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面臨財務危機,走上破產程序,許多負責人心中最大的疑問是:「這筆債務是否真的能一筆勾銷,讓我重新開始?」
在台灣,破產法對於債務人的「重生」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但這項保障並非全面性的。作為企業負責人,無論您是債務人(破產人)或債權人,都必須精確掌握《破產法》的關鍵規定,以免錯估法律風險或喪失追索權。
破產免責的核心限制:必須「已受清償」
台灣現行《破產法》採行的是「有限制的當然免責主義」。這意味著,債務人能否獲得免責,關鍵在於債權人是否在破產程序中實際獲得了清償。
這項規定來自《破產法》第149條,條文內容具有極高的實務重要性:
《破產法》第149條:「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但破產人因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法律白話解析
- 免責的門檻:債務人要獲得免責,前提是該債權人必須「已受清償」(不論金額多寡,哪怕只拿到一塊錢)。
- 消滅的範圍:只有在已受清償的前提下,未能受清償的剩餘部分,請求權才視為消滅。
- 未受清償的後果:如果債權人因為破產財團不足,或因為未申報債權,導致最終完全沒有拿到任何清償,那麼該債權的請求權不因破產程序終結而消滅!
重要提醒: 實務上已有多個最高法院裁定確立此原則:不論債權人是否申報,只要最終「全未受清償」,破產人就無法依《破產法》第149條獲得免責。
實務案例解析:未受償債權仍可追索
假設您(企業負責人A)過去的公司宣告破產並終結。債權人B(供應商)持有未清償的貨款債權。
情境一:債權人「已申報」但「分文未得」
債權人B雖然在破產程序中按時申報了債權,但因為破產財團資產極少,經分配後B最終沒有獲得任何款項。
- 結果: 由於B未符合「已受清償」的要件,其債權請求權並未消滅。破產程序終結後,B仍可持原執行名義(如判決或債權憑證),對A新獲得的資產聲請強制執行。
情境二:債權人「未申報」且「分文未得」
債權人C(另一家銀行)因為疏忽,根本沒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依《破產法》第65條規定,C當然無法從破產財團中受償。
- 結果: C的債權請求權也不消滅。未申報僅是喪失從破產財團中受償的權利,不影響債權本身的存續。C仍可於破產終結後,對A的自由財產進行追索。
實務攻防:主張破產免責的正確程序
當您(破產人)主張某筆債務已因破產程序而消滅(即已受部分清償),但債權人仍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時,您必須選擇正確的法律程序來抗辯。
錯誤的程序:聲明異議
許多人會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但法院通常會駁回。這是因為債務是否因破產而消滅,屬於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執行法院無權在聲明異議的程序中審理。
正確的程序:債務人異議之訴
您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規定,對債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在異議之訴中,您(債務人)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該債權人確實已在破產程序中「受清償」,從而符合《破產法》第149條的免責要件。
法律最新發展:防止債權人投機
近年來,最高法院開始關注債權人可能利用破產法的漏洞,故意不申報部分債權以規避免責效果的行為。
在最新的實務見解中,法院指出,如果債權人知悉破產程序,卻故意只申報部分債權並受償,而將其他債權留待破產終結後追索,此舉有違誠信原則。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採納「目的性解釋」,將該債權人故意不申報的其他債權,也視為因《破產法》第149條而消滅。這項發展對於真正尋求經濟重生的破產人而言,是極為有利的法律趨勢。
結論:企業負責人的行動清單
| 角色 | 法律狀態 | 應採取的行動指引 |
|---|---|---|
| 破產人(債務人) | 債權人對您強制執行 | 立即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準備破產分配表等證據,證明債權人已獲部分清償。 |
| 債權人 | 您的債權全未受償 | 破產程序終結後,您仍可對債務人的新資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權並未消滅。 |
| 共同提醒 | 破產免責的例外 | 若破產人涉及詐欺破產罪並受刑之宣告,則所有債務均不適用免責規定。 |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債權人沒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我(破產人)的債務是否就消滅了?
A: 不會自動消滅。《破產法》第65條規定,未申報債權僅導致債權人無法從破產財團中受償。但若該債權人「全未受清償」,則不符合《破產法》第149條的免責要件,其請求權在破產程序終結後依然存在,仍可對您聲請強制執行。
Q: 我主張債務已因破產程序免責,但法院駁回我的聲明異議,我該怎麼辦?
A: 這是常見的程序錯誤。您主張免責屬於實體權利爭議,執行法院無法透過聲明異議程序審理。您應立即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規定,對債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在訴訟中提出證據證明該債權人已受部分清償。
Q: 破產法上所謂的「已受清償」,最低金額是多少?
A: 法律上並未規定最低金額。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實際獲得了清償(哪怕只有極微小的金額,例如分配到新台幣一元),即符合《破產法》第149條的「已受清償」要件,剩餘未受償部分即視為消滅。
Q: 如果債權人故意只申報部分債權以規避我的免責,我該如何抗辯?
A: 您可以主張最高法院最新的「目的性解釋」。您必須舉證證明該債權人知悉您的破產程序,且有「故意不申報」其他債權的行為,意圖規避免責。若法院採納此觀點,將有機會把該債權人所有未清償的債權都視為消滅,以平衡破產人重生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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