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聲請指南:法院要求的文件清單與準備細節
當企業面臨無法清償債務的重大危機時,主動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是負責人依法進行債務清理的關鍵一步。然而,許多公司負責人誤以為只要提交一份簡單的資產負債表即可,卻忽略了現行法院實務對於破產聲請文件的要求,已經從過去的「形式審查」轉變為極為嚴格的「實質詳盡審查」。
文件準備不完整或缺乏客觀證明,輕則遭法院命補正,重則直接被裁定駁回,延宕了公司債務清理的黃金時機。身為公司負責人,您必須掌握以下核心法律要求。
1. 法律基礎:破產聲請的兩大核心文件
債務人主動聲請宣告破產,最主要的依據是《破產法》第62條。該條文明確規定了必須提交的文件:
《破產法》第62條: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這三份文件是法院判斷公司是否具備「不能清償」的事實,以及未來破產財團範圍的重要依據。然而,僅僅提出清冊的名稱是不夠的,法院更重視內容的真實性與可驗證性。
2. 實務趨勢:從形式審查到實質詳盡
近年來,法院對於破產聲請的審查日益嚴謹。如果聲請文件不完整或缺乏必要的證明,法院將依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的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實務上,法院將「缺乏客觀證明」認定為「不備其他要件」。例如,您在財產說明書上列出存款,但未附上存摺內頁影本;列出不動產,但未提供市場交易價格證明,法院就會認為聲請不完備,命您補正。
重要提醒: 法院給予的補正期間(通常為10日至14日)是不變期間,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法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您的聲請。
3. 關鍵文件準備:法院要求具備的證據清單
公司負責人應以「提供法院可供查核的證據」為目標,準備以下資料:
3.1 財產狀況說明書(積極財產)
法院要求的不僅是項目列表,還必須提供客觀市值證明,以利計算破產財團的淨值。
- 存款與現金: 所有銀行帳戶(含郵局)存摺,必須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並影印封面及內頁。
- 不動產: 須附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例如鑑價報告或實價登錄資料),絕不能僅以公告現值作為依據。
- 動產與設備: 須附照片證明尚存,並提供鑑價或市值證明。若有設定動產擔保,必須清楚區分並說明擔保債權金額。
- 保險: 須提供保單契約書,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
3.2 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清冊
清冊必須詳盡,是法院判斷債務真實性的依據。
- 債權債務憑證: 所有債權債務均須附上原始憑證影本(如契約、借據、票據)。
- 資訊完整性: 須列出債權人/債務人的完整姓名(法人須列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聯絡方式。
- 債權區分: 應明確區分優先債權人(如積欠工資、稅捐)及普通債權人,並說明優先權的法律依據。
- 訴訟與執行狀況: 必須說明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或正在進行的強制執行案號及進度。
4. 實務案例警示:文件不全的後果
情境警示: 某公司負責人聲請破產,提交的清冊僅簡略列出「應收帳款一批」及「辦公設備一批」,且未附上任何契約證明或設備照片。
法院裁定: 法院認為該聲請人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且未將設有擔保與未設擔保的財產分開製表,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負責人因資料蒐集困難,未能於期限內提交完整、可供查核的資料。
最終結果: 法院依據《非訟事件法》規定,裁定駁回其破產聲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這個案例清楚地提醒我們:法院要求的不是形式上的清單,而是實質上足以讓法院進行查核的證據。一旦錯過了補正期限,公司就必須重新準備文件並再次聲請,將嚴重延宕債務清理程序。
結論:專業整理,避免程序風險
對於公司負責人而言,聲請破產是一個複雜且步驟嚴謹的法律程序。確保所有文件和證明資料的完整性,是避免聲請被駁回的唯一途徑。
在準備過程中,請務必:
- 嚴格對照法院可能發出的補正裁定附表,逐一確認所需資料。
- 確保證據(如存摺、謄本、照片)的時效性與清晰度。
- 注意期限,法院給予的補正期間不可輕忽。
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整理資料,以確保所有法律程式和實質證據符合法院的最新要求,為公司爭取最有效率的債務清理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法院不接受不動產的公告現值作為財產證明?
A: 法院需要確定破產財團的實際價值,以利後續的清算與分配。公告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場實際交易價格(市值),無法真實反映資產價值。因此,法院實務要求提供客觀的『交易市值證明』,如專業鑑價報告或鄰近實價登錄資料,才能被採納。
Q: 如果我有些債務是連帶保證,需要列在債權人清冊中嗎?
A: 是的,連帶保證債務必須一併列入債權人清冊,並說明主債務人的資料。雖然連帶保證債務在破產程序中可能會被視為附條件的債權,但其仍是公司對外潛在的消極財產負擔,必須誠實陳報,以確保清冊的完整性。
Q: 聲請破產後,公司財產還能自由處分嗎?
A: 原則上,自法院裁定受理破產聲請(非宣告破產)時起,債務人對於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產,就喪失了管理及處分權。此時的處分行為對破產財團不生效力。因此,在聲請程序中,應避免再進行任何資產處分行為,以免產生法律爭議或被視為隱匿財產。
Q: 法院給的補正期限很短,如果來不及完成所有文件整理該怎麼辦?
A: 法院給予的補正期間是嚴格的『不變期間』,原則上難以延長。如果確定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應立即向法院提交書狀,說明準備資料所需的時間和困難(例如需向銀行調閱歷史紀錄),並附上已完成部分資料,請求法院酌情給予極短的延期機會。但最佳做法是預先準備,或委託專業人士加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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