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請注意:破產聲請不是想聲請就能過關
當企業經營面臨不可逆轉的困境時,「聲請破產」往往是中小企業主不得不考慮的終極選項。然而,許多企業主誤以為只要負債大於資產,法院就會自動宣告破產。事實上,法院對於破產聲請的審理非常嚴格,實務上常以兩大核心理由駁回聲請,讓原本就處於困境的企業主,白白浪費了時間與資源。
身為中小企業主,您必須清楚了解法院依據《破產法》審理的標準,才能確保您的聲請具有法律效力。
核心基礎:法院宣告破產的法定要件
法院審理企業破產聲請,首先依據的是《破產法》。最核心的實體要件,便是債務人必須處於「不能清償債務」的狀態。
《破產法》第57條: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這條文的白話解釋是:法院必須認定企業對於已到期且已被催討的債務,處於一種一般性且持續性的無法償還狀態。這不是指單一債務無法支付,而是指企業的財務狀況已經全面崩潰,無法恢復正常清償能力。
然而,即使符合第57條的要件,法院仍可能基於以下兩個實務上最常見的理由,駁回您的聲請。
駁回理由一: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行政成本門檻)
這是法院駁回破產聲請最常見的理由,也是企業主最容易忽略的環節。破產制度的目的在於公平清算債務人的財產,並分配給全體債權人。如果企業根本沒有資產可供分配,或資產少到不足以支付程序成本,法院就會認定「無實益」。
什麼是「實益」?
「實益」指的是破產財團的財產,扣除優先債權(如抵押權、稅捐)後,是否仍有餘額足以支付「財團費用」。財團費用主要包括:
- 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分配所生費用。
- 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實務上通常至少需新臺幣5萬元起跳)。
法院會**類推適用《破產法》第148條的立法精神:
《破產法》第148條:** 「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換句話說,如果企業資產變現後,連破產管理人的薪水都付不出來,法院就會在程序開始前,直接認定該程序「無實益」,並予以駁回。
【實務案例故事】資產不足支付行政費
某小型貿易公司積欠數千萬債務,公司名下僅剩一塊偏遠土地。該土地雖有殘餘價值,但因設定了高額抵押權,且變現不易。法院審理後認為,即使勉強變賣該土地,所得金額在扣除抵押權後,剩餘的款項連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及後續的變價費用都不夠,普通債權人更無從受償。法院因此裁定駁回破請聲請,理由即是「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駁回理由二:缺乏誠信原則(濫用程序之嫌)
破產制度是為了保護善意、但不幸陷入財務困境的債務人,而非讓惡意規避債務者有脫產的機會。法院會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審查企業主在聲請前後的行為,判斷是否有濫用破產程序之嫌。《破產法》第63條賦予法院職權調查權,會全面檢視企業主的財務行為。
法院審查的「不誠信」行為
法院實務上,若發現企業主或負責人有以下行為,極可能被認定為缺乏誠信:
- 消極妨礙調查: 收到法院傳訊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不配合提供完整財產資料。
- 聲請前惡意脫產: 在聲請破產前,將公司或個人名下財產以不相當的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他人,意圖損害債權人權益。
- 鉅額或奢侈浪費: 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仍有與生活所需不符的鉅額消費或投機行為。
- 曾毀諾協商: 過去曾與債權銀行達成債務協商,但片面且無故拒絕履行協議。
【實務案例故事】惡意毀諾與不配合
某餐飲業負責人甲先生因投資失利導致公司負債。他曾與銀行協商分期還款,但後來片面反悔,隨即聲請破產。法院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甲先生多次無故未到庭說明,且在負債期間仍有頻繁預借現金及密集不當消費的紀錄。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明確指出其行為不符破產法立法本旨及誠實信用原則,有藉程序規避債務之嫌。
實務操作指引:中小企業主應如何準備?
為了避免聲請被法院駁回,中小企業主在決定聲請破產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
1. 確保「實益」門檻
- 客觀資產評估: 準備所有資產(動產、不動產、股權)的客觀估價資料,而非自行主張的價值。對於不動產,應提供最新的實價登錄或專業估價報告。
- 計算淨餘額: 詳細計算資產變價後,扣除所有優先債權(如抵押權、稅捐)及預估的財團費用後,是否仍有足以分配給普通債權人的餘額。
重要提醒: 如果企業資產極少,且不足以支付財團費用,建議應評估是否有其他更適合的債務清理途徑(例如,若負責人為個人債務,可考慮《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2. 展現「誠信」態度
- 主動完整揭露: 必須主動、完整、真實地揭露企業及負責人的所有財產與債務狀況,絕不隱匿。
- 積極配合調查: 收到法院傳票或要求提供資料時,必須準時到庭並充分配合法院的職權調查,提供所有證明文件。
- 避免爭議行為: 在聲請前,應避免任何可能被解讀為惡意脫產或奢侈浪費的行為。
結論:事前規劃,保障程序有效性
破產聲請是一個嚴肅的法律程序,並非單純的書面作業。法院會嚴格審查企業是否確實符合「不能清償」的實體要件,以及程序上是否有「實益」與「誠信」。中小企業主應在聲請前,仔細盤點資產,並以誠信的態度面對債務清理,才能提高聲請成功的機會,確保破產程序能順利進行,達到公平清理債務的目的。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駁回破產聲請後,我還可以再次聲請嗎?
A: 若您的破產聲請已遭法院裁定駁回確定,除非您能提出足以推翻原裁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法院通常會以「重複聲請,不合法」為由再次駁回。因此,第一次聲請前的準備工作至關重要。
Q: 破產程序中的「財團費用」具體包含哪些項目?
A: 財團費用是破產財團必須優先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法》第97條列舉的管理、變價、分配所生費用、破產管理人報酬,以及破產人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這些費用必須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因此是法院判斷「實益」的關鍵依據。
Q: 如果我的資產都被銀行設定了抵押權,還能聲請破產嗎?
A: 可以聲請,但被駁回的風險極高。如果資產的價值不足以清償抵押權等優先債權,且扣除這些優先債權後,剩餘的淨額連支付破產程序費用(如管理人報酬)都不夠,法院會認定普通債權人無從受償,即「無實益」而駁回聲請。
Q: 法院如何判斷企業主是否有「濫用程序」的主觀惡意?
A: 法院會綜合判斷多項客觀行為來推論主觀惡意,包括:聲請前短時間內是否有大額資金流向不明、是否存在不當或奢侈消費、是否曾與債權人協商後無故毀諾、以及是否積極配合法院調查。若有規避或隱匿財產的行為,都會被認定為缺乏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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