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聲請被法院駁回的兩大原因:無實益與不誠信
面對沉重的債務壓力,聲請破產(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是許多人尋求經濟重生的最後希望。然而,當您鼓起勇氣提出聲請,卻收到法院的駁回裁定時,無疑是雪上加霜。為什麼法院會駁回破產聲請?這並非單純因為您負債太多,而是法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了兩個關鍵性的「紅燈」: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和 不符誠實信用原則。
了解這兩大標準,是您成功開啟債務清理程序的第一步。
關鍵一: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程序成本考量)
法院在審查破產聲請時,首要考量的是程序是否有進行的必要與價值,這就是所謂的「實益原則」。
什麼是「無實益」?
破產制度的目的,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但在進行分配前,必須先支付一筆必要的「財團費用」(例如:破產管理人的報酬、財產變價所需的鑑定費、公告費等)。
法院會依據《破產法》中關於財團費用優先清償的精神來判斷:
《破產法》第97條:「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如果您的財產變現後,連這些基本的程序費用都無法支付,那麼即使宣告破產,對債權人而言也「無受償可能」,程序將無法進行下去。實務上,法院經常援引《破產法》第148條的精神來駁回這類聲請:
《破產法》第148條:「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白話解釋: 既然程序開始後很快就會因為沒錢而終止,不如一開始就駁回,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實務情境:財產不足支付行政費用
一位債務人陳先生負債數百萬,但名下僅有數萬元存款和一輛老舊機車。法院估算,破產管理人報酬至少需數萬元。由於陳先生的資產扣除必要生活費後,顯然不足以支付這些費用,法院便裁定駁回,認為此案「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重要提醒: 聲請破產並非資產越少越好。您必須證明名下至少有足夠的資產(通常是現金或易變現資產)來支付程序啟動的成本。
關鍵二:不符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誠意審查)
破產制度是為了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而不是用來逃避責任的工具。法院會依據《破產法》第63條第2項的職權調查權,仔細審查您的債務發生原因和行為模式。
法院如何判斷您是否「誠實」?
法院會審查以下幾個面向,若有以下行為,極可能被認定為濫用程序或不誠信:
- 隱匿或虛報財產: 聲請書中未據實陳報所有資產,例如:被查出仍擔任公司監察人,卻未申報其股權或報酬。
- 不當或奢侈性消費: 債務主要來自於賭博、奢侈浪費、或高風險投機行為。
- 惡意毀諾: 過去曾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例如前置協商),但卻在無正當理由下片面停止履行,隨即聲請破產。
- 不配合調查: 無故未出席法院傳訊、拒絕提供必要文件或對財產來源交代不清。
實務情境:片面毀諾與密集性消費
另一位債務人林小姐,曾在前置協商中與銀行達成每月分期還款協議,但只繳了幾期就停止。隨後她聲請破產,但法院調查發現,她在毀諾後仍有頻繁預借現金和密集性消費的紀錄。法院認為,林小姐客觀上顯係濫用破產制度遂行免責之目的,不符破產法之立法本旨及誠實信用原則,因此駁回其聲請。
提高聲請成功率的實務操作建議
| 審核重點 | 具體操作指引 |
|---|---|
| 確保實益 | 聲請時,應在財產清冊中保留或準備足夠的現金,以支付未來破產程序可能產生的行政費用(通常需數萬元以上)。若資產極少,可考慮透過親友協助,增加破產財團資產。 |
| 誠實陳報 | 務必完整且據實陳報所有資產、負債、債務發生原因及過去的消費習慣。切勿隱匿任何資產,即使是難以變現的資產也應申報。 |
| 配合調查 | 積極配合法院的職權調查,準時到庭說明,並主動提供所有要求的證明文件。展現您願意解決問題的誠意。 |
| 債務原因 | 清楚說明債務發生是因「非自願性」因素(如失業、疾病、家庭變故),而非單純因奢侈或投機。 |
聲請破產(或清算)是一個嚴肅的法律程序,需要債務人展現出高度的誠意與配合度。只要您能證明自己是「誠實」且「盡力」的債務人,並確保程序有進行的「實益」,就能大幅提高聲請成功的機會,邁向經濟重生的道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財產真的很少,連支付財團費用都不夠怎麼辦?
A: 實務上,法院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一筆預納金或擔保金來支付程序費用。如果您的資產極少,建議您在聲請前,可以先向親友尋求協助,確保能有一筆足夠的資金(通常是數萬元)作為啟動破產程序的預備金,以滿足法院對於「實益」的要求。
Q: 我曾與銀行協商失敗,現在聲請破產會被視為不誠信嗎?
A: 協商失敗本身不會直接被認定為不誠信。法院主要審查的是您在協商過程中的態度與行為。如果您是「片面惡意毀諾」且後續有不當消費行為,才容易被認定為不誠信。若您是因收入減少、生病等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履行協商,且能提出證明,通常不會被視為濫用程序。
Q: 法院如何知道我有沒有隱匿財產?
A: 法院擁有職權調查權,會透過調閱您的金融帳戶紀錄、不動產登記資料、車輛資料、甚至公司任職紀錄(如董監事)來交叉比對您陳報的財產清冊。任何無法合理說明的財產來源或未申報的資產,都可能被認定為隱匿,嚴重影響您的誠信判斷。
Q: 如果我的債務主要來自投資虧損,會被駁回嗎?
A: 如果投資屬於高風險或頻繁的投機行為,法院會更嚴格審查。但如果虧損是因非惡意或非奢侈的商業投資失敗所致,且您已盡力清償,仍有機會通過。關鍵在於您必須證明自己已盡到一個善良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並非因奢侈或賭博而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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