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必讀:公司自行聲請破產的法律門檻與實務準備清單
身為公司負責人,面對無法挽回的財務困境,主動聲請宣告破產,是負責任地結束營運、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法律途徑。然而,這絕非提交一份申請書般簡單。台灣法院對於破產聲請的審查極為嚴格,若準備不周,將可能面臨被駁回的風險,白白浪費寶貴的處理時間。
「律點通」將根據《破產法》及實務見解,為您解析公司(法人)自行聲請宣告破產時,必須跨越的兩大核心法律門檻。
1. 核心法律要件:實質與程式的雙重檢驗
公司自行聲請破產,必須同時滿足實質要件與程式要件。
實質要件:達到「不能清償債務」的程度
根據《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這裡的「不能清償債務」並非指一時的資金短缺,而是指公司對已屆期之債務,因缺乏整體清償能力(包括財產、信用、技術等)而處於全盤持續性的不能清償狀態。法院會綜合判斷公司是否已徹底喪失經濟上的清償能力。
程式要件:文件必須完整且真實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被法院要求補正,甚至被駁回的環節。《破產法》第62條明確要求聲請人必須附具以下文件:
《破產法》第62條:「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法院要求這些文件必須極度詳細且附上證明文件。若有欠缺或不實,法院將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期間命您補正,逾期未補正,則會直接裁定駁回聲請。
2. 實務審查的兩大核心:細節與「實益」
法院在審查公司破產聲請時,除了上述法條要求,更會聚焦於兩項實務標準:財產清冊的細緻度,以及「破產實益」。
財產狀況說明書的「地毯式搜索」
法院要求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必須涵蓋所有資產與負債的最新狀況,且必須提供佐證資料。您必須準備的細節包括:
- 資產清單: 現金、銀行存款(需附最新存摺影本)、應收帳款、不動產(附謄本、估價證明、抵押權餘額)、動產(車輛、設備、庫存,需載明殘值)。
- 債權人清冊: 必須區分優先債權(如積欠員工工資、抵押權)與普通債權。載明債權人全名、地址、債權發生原因、金額、有無擔保品、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判決)等。
實務提醒: 許多公司負責人僅提供大致的資產負債表,但法院要求的是佐證文件齊備且精確到個位數的清冊。任何模糊不清或遺漏,都將導致補正,延長程序。
關鍵門檻:必須具備「破產實益」
這是許多資產極度稀少的小型公司被駁回的主因。根據《破產法》第97條及第148條的精神,破產程序的目的是清理債務,但前提是破產財團的財產必須足以支付財團費用。
財團費用包括:破產管理人報酬、法院公告費、郵遞費等程序成本。這些費用必須優先於普通債權獲得清償。
- 實務判斷: 若公司名下財產價值極低(例如僅剩幾千元的殘值設備),顯然不足以支付破產管理人至少數萬元以上的報酬與程序費用,法院會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聲請。
3. 實務案例解析:細節決定成敗
案例情境一:因文件不全導致的程序延宕
某科技公司因營運不善,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雖然公司負債累累,但其提交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對於應收帳款的實際可收回價值、設備的殘值、以及員工積欠工資的具體數額,均陳報不清,且未附上最新的存摺影本等證明文件。
法院裁定: 依據《破產法》第62條,法院裁定命該公司於10日內補正所有欠缺事項,並提供完整的證明清單。若未在期限內補正,則將直接駁回聲請。
指導意義: 法院的補正裁定,實質上是給予聲請人最後的檢查清單。公司負責人必須將法院的補正裁定視為最重要的準備指引,確保在短暫的期限內,提供法院要求的每一個細節。
案例情境二:資產過低導致「無實益」的駁回
另一家貿易公司因債務高達數百萬元,決定聲請破產。然而,該公司名下唯一能變現的資產,僅剩一台殘值不到五千元的老舊貨車。扣除優先債權後,剩餘財產遠遠不足以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
法院裁定: 法院裁定駁回聲請,理由是破產財團的財產顯然不足以支付程序費用,客觀上已「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指導意義: 聲請破產並非資產歸零後的選項。公司必須在尚有足夠資產支付程序成本時提出聲請,否則將無法進入破產程序,債務清理將陷入僵局。
4. 負責人操作指引與風險提醒
| 準備事項 | 具體要求與證明文件 |
|---|---|
| 資產盤點 | 需附上不動產謄本、最新銀行存摺影本、車輛行照及估價單。必須揭露所有名下財產。 |
| 債權人清冊 | 區分優先與普通債權;詳列債權人地址、電話、債權發生原因、金額。 |
| 評估實益 | 估算所有資產變現價值,確保足以支付程序費用(通常數萬元起跳)。 |
| 補正時限 | 務必在法院指定期限(通常5至15日)內完成補正,逾期將直接駁回。 |
重要提醒: 若您是自然人(個人)而非法人,且負債主要來自消費或生活開銷,應優先考慮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債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是專為個人設計的債務清理機制,而非《破產法》。若您直接以個人身份聲請《破產法》破產,法院通常會建議或要求您轉向消債條例。
結論
公司自行聲請宣告破產是一項嚴謹的法律行動。負責人必須理解,法院審查的重點在於文件是否完整、真實,以及聲請是否具有實益。充分準備詳盡的財產清冊和債權人清冊,是確保破產程序順利啟動的唯一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聲請破產時,財產狀況說明書需要詳細到什麼程度?
A: 法院要求說明書必須是『地毯式搜索』後的結果,不僅是數字,更要附上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款需要提供最新交易日的存摺影本;不動產需提供謄本、估價證明;應收帳款需載明債務人詳情、發生原因及預計可收回金額。任何資產或負債的細節都不能遺漏,特別是積欠員工的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優先債權,必須精確列出。
Q: 如果公司資產極少,不足以支付程序費用,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資產極少,法院會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駁回聲請。因為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管理人報酬和程序費用必須優先清償。若資產不足,破產程序無法運作。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能需要考慮其他非破產的解散或清算方式,或評估是否能向關係人借款支付程序費用,以確保程序能順利進行。
Q: 公司負責人(自然人)的個人債務,可以直接適用《破產法》嗎?
A: 儘管《破產法》適用於自然人,但實務上對於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債務人,法院會建議優先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債條例)。消債條例提供更生或清算兩種途徑,旨在幫助個人重建經濟生活。特別是如果對金融機構有負債,消債條例還設有『前置協商/調解』的必要程序。
Q: 聲請破產後,是否能立即停止對公司財產的強制執行?
A: 在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消債條例的清算/更生)程序開始前,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對公司財產的強制執行程序。目的是防止公司責任財產散逸,保障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但法院會綜合考量停止執行對程序目的的必要性,並非所有強制執行都會被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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