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工作會受限嗎?未復權職業限制與解方
當家人面臨法院宣告破產時,除了龐大的債務壓力,最讓人擔憂的就是:「他還能工作賺錢養家嗎?」
這份擔憂是合理的。在台灣,一旦個人「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法律上會對其擔任特定高誠信要求的職務設下嚴格的限制。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這個「尚未復權」狀態的法律意義,以及家屬可以如何協助破產人儘早解除限制,重啟人生。
一、什麼是「尚未復權」?限制的起點與終點
「破產之宣告」是法院裁定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的法律狀態。一旦宣告,破產人會喪失對其財產的管理與處分權,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目的是將財產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
而「尚未復權」指的就是破產人還沒有恢復其公法上或私法上權利的狀態。這個限制的起算點是法院宣告破產之日,終止點則是法院裁定復權之日。
依據《破產法》規定,破產人必須在符合特定條件(如破產程序終結、清償全部債務或經法院裁定免責)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復權」。唯有復權,職業限制才會解除。
二、哪些高誠信行業會被法律禁止?
法律限制的目的,是確保擔任涉及金錢管理、高度信賴或公司決策職務的人,具備良好的誠信與債信。若您的家人處於尚未復權狀態,應嚴格避免擔任以下職務的負責人、經理人或從業人員:
1. 金融與保險業
這類行業對誠信要求最高,限制也最嚴格。
- 保險業負責人/經紀人: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相關準則,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不得擔任經紀人公司負責人或個人執業經紀人。
- 銀行、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 相關準則亦明文禁止。
2. 公司經理人與高階主管
如果破產人想在公司擔任重要管理職務,會受到限制。
- 公司經理人: 《公司法》第 30 條 第四款明確規定:「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已充任者,則會當然解任。
3. 不動產經紀業
- 經紀業負責人/經理人: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6 條 第二款規定,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或擔任經理人。
重要提醒: 如果破產人已在這些行業任職,一旦被宣告破產,將面臨主管機關的解任或公司撤銷許可的法律後果。
三、家庭財務的衝擊:人壽保險解約金會被拿走嗎?
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會被組成「破產財團」,用來清償債務。過去實務上對於**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是否應列入破產財團曾有爭議,但目前的最高法院見解已趨於一致。
實務見解:保險解約金應計入破產財團
法院認為,破產人(要保人)對保險公司擁有終止契約並領取解約金的權利。破產宣告後,這項權利將轉移給破產管理人。
- 案例啟示: 曾有債務人擁有高額保單,法院(如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63 號裁定)明確指出,破產管理人可以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終止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納入破產財團。
這對家屬的意義是:如果破產人名下是以自己為「要保人」的人壽保單,破產管理人有權終止並取回現金。這不僅影響家庭財務規劃,也確保了法院宣告破產的「實益」,進而啟動了破產程序與職業限制。
四、律點通建議:協助破產人儘速復權
破產人家屬能做的,就是鼓勵並協助破產人加速完成破產程序,以爭取復權。
- 全面配合管理人: 破產人應積極配合破產管理人清查、管理及處分財產。
- 避免擔任受限職務: 在尚未復權期間,破產人應選擇不受法律限制的工作,例如一般受僱員工、非經理人的基層職位等。
- 準備復權聲請: 破產程序終結後,或當破產人已清償完畢,應立即準備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復權。一旦法院裁定復權,所有的職業限制將立即解除。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後,是不是所有工作都不能做了?
A: 不是。法律限制主要針對需要高度誠信的職務,如金融業負責人、公司經理人、不動產經紀人等。一般受僱於人的職位、技術性工作或擔任非經理人的基層員工,通常不受限制。破產人仍可透過這些不受限的職位,繼續維持生計。
Q: 如果破產人是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會被限制嗎?
A: 《公司法》第 30 條主要限制的是「經理人」,而非董事或監察人。但許多金融法規(如銀行、保險)會連帶限制董事或監察人資格。因此,若公司屬於金融相關行業,則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仍可能受限。如果是一般非金融產業的公司,則擔任董事或監察人通常不受影響,但仍需注意公司章程的規定。
Q: 破產人多久才能聲請「復權」?
A: 復權的時間點取決於破產程序進度。《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後,或破產人已清償全部債務,或經法院裁定免責後,都可以聲請復權。家屬應協助破產人積極配合破產管理人,一旦符合上述任一條件,即可立即向法院提出復權聲請。
Q: 破產人在尚未復權期間,可以自己創業當老闆嗎?
A: 可以,但不能設立或擔任受法律限制行業的負責人(如不動產經紀業、報關業等)。若設立一般公司,破產人可以擔任股東或一般員工,但不能擔任《公司法》規定的「經理人」。建議選擇對誠信要求較低的行業進行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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