解散、積欠大量員工薪資等,法律即推定其為不能清償,大幅減輕了債權人的舉證負擔。
二、債權人聲請破產的低門檻與法院職權調查
許多公司負責人誤以為聲請破產需要鉅細靡遺地證明債務人所有財產狀況。事實上,債權人的門檻相對較低,法院會承擔主要的調查責任。
1. 聲請的程式要件
依據《破產法》第61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在聲請書中清楚敘明三項核心資訊:
- 債權之性質與數額: 附上判決書、本票裁定或契約等證明文件。
- 債務人不能清償之事實: 具體描述債務人停止支付的行為或支付不能的狀況。
實務提醒:債權人僅需「敘明」事實,無須證明債務人確無清償能力。債務人是否真正不能清償,屬於法院依《破產法》第63條職權調查的實質要件。
2. 程序補正原則
若聲請文件不完備,法院會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的規定,定期間先命債權人補正,而不是直接駁回聲請,這為債權人提供了修正的機會。
三、實務迷思破解:「無宣告破產實益」的嚴格標準
在實務上,法院駁回破產聲請最常見的理由是「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但最高法院已嚴格限縮此標準,避免法院濫用。
案例情境解析: 假設您的公司(債權人)發現某企業債務人雖然擁有不動產,但這些不動產大多已經設定了高額抵押權。原法院可能會認為,即使宣告破產,普通債權人也分不到什麼錢,因此裁定無破產實益而駁回。
法律解析: 最高法院指出,法院不得以債權人預期獲配金額極微,或債務人財產多數設有抵押權為由,逕認無破產實益。法院只有在查明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或其財產不敷清償破產程序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才能以無實益為由駁回。
這確立了破產程序應優先於個別強制執行,維護總體利益。即使資產大部分被抵押權(別除權)佔用,只要仍有殘值,就有啟動破產的實益。
四、公司負責人應掌握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債務人可能破產的風險,公司負責人應採取以下步驟:
- 收集證據,鎖定「停止支付」: 積極收集債務人停止營運、支票跳票、大量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的事證,作為聲請書中「不能清償之事實」的有力證明。
- 區分有擔保與無擔保債權: 檢視貴公司對該債務人的債權是否有擔保(如抵押權、質權)。有擔保債權人(別除權人)在破產宣告後,仍可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破產法》第108條)。
- 評估保全處分: 若擔心債務人資產在破產宣告前被其他債權人個別強制執行拿走,可依《破產法》第72條聲請法院為停止強制執行的保全處分,以確保資產能公平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結論
債權人聲請破產,是企業追討債權時的最終且強力的武器。它能將個別的債權追討戰,提升為由法院主導的總體公平分配戰。公司負責人必須精確掌握聲請的低度舉證責任,並理解法院對「無破產實益」的嚴格標準,才能有效運用此法,保障公司的最大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權人聲請破產需要證明債務人「資不抵債」嗎?
A: 不需要。債權人僅需依《破產法》第61條在聲請書中敘明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例如停止支付的具體行為。至於債務人是否真的資不抵債,屬於法院依《破產法》第63條職權調查的實質要件。您只需提供足夠的事實依據,證明其已停止支付或無法支付到期債務即可。
Q: 如果債務人大部分財產都有抵押權,聲請破產還有意義嗎?
A: 仍有意義。雖然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別除權人)可以優先取償,但破產程序仍能處理無擔保的普通債權,並確保剩餘財產的公平分配。法院只有在確認債務人財產連支付破產程序費用都不夠時,才會以「無實益」駁回。只要資產有殘值,就應考慮聲請。
Q: 聲請破產後,正在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會自動停止嗎?
A: 不會自動停止。破產宣告前,您必須依《破產法》第72條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停止正在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最新實務見解支持法院在評估破產可能性高時,得為此處分,以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益。
Q: 如果我的債務人只是連帶保證人,我可以單獨聲請他破產嗎?
A: 可以。連帶保證人的債務是獨立的,只要該連帶保證人本身具備「不能清償債務」的狀態(例如他個人的財產狀況已達支付不能),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聲請他破產,與主債務人是否破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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