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終結:給破產人家屬的安心指南
經歷親人破產,對任何家庭來說都是一段艱難的旅程。當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或「破產程序終止」時,您可能心中充滿疑問:這是否代表一切都結束了?債權人是否會繼續追討?親人是否能真正重新開始?
身為律點通,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破產法》中關於「免責」的核心規定,確保您了解親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為家庭爭取重生的機會。
1. 破產終結的真正意義:當然免責主義
破產程序的核心目的,除了公平分配債務人的既有財產外,更重要的是給予誠實的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這個機會,法律上稱為「當然免責」。
破產法第149條:債務請求權視為消滅
根據台灣《破產法》的規定,只要債權人已參與破產程序並受清償(即使只拿到極少部分),其未受清償的債權請求權就會自動消滅。這就是所謂的當然免責主義。
《破產法》第149條:「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只要您的親人沒有涉及詐欺破產罪,且該筆債務已納入破產程序中,那麼程序結束後,債權人就不能再向他追討剩餘的債務。
終結與終止:法律效果大致相同
- 破產程序終結: 指破產財團的財產已分配完畢。
- 破產程序終止: 指破產財團財產太少,連支付最基本的程序費用都不夠,法院提前結束程序(《破產法》第148條)。
無論是終結或終止,實務上多數見解傾向於:只要程序走完,債務人原則上就能主張第149條的當然免責效力。這代表破產宣告對強制執行的限制會解除,但同時,債務人也獲得了免責的保護。
2. 警惕!三種債務仍可能被追討
雖然有「當然免責」的保護傘,但並非所有債務都會消失。家屬必須特別留意以下三種情況:
(1) 有擔保的債務(別除權)
如果債務人在破產前,已經將特定財產設定了抵押權(如房屋貸款)或質權(如汽車貸款),這些債權人擁有「別除權」(《破產法》第108條)。
有別除權的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這意味著,他們可以繞過破產程序,直接對擔保物行使權利(例如拍賣房屋)。雖然拍賣後若仍有不足額的債務會轉為普通債權並可能被免責,但擔保物本身是無法保住的。
(2) 未申報的破產債權
這是家屬最容易忽略的陷阱!
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某位債權人完全沒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則《破產法》第149條的免責效力不適用於他。因為該條文要求債權人需「已受清償」才能發生免責效果。
- 結果: 該未申報的債權並未消滅。債權人仍可在程序終結後,對破產人新取得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
(3) 詐欺破產罪相關債務
若親人因涉及惡意脫產、虛報債務等「詐欺破產罪」並被法院判刑,則其債務將無法獲得免責。
3. 實務操作指引:債權人又來追債怎麼辦?
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您的親人開始工作並取得薪資,很可能發生以下情況:某個債權人持著舊的債權憑證,對他的薪資聲請強制執行(例如三分之一扣薪)。
這時,千萬不能只是口頭抗議或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正確的救濟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當親人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時,主張「債務已經免責」屬於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而不是程序上的錯誤。因此,依照實務見解(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39號裁定),破產人必須採取以下行動:
在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該筆債權已依《破產法》第149條「視為消滅」,要求法院判決停止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提起這個訴訟,執行法院將無法主動認定債務已經消滅,強制執行程序將會繼續進行,親人新取得的財產(如薪水)就會被扣押。
4. 結論:掌握權利,迎接新生
破產程序終結是家庭重生的起點。家屬應理解:
- 免責是原則: 大部分的破產債權將因第149條而消滅。
- 擔保物權不消滅: 房貸、車貸等有擔保的債務,債權人仍可處理抵押品。
- 積極應對追討: 若債權人仍持舊債權憑證追討,必須在黃金10日內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才能真正保障親人新取得的財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程序終結後,債權人還可以對我親人新買的房子聲請查封嗎?
A: 如果該筆債務屬於已納入破產程序的「破產債權」,且您的親人未涉及詐欺破產罪,則該債權已視為消滅。債權人不能再以此舊債務為由,對親人新取得的財產(如新買的房子或薪水)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債權人仍嘗試執行,您必須依循法律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排除執行。
Q: 如果破產程序是因財產不足而『終止』(破產法第148條),是否還能主張免責?
A: 是的,雖然《破產法》第149條文義上要求債權人需『已受清償』,但在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程序終止(因無財產可分配)與程序終結應有相同的免責效果,否則將違背讓債務人重生的立法目的。但因為這仍存在爭議,若債權人追討,更需要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來主張免責權。
Q: 親人被免責後,是否還需要保留破產程序中的相關文件?
A: 絕對需要。所有關於破產宣告裁定書、債權人清冊、債權人已受清償的證明(若有分配)以及程序終結或終止的裁定書,都必須永久妥善保管。這些文件是未來如果債權人再次追討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關鍵的證據。
Q: 如果債務人是公司法人,破產終結後是否就消失了?
A: 不一定。依照《公司法》第25條的精神,公司因破產解散後,在清算範圍內法人格仍視為存續。實務認為,即使破產程序終結,若公司仍有剩餘財產待處理,其法人格在處理該財產的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仍可作為訴訟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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