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交易安全警報:當交易夥伴瀕臨破產,您的合約還安全嗎?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企業合作夥伴的財務狀況隨時可能發生變化。一旦您的客戶或供應商被法院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將接手處理其所有財產,而他們的首要任務之一,就是審查破產宣告前所發生的一切交易行為,並行使「撤銷權」。
對於企業員工而言,理解哪些交易行為可能被撤銷,不僅是風險管理的一環,更是保障公司資產安全的重要知識。本文將以台灣《破產法》為基礎,為您詳解破產前行為的兩大類撤銷類型與實務應對。
兩大類「破產前行為」撤銷權解析
《破產法》設定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即破產公司)在破產前,透過贈與、低價出售或偏袒特定債權人的方式,惡意或非惡意地減少破產財團的總資產,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破產管理人主要依據《破產法》第78條和第79條行使撤銷權。
1. 一般撤銷權:針對詐害債權的行為(《破產法》第78條)
這類撤銷權主要依循《民法》上的「撤銷詐害行為」規定,適用於破產宣告前所為的所有無償或有償行為。判斷的重點在於行為是否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 無償行為(例如贈與): 只要客觀上造成財產減少,破產管理人即可聲請撤銷,不論受益人是否知情。
- 有償行為(例如買賣): 撤銷難度較高。破產管理人必須證明:
- 債務人(破產公司)在行為時明知會損害債權人權利。
- 受益人(交易對象)在受益時也知情。
《破產法》第78條:「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
【操作提醒】 依此條文行使撤銷權,破產管理人必須透過訴訟方式,聲請法院撤銷。
2. 特定行為撤銷權:針對近期的偏頗行為(《破產法》第79條)
這是企業員工最需要警惕的「黃金六個月」期間。此條文針對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所做的特定行為,即使沒有詐害債權的故意,也可能被撤銷。這是為了避免債務人偏袒特定債權人而設的規定。
《破產法》第79條:「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所為之左列行為,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一、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二、對於未到期之債務為清償。」
常見的兩大類可撤銷行為:
- 為舊債務提供新擔保: 假設貴公司欠款已到期,但在破產前五個月,對方突然同意拿一筆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您。此行為屬於「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若無六個月前承諾的例外情況,極可能被撤銷。
- 清償未到期債務: 假設貴公司欠款原本半年後才到期,但對方提前在破產前三個月清償。這也屬於偏袒行為,可能被撤銷。
【操作提醒】 依此條文,破產管理人僅需以意思表示即可撤銷,無需透過訴訟,撤銷效力更強、更快速。
實務案例分析:擔保行為的風險切割
假設您的合作夥伴「甲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積欠貴公司舊債1,000萬元。甲公司為確保後續合作,決定向貴公司借新債500萬元,並將兩筆債務共1,500萬元合併,在自家廠房上設定抵押權給貴公司。
情境: 甲公司在設定抵押權後四個月內被宣告破產。
- 舊債1,000萬元: 由於這是「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且發生在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符合《破產法》第79條的撤銷要件。
- 新債500萬元: 這是取得新資金時同時設立的擔保,通常不屬於偏頗行為,不可撤銷。
結果: 根據實務見解,法院不會因此撤銷全部抵押權,而是會採取部分撤銷。破產管理人將只能針對舊債1,000萬元所對應的抵押權份額聲請撤銷或塗銷登記。這提醒我們,即使是看似完整的擔保契約,在破產程序中仍可能被切割審查。
企業員工的實務操作指引
1. 掌握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所有破產管理人的撤銷權,都受到《破產法》第81條的除斥期間限制:
《破產法》第81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所定之撤銷權,自破產宣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意味著,一旦公司被宣告破產,相關交易的法律狀態必須在兩年內確定。若兩年內破產管理人未採取行動,則該交易行為將確定有效。
2. 破產前後行為的效力大不同
| 區別 | 破產宣告前行為(適用§78, §79) | 破產宣告後行為(適用§87) |
|---|---|---|
| 效力狀態 | 經破產管理人撤銷後才失其效力 | 原則上自始無效 |
| 處理方式 | 破產管理人需行使撤銷權 | 破產管理人直接主張無效 |
重要提醒: 破產人一旦被宣告破產,即喪失對破產財團的管理與處分權。因此,若有任何交易是在破產宣告後才完成的,通常會被視為無效,而非僅是可撤銷。
3. 風險預防:確保交易的「對價性」與「時效性」
當您察覺交易夥伴財務狀況惡化時,應避免接受以下交易:
- 避免接受舊債新擔保: 除非擔保是在六個月前已承諾並完成公證,否則在六個月內為舊債務提供的擔保,風險極高。
- 避免提前清償: 告知對方應按合約約定時間清償,避免接受未到期款項的清償,以免被認定為偏袒債權人。
- 確保對價合理: 進行有償交易時,確保交易價格合理,避免被認定為「不相當對價」的詐害行為,增加被撤銷的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管理人要撤銷我的交易,需要證明我有惡意嗎?
A: 不一定。這取決於適用哪一條法規: 適用《破產法》第78條(有償行為): 破產管理人必須證明您(受益人)在交易時知情,且債務人明知會損害債權。 適用《破產法》第79條(六個月內特定行為): 這是法定的偏頗行為撤銷,不需證明您或債務人有惡意或知情,只要行為發生在六個月內且符合類型(如舊債新擔保),即可撤銷。
Q: 公司收到一筆款項,但發現對方在三個月後破產,這筆錢會被追回嗎?
A: 這取決於該筆款項清償的是否為「未到期債務」。如果款項是清償已到期的合法債務,且未涉及詐害行為,則通常不會被《破產法》第79條撤銷。但如果該筆款項原本半年後才到期,對方卻提前清償給您,則可能被視為偏袒行為,破產管理人有權依第79條撤銷並追回款項。
Q: 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多久?
A: 根據《破產法》第81條規定,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自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二年。如果破產管理人未在兩年內行使撤銷權(無論是提起訴訟或發出意思表示),則該權利消滅,交易確定有效。
Q: 如果我們的交易被撤銷了,我們該怎麼辦?
A: 如果交易被撤銷,您必須將所獲得的財產(例如收到的擔保品或提前收到的款項)返還給破產財團。您原本擁有的債權並不會因此消失,而是會變回「破產債權」,您需要依法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等待依照破產程序公平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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