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分配比例怎麼算?家屬必知「平均分配」與程序終結關鍵
當家人宣告破產,程序進入到財產清算與分配階段時,家屬往往充滿焦慮:債權人到底能拿回多少?程序什麼時候才能真正結束?
我們是律點通,專門將複雜的法律規定轉化為您能理解的實用資訊。本文將深入解析破產財產的「最後分配」環節,讓您清楚知道錢是怎麼分的,以及程序終結的關鍵。
一、財產分配的三大順序:誰先拿錢?
破產財團(即破產人所有可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並非平均分給所有人,而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這個順序決定了哪些債權人可以優先拿回款項。
1. 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
這是最優先清償的項目,甚至優先於所有債權。這類費用包括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破產程序中的訴訟費用、財產管理費用等。這些是維持破產程序運作的必要成本。
2. 優先權債權(優先受償)
清償完財團費用後,接著處理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根據《破產法》第112條規定,這類債權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常見的優先權債權包括:
- 有擔保債權(如房屋抵押貸款,在行使別除權後仍未清償的部分)。
- 特定稅捐債務。
如果有多筆同順位的優先權債權,則依照各自的債權額比例進行分配。
3. 普通破產債權(比例分配)
這是破產財團中最後一個順位。清償完所有優先權債權後,如果還有餘額,才會分配給普通債權人(如一般的銀行欠款、租賃債務等)。
《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這裡的「平均分配」,並非指每個人拿一樣多,而是指同順位的普通債權人,必須按照其債權額的比例來受償。這體現了破產制度的公平精神。
二、普通債權的「分配比例」計算邏輯
普通債權的分配,是家屬最需要理解的關鍵。破產管理人會計算一個統一的分配比例(通常非常低),並將這個比例應用於所有普通債權人。
簡單計算方式:
$$\text{普通債權分配比例} = \frac{\text{可供普通債權分配之剩餘金額}}{\text{所有普通債權總額}}$$
例如,如果剩餘金額有 100 萬元,但普通債權總額高達 3 億元,那麼分配比例可能只有 0.3368%。這意味著,普通債權人每欠 100 萬元,最終只能拿回約 3,368 元。
提醒您: 即使是破產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債務,只要其性質屬於普通破產債權,仍必須遵守上述的比例分配原則,不能例外要求全額受償,否則會破壞公平性。
三、實務上如何處理「有爭議」的債權?
在分配過程中,如果破產管理人對某筆債權(無論是優先或普通)的金額或存在與否提出異議,該怎麼辦?
實務上不能因為有爭議,就直接將該筆債權的分配金額列為「0」或直接排除分配,否則會延宕整個程序。
正確的作法是依照《破產法》第144條的規定,採取「列入、計算、提存」三步驟:
- 列入計算: 破產管理人仍需將該筆爭議債權列入分配表,並計算其應分配的金額。
- 提存處理: 破產管理人將計算出來的應分配金額,提存於法院提存所。
- 繼續分配: 將剩餘的財產分配給其他無爭議的債權人。
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因為單一債權爭議,導致整個破產分配程序停滯。待爭議解決後,提存的款項再依據最終的裁定結果處理。
四、程序終結的關鍵:最後分配與報告
對家屬來說,最關心的就是程序何時能結束。破產程序終結的標誌,就是「最後分配」的完成。
所謂的「最後分配完結」,是指破產財團中現有財產已分配無餘。
- 提出報告: 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的報告(《破產法》第145條)。
- 終結裁定: 法院接到此報告並確認無誤後,會立即做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6條)。
一旦法院做出終結裁定,破產程序才算正式告一段落。如果之後又發現了新的破產財產,則會啟動「追加分配」程序,但不會影響程序終結的效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對分配表有異議時,家屬該注意什麼?
A: 債權人對分配表有異議時,必須在法院公告分配表之日起 15 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家屬應注意這個時效,如果債權人逾期提出,將喪失異議權。若異議成立,法院會要求破產管理人修正分配表。
Q: 破產管理人報酬屬於哪一種清償順位?會影響普通債權人的分配嗎?
A: 破產管理人的報酬屬於「財團費用」,是所有清償順位中最高的,優先於所有優先權債權和普通債權受償。這意味著,這筆費用會先從破產財團中扣除,進而減少了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剩餘金額,因此會間接影響普通債權人的分配比例。
Q: 如果破產人有財產在強制執行中,但破產宣告後,這些執行費用還能優先受償嗎?
A: 破產宣告後,如果該債權人沒有別除權(即沒有抵押權等擔保),則依《破產法》規定,不得再依強制執行程序行使權利。因此,該債權人為執行所支付的費用,不會被認定為破產法上的「財團費用」,也就不能在破產程序中優先受償。
Q: 破產管理人能否在破產財團還有一部分財產尚未處理時,就申請「最後分配」並終結程序?
A: 根據實務見解,『最後分配』應指破產財團的現有財產已分配無餘。如果破產管理人知道仍有可追回或未處理的資產,通常只能先進行『中間分配』。若強行在還有已知財產未處理時就申請終結,法院可能會駁回,要求先完成資產變價與分配,以確保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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