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宣告後,股東必須掌握的法律關鍵
對於一家公司的股東而言,收到法院的破產宣告裁定無疑是重大的衝擊。許多人會困惑:公司的資產(如土地、設備、現金)還屬於我們嗎?正在與客戶或供應商打的官司會自動停止嗎?
作為律點通,我們將依據台灣《破產法》及相關實務見解,為您深入解析「破產程序開始後」公司權利義務的根本性轉變,確保您了解法律上權力的實際流向。
1. 核心變革:公司資產控制權的絕對移轉
破產宣告最核心的法律效果,就是公司(破產人)對其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這項權能將立即轉移給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
什麼是「破產財團」?
『破產財團』是指破產宣告時屬於公司的一切財產,以及破產宣告後、程序終結前,公司所取得之財產。《破產法》的目的,就是將這些財產集中起來,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
破產人喪失控制權的法源依據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一旦破產宣告生效,公司原有的董事會或經理人,就不能再動用或處理公司的任何資產:
《破產法》第75條: 「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這代表著,所有屬於破產財團的資產,其管理權和處分權能,將全部、絕對地移轉給破產管理人。公司股東或原經營者在此之後所做的任何資產處分行為,原則上對破產財團都不生效力,破產管理人有權將其追回。
2. 破產管理人的權限與公司的配合義務
破產管理人是法院指派的專業人士(通常是律師或會計師),負責接管、保全、清算並分配破產財團。
股東及原經營團隊的配合義務
雖然公司喪失了資產控制權,但公司(作為破產人)仍負有高度的配合義務,以確保清算程序的順利進行。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 義務法條 | 義務內容 | 股東/董事應配合事項 |
|---|---|---|
| 《破產法》第87條 | 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 立即整理並提供完整的財務及債務清單。 |
| 《破產法》第88條 | 移交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之財產。 | 將公司所有帳冊、合約文件及實體資產移交給管理人。 |
| 《破產法》第89條 | 應答復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詢問。 | 必須配合回答所有關於公司經營狀況和資產下落的問題。 |
重要提醒: 依據《破產法》規定,破產人若有隱匿、毀損財產或拒絕配合等行為,可能構成「詐欺破產罪」,股東及董事必須嚴肅對待配合義務。
3. 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將自動停止
對於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破產宣告會產生立即的程序影響。由於公司喪失了對破產財團的管理處分權,連帶也喪失了對該財團相關訴訟的「訴訟實施權」。
訴訟實施權的移轉
《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受破產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將當然停止。這意味著,法院會暫停審理,等待新的適格當事人出現。
新的適格當事人就是破產管理人。
實務案例解析:誰有權為公司打官司?
在實務上,法院明確指出,一旦公司破產,涉及公司資產的訴訟(例如追討債務、財產權糾紛等),公司原來的代表或律師就不能再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必須由破產管理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才能繼續程序。
即使破產程序形式上已被法院裁定「終結」,但如果破產財團的資產尚未完全分配完畢,或仍有未決的訴訟任務,破產管理人仍被視為職務未解除,繼續擁有該訴訟的實施權(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意旨)。
4. 股東權益的保障與清償集中原則
作為股東,您必須了解破產程序保障的是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受償,而非個別股東的利益。
債權人不得單獨起訴
如果公司資產被不當處分,導致破產財團的價值減少,進而影響了債權人的分配金額,個別債權人或股東是否可以單獨對損害公司財產的第三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答案是不行。法律實務確立了「破產程序集中清償」的原則。任何對破產財團造成的損害,其請求權人都是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應透過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方式,參與破產分配,而不能脫離破產程序,單獨對損害公司財產的人另行起訴。
股東的實務操作建議
- 配合交接: 確保公司前董事及職員全面配合破產管理人,移交所有財產及文件,避免涉及法律責任。
- 關注進度: 透過法院公告或破產管理人,了解破產財團的清算與分配進度。
- 確認債權: 若股東本身也是公司的債權人(例如借款給公司),必須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否則將喪失受償機會(《破產法》第65條)。
破產程序是複雜且專業的法律過程。股東應理解權力已轉移,並將重心放在配合程序,確保自身權益在法律框架內得到最大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被宣告破產後,原來的董事會或經理人還能代表公司簽訂合約嗎?
A: 不能。依據《破產法》第75條,公司一旦被宣告破產,即喪失對破產財團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權。原經營團隊所簽訂的任何涉及破產財團資產的合約,原則上對破產財團不生效力。所有管理和處分權都已轉移給破產管理人。
Q: 如果股東發現公司有資產被隱匿或不當處分,應該怎麼辦?
A: 股東應立即將相關資訊和證據提供給破產管理人。由於只有破產管理人才擁有對破產財團財產提起訴訟的實施權,股東不能自行對隱匿資產者提起訴訟。破產管理人會依職權追回或對不法行為提起訴訟,以確保破產財團的完整性。
Q: 破產管理人什麼時候會結束職務?法院裁定破產終結就代表程序結束了嗎?
A: 實務上採「實質終結說」。雖然法院會形式上裁定破產終結(《破產法》第146條),但若破產財團的財產尚未完全分配完畢,或仍有未完結的訴訟案件,破產管理人仍須繼續執行管理處分職務,直到所有財團事務實際處理完畢為止。
Q: 破產程序中,公司原經營團隊是否可以從破產財團中取得生活費用?
A: 可以,但有嚴格限制。破產人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被視為「財團費用」,應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清償(《破產法》第95條)。然而,實務認定必須是破產人有實際支出或需求,如果生活費用已由配偶或其他扶養人支付,則破產財團無需再次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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