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後:財產、自由與生活費的法律權益指南
恭喜您走到了破產程序這一步,這代表您正積極面對債務問題。然而,法院一旦裁定「破產宣告」,您的法律地位將會發生極為重大的改變。您必須清楚了解這些變化,才能順利配合破產管理人完成程序,最終獲得解脫。
這篇文章將聚焦在破產宣告後,您在財產管理、人身自由及基本生活保障上,有哪些「權利」被限制,又有哪些「義務」必須履行。
1. 財產權的轉移:從您手中到破產管理人
破產宣告最核心的變化,就是您對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權立即喪失。這項權利將轉移給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
什麼是『破產財團』?
簡單來說,破產宣告時您名下所有財產(以及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律規定不能扣押的財產外,都將構成『破產財團』。這些財產的目的是為了公平清償所有債權人。
《破產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破產法》第75條:「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這意味著,從宣告那一刻起,您不能再自行買賣、贈與、抵押或處理屬於破產財團的任何財產。如果您私下進行處分,該行為將會是無效的。
您的首要義務:完整移交財產與文件
既然您喪失了管理權,您就必須將所有相關事務移交給破產管理人。這是法律賦予您的積極義務。
《破產法》第88條:「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您必須移交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
- 所有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產(例如房地產權狀、汽機車鑰匙、存款存摺等)。
- 所有與財產或業務相關的簿冊、會計文件(包括電子資料)。
2. 破產人的兩大協力義務與人身限制
為了讓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法律要求您必須全力配合破產管理人及法院的調查,這就是所謂的「協力義務」。
義務一:真實答覆與出席會議
您有義務針對您的財產狀況和業務經營,向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提供真實且完整的答覆。
- 答覆詢問義務: 破產人對於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其財產及業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破產法》第89條)。
- 出席會議義務: 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破產法》第122條)。
義務二:人身自由的限制與彈性
破產宣告後,為了防止您逃匿或隱匿財產,《破產法》限制了您的人身自由:
《破產法》第69條:「破產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
【實務操作提醒】:如果您因為工作、就醫或探視家人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住居地或甚至出境,您必須事先向法院提出聲請。實務上,法院會考量您的配合程度和出境目的的正當性,有時會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以確保您會按時返國並繼續配合程序。
3. 您的生存權保障:必要生活費
雖然您喪失了財產管理權,但法律保障您和家屬的基本生存權益。您的必要生活費在法律上享有極高的優先權。
必要生活費的優先地位
依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人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費,在性質上被視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第2項)。
這筆費用應當先於所有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破產法》第97條)。這確保了您在清算程序中,仍能維持基本的生活。
重要提醒: 如果破產管理人拒絕支付您合理的必要生活費,您不能直接向破產法院聲請裁定,而是應該以破產管理人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透過訴訟程序來爭取您的權益。
4. 實務案例警示:切勿隱匿財產
破產程序中最大的風險,就是違反協力義務,特別是隱匿財產,這將導致嚴重的刑事後果。
案例情境:隱匿財產的代價
陳先生在被宣告破產前後,將名下的資產轉移給親友,並拒絕向破產管理人交出會計帳簿和財產狀況說明書。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先生的行為屬於意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隱匿財產,已構成詐欺破產罪(《破產法》第154條第1款)。最終,陳先生因此面臨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律點通提醒: 誠實是破產程序中最重要的原則。任何隱匿、毀損財產或拒絕配合的行為,不僅會讓您喪失程序上的信任,更可能讓您從民事清算問題,轉變為刑事犯罪問題。
結語:積極配合,順利解脫
破產宣告是法律為您提供的重新開始的機會。雖然程序中您必須犧牲部分財產權和自由,但這是換取債務解脫的必要代價。請務必:
- 立即且完整移交所有財產與文件給破產管理人。
- 真實且完整回答所有關於財產的詢問。
- 遵守法院對住居地的限制,如有必要離開,務必事先聲請許可。
- 若有必要生活費需求,應主動向破產管理人請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宣告後,我還可以領取我的薪資或收入嗎?
A: 破產宣告後,您新取得的收入(包括薪資)原則上仍屬於破產財團的一部分,應交由破產管理人管理。但是,法律保障您與家屬的『必要生活費』可以從這些收入中優先扣除,不屬於破產財團的清償範圍。具體金額會由破產管理人或法院根據您的家庭狀況和生活水準來核定。
Q: 如果我有債權要對外提起訴訟,破產宣告後還能自己處理嗎?
A: 不能。一旦破產宣告,與破產財團相關的財產訴訟實施權就會轉移給破產管理人。這意味著,如果您的訴訟是為了追討一筆屬於破產財團的債權,應由破產管理人以管理人名義進行訴訟,您本人不再具有當事人適格。
Q: 如果破產管理人拒絕給我必要生活費,我該怎麼辦?
A: 必要生活費是您的法定權利,若破產管理人拒絕給付,您應當對破產管理人提起『給付之訴』,透過法院訴訟程序來主張這筆費用。請注意,您不能直接向破產法院聲請裁定來解決這個爭議。
Q: 我擔心我的債權人會對我進行騷擾或威脅,我該如何自保?
A: 破產宣告後,所有債權人必須透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不得再對您進行個別的強制執行或私下追討。若有債權人仍持續騷擾或威脅,您應立即向破產管理人報告,並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向警方報案或向法院聲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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