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人面臨龐大債務,決定聲請破產,家人往往是最大的支柱,同時也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然而,如果法院裁定駁回了破產聲請,這無疑是雪上加霜。
您可能想問:明明已經負債累累,為什麼法院還不准破產?
我是律點通,精通台灣法律與實務。這篇文章將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和法院的實際判例,深入解析法院駁回破產聲請的四大常見理由,並提供家屬可以協助準備與應對的實務建議。
一、破產宣告的兩大核心門檻
法院在審理破產聲請時,主要檢視兩個核心要件:實體要件與實益要件。
1. 實體要件:確實「不能清償債務」
這是宣告破產的基礎。根據《破產法》第57條規定: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這要求債務人必須陷入「一般性、繼續性」的清償不能狀態。如果債務人只是暫時性資金周轉不靈,或仍有足夠資產可以變現償債,就不符合此要件。
2. 實益要件:資產必須足夠啟動程序
這是實務上最常導致聲請被駁回的原因。法院會類推適用《破產法》第148條的精神,判斷該程序是否具有「實益」。
「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指的是,破產程序的目的在於將債務人的財產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但如果債務人毫無資產,或資產變現後不足以支付破產程序本身的費用(例如破產管理人的報酬、資產變價費用等,統稱「財團費用」),那麼啟動程序對債權人來說毫無意義,形同浪費司法資源。
實務認定標準: 即使債務人有資產,但如果該資產已設定高額抵押權(有別除權),變賣後價金全部被優先債權人取走,導致沒有任何剩餘價金能分配給一般債權人,法院也會認定「無實益」而駁回。
二、法院駁回聲請的實務案例解析
法院在審理時,不僅會看財產清單,還會檢視債務發生原因及債務人是否誠實。
案例情境一:資產雖有,但無剩餘價值
假設您的親人名下有一棟價值1000萬元的房屋,但該房屋設定了1200萬元的銀行抵押權。雖然親人看似有「資產」,但在法律上,這1000萬元屬於銀行的優先受償範圍。
法院會認為,即使宣告破產,該房屋拍賣後所得款項仍不足清償銀行債務,一般債權人分不到一毛錢,更別提支付破產管理人的費用了。此時,法院將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駁回聲請。
案例情境二:違反誠信原則的奢侈消費
破產制度旨在幫助「勤勞誠實」但不幸失敗的債務人重新開始。如果法院發現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前,有以下行為,極可能被認定為「濫用程序」或「違反誠信原則」:
- 在明知負債累累的情況下,仍有鉅額或奢侈性、浪費性消費(例如高價旅遊、購買非必需品)。
- 隱匿財產或在聲請前將名下財產不當轉移給親友。
法院認為,此舉無異鼓勵不當消費,足以引發道德危機,不符誠信原則,故應駁回破產宣告。
三、家屬如何協助親人提高聲請成功率?
如果親人的聲請被駁回,家屬可以協助親人準備更完善的資料,並在後續的抗告或重新聲請中提供支持。
1. 協助「詳實陳報」所有資產與負債
法院在裁定前,負有職權調查的義務(《破產法》第63條第2項)。家屬應協助親人,完整、準確地申報所有資產,包括存款、動產、不動產、甚至公司出資額或股份等。
重要提醒: 即使資產極少,也必須誠實申報。法院若懷疑債務人有隱匿,會要求更詳細的說明。
2. 證明「無濫用程序」並解釋債務原因
聲請人應主動說明債務發生的原因,並證明無奢侈浪費、隱匿財產或惡意規避債務之情事,以符合破產制度鼓勵勤勞誠實債務人的本旨。
3. 評估更適合的法律途徑
若親人屬於個人債務,且資產極少(無實益),實務上更建議考慮《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債條例)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
- 破產法主要適用於法人或資產相對較多的個人,其免責效果不如消債條例完整。
- 消債條例則提供更明確的免責機制,更適合一般消費者。
結論:誠信與程序是成功關鍵
法院駁回破產聲請,並非否定債務人的困境,而是基於法律程序和公平分配的考量。家屬應協助親人做到「誠實申報」與「符合實益」兩大原則。若聲請被駁回,應審視是否因資產不足以支付程序費用,或是否有不符合誠信原則的消費行為,並尋求專業協助,重新評估更生或清算的可行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聲請被駁回後,債務是不是就不用還了?
A: 破產聲請被駁回,只是代表法院不宣告破產,原有的債務並不會因此消滅。債權人仍可以繼續向債務人追討或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需要根據駁回理由進行補正,或改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
Q: 什麼是「財團費用」?為什麼資產必須能支付這些費用?
A: 「財團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了管理、變賣債務人資產並公平分配給債權人所產生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的報酬、資產鑑定費、訴訟費等。如果資產連這些費用都付不起,就無法啟動程序,因為程序本身就會讓債權人產生額外的負擔,與破產制度追求公平分配的宗旨相違背。
Q: 聲請前把名下僅有的土地贈與給子女,會影響破產聲請嗎?
A: 絕對會。法院會嚴格審查債務人在聲請前相當期間內的財產處分行為。若發現有「隱匿或不利於債權人債權的財產處分」(如無償贈與或低價出售),會被認定為違反誠信原則,是法院駁回聲請的重大理由之一,甚至可能涉及詐害債權,導致聲請失敗。
Q: 法院駁回說「未盡職權調查義務」是什麼意思?
A: 根據《破產法》第63條第2項,法院在裁定前有職責去調查債務人的資產、負債及清償能力。如果法院僅憑聲請人單方面提供的資料,就認定無實益而駁回,但實際上債務人可能有隱藏資產,而法院沒有積極調查,就可能被上級法院認定為「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裁定將原案廢棄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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