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分配表出爐?債權人必知15日異議權與提存規定
經歷漫長的破產程序,當法院公告「分配表」時,代表您的債權即將迎來最終的清償結果。然而,這份分配表並非定論,它可能存在計算錯誤、順位判斷錯誤,甚至不當排除您的債權。對於未受償債權人來說,這份分配表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台灣《破產法》中關於分配表的核心規定,教您如何精準掌握異議時效,避免您的權益在最後關頭付諸東流。
破產程序走到最後一步:分配表是什麼?
分配表是破產管理人依據破產財團的剩餘資產,以及所有已確定債權的清單,所製作出來的「分錢清單」。它詳細記載了每位債權人應受分配的比例與金額,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才能執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一旦破產管理人完成分配表,必須經過以下嚴謹程序:
- 製作與認可: 破產管理人製作分配表,並送交法院認可。
- 公告: 分配表經法院認可後,會立即進行公告。
- 異議期間: 債權人必須密切注意公告,因為您只有短短15天可以提出異議。
關鍵時效:您只有15天可以提出異議
這15天的時效是所有未受償債權人必須嚴格遵守的「黃金期」。
《破產法》第139條第4項:「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如果錯過了這15天,您將喪失對分配表內容提出異議的權利,即使分配表有明顯的錯誤,也可能難以挽回。請注意,法院公告後不會個別通知每位債權人,您必須自行追蹤案件進度。
債權人必須釐清的兩大異議類型
在破產程序中,「異議」分為兩種,針對的標的完全不同:
類型一:對「分配表」內容的異議(破產法第139條)
這是您在15日內可以提出的異議,主要針對分配表本身的錯誤或程序瑕疵,例如:
- 計算錯誤: 破產管理人計算您應受分配的金額有誤。
- 順位錯誤: 您是優先債權人,卻被列為普通債權人。
- 漏列或誤載: 您的債權已經確定,但分配表上卻沒有您的名字或金額有誤。
類型二:對「債權實體」的異議(破產法第125條)
這是針對債權是否應加入債權表或其數額的實體爭議。這類爭議通常在更早期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就應提出,並由法院裁定。如果這類爭議在分配表製作時仍未確定,就會引發下一個關鍵問題:提存。
實務案例解析:爭議債權不能被歸零!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錯誤,就是破產管理人面對尚未確定的爭議債權時,直接將該債權應分配的金額列為「0」,並備註「待爭議確定後再行分配」。
案例啟示:爭議款項應提存,而非排除
假設債權人A的債權金額有爭議,仍在法院審理中。破產管理人若在分配表上將A應得的分配金額直接寫成「0」,這是違法的!
法院實務明確指出,面對尚未確定的爭議債權,破產管理人不得將其排除分配,而應依《破產法》第144條的規定,採取「提存」的方式:
《破產法》第144條:「關於破產債權有異議或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破產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提存就像是為這筆爭議款項設立一個專門的「保管帳戶」,將其應得的份額先鎖住。這樣做的好處是:
- 保障權益: 如果A最終勝訴,他仍可從提存款項中領取應得的份額。
- 加速分配: 其他沒有爭議的債權人可以立即拿到他們應得的款項,不會因為單一爭議而拖延整個分配程序。
重要提醒: 如果您發現分配表上,對您或任何其他爭議債權人採取了「列為0」的方式,您應立即在15日內提出異議,主張破產管理人應依《破產法》第144條進行提存。
債權人行動指南:確保您拿到應得的份額
面對破產分配表,債權人應採取以下步驟:
| 步驟 | 說明與重點 | 適用法條 |
|---|---|---|
| 1. 密切關注公告 | 確認分配表公告日期,計算15日異議截止期限。 | P. 139 |
| 2. 核對債權金額 | 檢查分配表上您的債權額是否與法院確定的債權表相符。 | P. 139 |
| 3. 檢查分配順位 | 確認您的債權優先順位(如擔保債權、優先債權、普通債權)是否被正確劃分。普通債權一律按比例受償。 | P. 139 |
| 4. 檢查爭議處理 | 若您的債權仍在訴訟或有異議,確認破產管理人是否依法進行「提存」,而非排除分配(列為0)。 | P. 144 |
| 5. 提出異議 | 若發現錯誤,務必在15日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異議,並附上具體理由及證據。 | P. 139 |
結論與行動要點
破產分配程序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最後機會。請務必掌握《破產法》第139條的15日異議期,這是您糾正分配表錯誤的唯一途徑。同時,若您的債權處於爭議狀態,請務必確認破產管理人是否依第144條規定進行提存,以確保您的潛在受償權利不被非法剝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管理人將律師費列入分配表,我可以提出異議嗎?
A: 可以。破產管理人為處理破產事務而委任律師所生的費用,若未納入破產管理人報酬一併核定,會被列為「破產財團費用」。雖然破產財團費用優先於一般債權受償,但您仍可依《破產法》第139條第4項,在15日內對該費用的合理性、金額或是否應列入提出異議。法院會審查該費用的憑證和必要性。
Q: 如果債權人會議決議讓我全額受償,分配表是否可以照辦?
A: 不行。破產分配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分配順位和比例原則。若您的債權屬於普通債權,則必須與其他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受償。《破產法》的規定凌駕於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之上。即使債權人會議同意您全額受償,法院仍會因違反法定分配原則(平均分配)而不予認可該分配表。
Q: 我發現分配表有計算錯誤,但15日異議期已經過了怎麼辦?
A: 原則上,一旦過了《破產法》第139條規定的15日異議期,您將喪失異議權。實務上要求債權人必須自行注意公告資訊。若您能證明該錯誤屬於法院或破產管理人的重大過失,且您對此錯誤不知情,或許還有爭取空間,但難度極高,建議立即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Q: 如果破產管理人未依第144條提存爭議款項,會產生什麼後果?
A: 如果破產管理人未依規定提存,而是逕行排除爭議債權的分配(列為0),這將導致分配表本身不合法。其他債權人或該爭議債權人若提出異議,法院會裁定不予認可該分配表,並要求破產管理人廢棄重作或發回更正,這將嚴重延宕整個分配程序,並可能導致破產管理人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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