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權人必看:破產財團認定與追討資產實戰指南
當您的企業債務人陷入破產困境,如何確保債權能獲得公平清償?關鍵在於了解《破產法》中「破產財團」的範圍與法院判斷「破產實益」的標準。作為企業債權人,您必須主動掌握這些法律工具,才能在清算程序中確保自身權益。
1. 破產財團的界線:哪些資產跑不掉?
「破產財團」(Bankruptcy Estate)是所有破產程序中用來清償全體債權人的總財產池。它不僅包括債務人現有的財產,也涵蓋未來可能取得的財產權益。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團的範圍界定如下:
納入範圍:《破產法》第82條
《破產法》第82條:「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這代表,無論是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乃至於對第三人的債權請求權,只要是具有財產價值的,都應納入破產財團。更重要的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新取得的財產也會自動滾入這個財團。
排除範圍:專屬權利與禁止扣押財產
並非所有財產都會被清算。法律規定專屬於破產人本身的權利(例如人格權、身份權)以及法律規定禁止扣押的財產(例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薪資部分、勞工退休金專戶存款),則不屬於破產財團。
2. 破產實益:程序能否啟動的關鍵門檻
許多債權人會問:債務人明明欠了很多錢,為什麼法院不宣告破產?這就涉及到實務上最常遇到的門檻——「破產實益」。
實益的定義與判斷標準
「破產實益」指的是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足以支付破產程序中優先於普通債權的費用和債務。如果資產淨值不足以支付這些費用,法院將認定無實益而駁回破產聲請。
這些優先費用主要包括:
- 破產財團費用(如破產管理人報酬、法院規費、訴訟費用)。
- 財團債務(如維持財團必要的支出)。
別除權的致命影響
對於企業債權人而言,您必須關注有擔保債權(別除權)對破產實益的影響。雖然有擔保的財產形式上屬於破產財團,但別除權人(如銀行)可以不經破產程序行使抵押權或質權。
實務提醒: 法院在計算破產實益時,會將財產總值扣除已設定擔保的債務後,計算剩餘的「淨值」。如果這個淨值不足以支付破產管理費用,即使債務人資產看似龐大,仍會被認定「無破產實益」。
3. 實務案例解析:淨值調查的重要性
案例一:難以估價的股權與出資額
某公司債務人名下持有數家公司(包括已廢止登記的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法院起初可能因難以變現而忽略其價值,逕行認定無破產實益。
律點通解析: 實務見解要求法院負有職權調查的義務。企業債權人應積極主張,要求破產管理人或法院詳加調查這些股份或出資額的實際價值,不能僅因公司狀態不佳就認定其價值為零。這些難以變現的資產,仍是破產財團的一部分,必須被列入估算。
案例二:破產宣告前,資產被偷偷移轉?
如果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將重要資產以不合理的低價出售或無償贈與給親友,意圖損害債權人的權利,破產管理人可以行使「詐害行為撤銷權」。
《破產法》第78條:「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
時間限制警示: 雖然《破產法》規定破產管理人應在破產宣告後2年內行使撤銷權,但實務上普遍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若該詐害行為自行為時起已超過10年,則不得再撤銷。因此,債權人必須盡快提供資訊,讓破產管理人及時採取行動。
4. 企業債權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 階段 | 債權人應採取的行動 | 法律依據/目的 |
|---|---|---|
| 聲請階段 | 積極提供債務人名下所有財產線索,包括轉投資、保單解約金等。 | 確保法院能正確判斷「破產實益」,避免聲請被駁回。 |
| 調查階段 | 針對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前10年內的重大資產移轉,提供證據給破產管理人。 | 協助破產管理人行使《破產法》第78條之撤銷權,擴大財團資產。 |
| 宣告後 | 密切關注破產人對財團財產的處分行為。 | 依《破產法》第75條,破產宣告後處分行為原則上自始無效。 |
重要提醒: 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使破產人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即刻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任何在宣告後試圖轉移資產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結論:掌握淨值與時效,才能有效追討
作為企業債權人,面對債務人破產,您的成功取決於兩大核心:一是確保財產淨值足以啟動程序(破產實益),二是及時追查並撤銷詐害行為。務必主動與破產管理人溝通,並提供所有關於債務人資產與可疑交易的資訊,才能最大化您的債權回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宣告後,債務人取得的薪水是否會全部納入破產財團?
A: 不會全部納入。根據《破產法》第82條,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實務上,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等規定,保留債務人維持必要生活所需的薪資部分,超出此必要範圍的部分才會納入破產財團清償債務。
Q: 如果債務人的資產都被設定了高額抵押,我們普通債權人是否就拿不到錢?
A: 是的,風險極高。如果資產總值扣除別除權(有擔保債權,如抵押權)後,剩餘的淨值不足以支付破產程序本身的費用(如管理人報酬),法院會裁定「無破產實益」而駁回破產聲請。即使程序啟動,別除權人會優先受償,普通債權人僅能分配到剩餘的極少部分或無法分配。
Q: 破產管理人要撤銷債務人多年前的贈與行為,最長可以追溯多久?
A: 雖然《破產法》本身未明確規定行為時的除斥期間,但實務上多數法院會類推適用《民法》規定,將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設定為自行為時起10年。因此,如果該贈與行為已超過10年,即使破產管理人提起訴訟,也可能因超過除斥期間而被駁回。
Q: 如果債務人名下有一些難以估價的資產,例如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對第三人的模糊債權,債權人該怎麼辦?
A: 債權人應積極向法院或破產管理人提出質疑和調查請求。實務案例顯示,法院負有職權調查義務,不能僅因資產難以估價就認定其無價值。您應提供所有相關證據,要求破產管理人聘請專業鑑價機構進行估算,以確保所有可供清償的資產都被納入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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