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陷入財務危機:負責人如何評估重整或破產?
身為企業的負責人或經營者,當公司面臨財務困境,甚至瀕臨停業時,那份壓力與焦慮是難以言喻的。此時,您必須在兩條截然不同的道路中做出選擇:重整(Reorganization),試圖讓公司浴火重生;或是破產(Liquidation),公平分配資產後結束營業。
這個選擇不僅影響公司的存續,更直接關係到您作為負責人可能面臨的個人法律風險。以下,我們將透過台灣《公司法》的角度,為您分析這兩種選擇的實務考量。
1. 救活或結束:重整與破產的核心差異
「重整」與「破產」的目的完全不同:
重整(Reorganization):尋求重生
重整的目標是維持企業的存續,避免公司因一時的財務風暴而倒閉,造成員工失業、供應鏈斷裂等社會影響。然而,要啟動重整程序,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第282條的核心要件:
- 主體限制: 必須是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股份有限公司(雖然多數中小企業無法適用此條,但其判斷標準仍是決策參考)。
- 核心要求: 必須證明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破產(Bankruptcy/Liquidation):公平分配
破產的目標是讓公司消滅,將公司剩餘的財產依照法定順序,公平分配給全體債權人。當公司已確定無經營價值、持續虧損只會讓資產越來越少時,破產是負責任且必要的選擇。
2. 法院判斷「還有救嗎?」的兩大標準
實務上,法院在審核重整聲請時,會選任檢查人,依照《公司法》第285條進行詳細調查。其中,判斷公司是否具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是關鍵。法院主要看兩點:
1. 本業營運是否仍能產生淨利?
這就是所謂的「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法院會檢視,如果撇除掉過去累積的龐大債務利息,公司本業的營收和成本結構是否仍具備賺錢的能力?
- 有救: 雖然負債高,但產品競爭力強、市場潛力大,只要能減輕債務負擔,未來就能轉虧為盈。
- 無救: 公司即使計入折舊等成本後仍持續性虧損,經營越久,資產只會越少。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認定無重整價值而駁回。
2. 財務困難是「管理問題」還是「結構問題」?
實務案例顯示,法院會區分財務困難的來源:
- 情境一(有救): 像過去東榮公司的案例,財務困難主因是前任管理階層不當投資,而非本業經營不善。由於公司仍具備技術和市場競爭力,法院傾向准予重整,並更換經營者,讓公司有機會重啟。
- 情境二(無救): 像山仁公司的案例,公司因轉投資失敗,且本業市場佔有率有限,持續虧損。法院認定其缺乏核心競爭力,無繼續經營之價值,最終駁回重整。
給負責人的啟示: 如果您認為公司仍有技術、品牌或通路等核心價值,務必提出具體、可行的重整計畫,證明公司在合理減債後,能夠再次獲利。
3. 負責人最擔心的事:個人責任與義務
許多老闆在公司遇到財務危機時,最擔心的是自己的個人財產會不會受到波及。這就涉及到《公司法》對負責人義務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包括董事、經理人等)必須遵守以下義務: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什麼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您在處理公司事務時,必須像一個誠實、勤勉、有經驗的專業人士一樣,謹慎行事。
違反義務的後果
如果您在公司財務困難時,做了以下行為,就可能被認定違反義務,並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這筆債務可能會轉嫁到您個人身上:
- 不當圖利自己: 例如,將公司資產或業務不當轉移到自己名下或關係企業,俗稱「掏空」。
- 重大過失: 例如,未經審慎評估,進行高風險且不合理的投資,導致公司鉅額虧損。
- 未落實風險控管: 發現虧損時未及時處理或揭露。
重要提醒: 即使公司進入重整或破產程序,原負責人仍可能因違反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面臨債權人或重整人對您的個人追償。
4. 實務操作指引:危機時刻的應對策略
當您面臨公司瀕臨倒閉的困境時,請務必採取以下措施,保護公司資產,同時避免個人責任擴大:
- 停止不當交易: 立即停止任何可能被視為「掏空」或「圖利」自己或親屬的交易行為。
- 保持透明記錄: 完整記錄所有財務決策的過程,證明您已盡力為公司最佳利益服務。
- 準備具體計畫: 無論是重整或破產,都應準備一份詳盡的計畫。若選擇重整,計畫必須說明資金來源、新經營團隊、以及如何轉虧為盈的具體步驟。
- 及早尋求專業協助: 法律和會計專業人士能協助您評估公司真正的價值,並指導您進行合法的債務協商或聲請程序。
總結
公司重整與破產的選擇,是複雜且影響深遠的法律程序。對負責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誠實面對公司的經營價值,並謹守善良管理人義務。只要您能證明自己已忠實執行職務,即使公司最終走向破產,也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您的個人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公司是中小企業,不是公開發行公司,還能聲請重整嗎?
A: 《公司法》第282條規定的重整程序,確實只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雖然無法走正式的「公司重整」程序,但仍可以透過「債務協商」、「私下協議重組」或「企業併購」等方式進行實質上的債務重整。若重整無望,則應依《破產法》聲請破產清算。
Q: 法院判斷「重建更生之可能」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如品牌價值、技術專利、市場佔有率)、研發能力、產品是否仍有市場需求,以及最關鍵的:在扣除折舊等成本後,公司本業是否仍能產生正向現金流(即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如果公司經營越久虧越多,則重建可能性極低。
Q: 如果公司財務困難是前任負責人造成的,我作為現任負責人該怎麼辦?
A: 法院實務傾向將『負責人責任』與『公司重整價值』分開處理。如果公司本業仍有價值,法院可能准予重整,但會選派新的重整人來接管經營權。同時,您應積極蒐集證據,對前任負責人違反《公司法》第23條的行為(如掏空、不當投資),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追回公司損失。
Q: 在公司宣告破產前,我應該避免哪些行為,以免負擔個人連帶責任?
A: 您必須嚴格遵守善良管理人義務。應避免以下行為: - 不當轉移資產: 將公司資產轉給自己或親友,試圖逃避債權人追討。 - 清償特定債務: 僅清償與自己關係較好的債權人,而忽略其他債權人(這可能構成偏頗清償)。 - 隱匿或銷毀帳冊: 必須保持帳務透明,忠實記錄公司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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