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宣告後,負責人權力歸零?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界線與義務
對於中小企業負責人來說,公司走到破產宣告這一步,無疑是極大的挑戰。但您必須清楚了解,當法院正式裁定破產時,您的法律地位將發生根本性的轉變。這不僅是財務上的終結,更是法律權力上的「歸零」。
身為負責人,您必須立刻掌握破產宣告後,哪些權力被收回?又有哪些義務必須履行?
1. 權力轉移的瞬間:管理處分權的喪失
破產宣告最核心的法律效果,就是您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權徹底消失。依據《破產法》的規定,您的財產將被集中形成一個「破產財團」,專門用來清償全體債權人。
破產財團的範圍與管理權轉移
一旦破產宣告生效,您對應屬破產財團的財產,將立刻失去管理及處分權。這項規定來自於:
《破產法》第75條:「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這代表什麼?所有屬於公司的資產,無論是銀行存款、機器設備、不動產,甚至是未來的應收帳款(《破產法》第82條),都必須交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俗稱破管人)接手。
實務提醒: 權力喪失是即刻生效的。若您在破產宣告後,仍試圖出售或轉移公司財產,該行為對破產財團無效,甚至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2. 訴訟戰場的換將:程序自動停止
許多中小企業在破產前可能正處於法律訴訟中(無論是提告他人或被他人提告)。破產宣告將對這些訴訟產生直接影響。
訴訟實施權的轉移
只要訴訟標的涉及應屬破產財團的財產(例如追討債務、財產糾紛),訴訟程序將依《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當然停止。程序停止後,原告或被告的身分將由破管人取代。
案例情境:負責人不能再上法庭了
假設您的公司(破產人)正對某客戶追討一筆貨款,在破產宣告後,您原來的法定代理人身分將失效。法院會裁定,該訴訟應由破管人以其自己名義承受並續行程序。如果您仍堅持以公司名義繼續抗告或上訴,法院將裁定駁回,因為您已「無法定代理權」。
3. 破產負責人的殘餘義務與權利
雖然您喪失了管理權,但仍有積極配合的義務,同時法律也保障您及家屬的基本生活。
必須配合的兩大義務
- 移交義務: 依據《破產法》第88條,您必須立即將所有與財產相關的簿冊、文件及所有財產,完整移交給破管人。這項義務是強制性的,旨在確保破管人能順利清算財產。
- 出席義務: 您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誠實回答破管人或債權人提出的相關詢問。
優先保障:必要生活費用
法律並非要讓破產人走投無路。《破產法》第95條第2項規定,破產人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將被視為「財團費用」。
根據《破產法》第97條,財團費用具有最優先的清償順序,應先於一般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支付。
案例情境:生活費的實質認定
一位被宣告破產的負責人向破管人申請必要生活費。雖然法律保障這項權利,但實務上法院會採「實質認定說」。如果該負責人長期仰賴高收入的配偶扶養,或其生活並未因破產而受到影響,法院可能裁定破產財團無需重複支付該費用,以避免浪費財團資源。
4. 實務操作指引:負責人應如何應對?
| 階段 | 負責人應採取的行動 | 法律依據 |
|---|---|---|
| 宣告後立即 | 停止所有財產處分行為,並主動聯繫破管人,完整移交所有帳冊、文件及財產。 | 《破產法》第75條、第88條 |
| 訴訟程序中 | 立即通知相關法院及破管人,由破管人承受訴訟。您不得再自行進行訴訟。 | 《民事訴訟法》第174條 |
| 請求生活費 | 若生活確有困難,應向破管人提出必要生活費請求。若遭拒絕,需以破管人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而非直接聲請法院裁定。 | 《破產法》第95條、第97條 |
| 債權人追討 | 告知所有債權人,其債權必須透過破產程序集體行使,不得再對您或公司個別提起訴訟。 | 破產程序集體清償原則 |
重要提醒: 破產程序是集體清償的機制。一旦宣告破產,所有債權人對破產財團的求償權利,都必須透過破產程序行使,以確保公平受償原則,這是對所有債權人及負責人最好的保障。
結論
破產宣告將您的角色從「經營者」轉變為「配合者」。理解權利轉移的法律界線,積極履行移交義務,並合法爭取必要生活費,是您在破產程序中最重要的三件事。配合破管人完成清算,才能讓破產程序順利終結,為您重新出發奠定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我還可以繼續使用公司的車輛或設備嗎?
A: 不可以。一旦破產宣告,所有應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產,您即刻喪失管理及處分權(《破產法》第75條)。公司的車輛、設備等資產均屬於破產財團,應立即移交給破產管理人(破管人)進行清算變價。您若繼續使用或處分,可能構成對破產財團的損害。
Q: 如果公司在破產前有一筆應收帳款,現在該由誰去追討?
A: 應收帳款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產請求權(《破產法》第82條)。因此,追討訴訟的權利已轉移給破產管理人。原來的訴訟程序會停止,並由破管人以自己名義承受訴訟,代表破產財團進行追討。
Q: 我的必要生活費被破產管理人拒絕支付,我該怎麼辦?
A: 破產人的必要生活費屬於財團費用,具有優先清償順序。若破管人拒絕給付,您不應向法院聲請裁定,而應以破產管理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要求破產財團支付該筆費用。但請注意,您必須證明該費用確有實際支出的必要性。
Q: 債權人得知公司破產後,還能單獨對我個人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嗎?
A: 針對屬於破產財團的債務,債權人必須透過破產程序集體行使債權,不得再個別對公司提起訴訟或強制執行。但若債務屬於您個人的連帶保證債務或其他個人債務,則債權人仍可以對您個人進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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