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錢別被A走!員工債權人如何靠「撤銷權」追回公司資產?
我們知道,當您發現任職的公司宣告破產或進入清算程序時,最焦慮的就是積欠的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能否順利領回。更令人氣憤的是,許多公司負責人會在破產前夕,將公司資產偷偷轉移、贈與給親友或特定債權人,俗稱「脫產」。
這些脫產行為,嚴重損害了全體債權人(包括您)公平受償的權利。幸運的是,臺灣法律賦予了破產管理人一項強大的工具——破產撤銷權,能夠將這些不當轉移的資產追回,重新納入破產財團,用於清償員工及其他債權人的債務。
一、撤銷權的核心目的:維護債權人公平
破產程序的核心精神是「公平受償」。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破產法》規定,破產管理人可以針對債務人(公司)在破產宣告前所做的特定行為,聲請法院撤銷,使資產狀態恢復到未轉移前,保障全體債權人的權益。
根據行為的性質和發生時間點,撤銷權主要分為兩大類:
1. 撤銷「詐害行為」(惡意脫產)
這是指公司為了損害債權人的權利,故意減少資產的行為。這類行為的追溯期較長,主要依據《民法》的規定。
- 無償行為(贈與): 只要公司在破產宣告前所做的無償贈與,有害於債權人權利,管理人原則上都能撤銷。
- 有償行為(買賣、抵押): 如果公司與第三人進行買賣或設定擔保,且雙方都明知這會損害其他債權人權利,管理人也能撤銷。
《破產法》第78條: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
2. 撤銷「偏頗行為」(不公平清償)
這是針對公司在破產前六個月內所做的特定行為,即使行為本身不一定是惡意,但因為造成債權人不公平受償,仍可撤銷。
- 提供擔保: 對於已經存在的債務,在六個月內提供新的擔保品(例如設定抵押權)。
- 清償未到期債務: 提前清償尚未到期的債務。
這類行為的追溯期較短(六個月),但撤銷的門檻相對較低,管理人甚至可以直接以意思表示向受益人主張撤銷,不一定需要打訴訟。
二、實務案例解析:追回資產的關鍵
在實務上,員工債權人若想成功追回資產,必須關注以下兩個關鍵點:
案例情境一:有償交易的「雙方惡意」
假設A公司在破產前三個月,將一塊價值五千萬元的土地,以相當的價格賣給了B公司,並設定了抵押權。破產管理人主張撤銷此交易。
法院審理時會嚴格檢視:如果B公司是以相當的對價取得土地和抵押權,且不知道A公司即將破產或此舉會損害其他債權人權利,那麼這筆交易就難以撤銷(參照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3795號判例意旨)。
給員工的啟示: 撤銷有償行為的難度較高,管理人必須舉證證明公司(債務人)與受益人(接收資產者)雙方都知情,才能成功。
案例情境二:脫產行為的「時間限制」
C公司已破產,員工發現C公司在十年前曾將一筆重要資產贈與給老闆的親戚。此時,破產管理人是否仍能撤銷?
雖然《破產法》規定撤銷權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實務上認為,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撤銷權也應類推適用《民法》的規定,即自行為時起算,經過十年而消滅。因此,超過十年的脫產行為,通常無法再被追回。
三、員工債權人實務操作指南
作為員工債權人,您無法直接對外行使撤銷權,但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確保管理人的作為:
- 積極提供線索: 如果您知道公司在破產前曾進行可疑的資產轉移(例如:贈與、賤賣、或在短期內清償特定親友的債務),應立即將相關證據(如轉帳紀錄、合約日期)提供給破產管理人或法院選任的監督人。
- 要求管理人說明: 您可以要求破產管理人說明其是否已針對這些可疑行為行使撤銷權,或提出不撤銷的理由。
- 注意《消債條例》的推定優勢: 雖然公司適用《破產法》,但如果公司負責人同時也進入了個人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規定,負責人與配偶、親屬間的交易,或以市價一半以下處分財產的行為,將被推定為無償行為,這大大降低了撤銷的舉證難度。
重要提醒: 員工債權人應將重點放在「破產宣告前兩年內」的可疑行為,這是管理人最容易舉證撤銷的黃金期間。
結論
面對公司破產,員工債權人不是只能被動等待。透過了解《破產法》中的撤銷權,您可以主動監督破產管理人的工作,要求他們追回被惡意轉移的資產。這不僅是維護您個人權益,也是確保所有受害債權人都能得到公平清償的關鍵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員工債權人如何啟動撤銷程序?
A: 員工債權人本身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撤銷。您應將掌握的脫產證據(如轉移時間、受益人、資產類型)提交給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是代表全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唯一主體。如果管理人怠於行使,您可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提出質疑或請求更換管理人。
Q: 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公司十年前的脫產行為還能追回嗎?
A: 撤銷權有雙重時間限制:首先,根據《破產法》第81條,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必須在兩年內行使,否則權利消滅。其次,實務上為保障交易安全,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自行為發生時起算,若已超過十年,則無法再行使撤銷權,即使破產宣告在兩年內。
Q: 什麼情況下,公司給親友的「贈與」最容易被撤銷?
A: 無償行為(贈與)是撤銷權中最容易成功的類型。因為只要證明該贈與行為發生時,公司已陷於無資力或有害及債權,且該行為發生在破產宣告前,管理人即可主張撤銷,不需要證明受益人(親友)知情或有惡意。若涉及負責人個人的消債程序,贈與給配偶或親屬的行為,在兩年內會被直接推定為無償行為,舉證更為簡便。
Q: 如果公司是走更生或清算(消債條例),規定有不同嗎?
A: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債條例)適用於個人而非公司,但其撤銷規定比《破產法》更為嚴格和細緻。例如,消債程序中,無償行為的追溯期明確訂為兩年;有償行為只要債務人與受益人雙方明知有害,追溯期也是兩年;特定偏頗行為的追溯期為六個月。如果公司負責人同時申請個人清算,管理人會適用消債條例第20條的規定追回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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