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後,家人在法律上還有哪些權利?
當摯愛的家人被法院宣告破產(無論是自然人或公司法人),整個家庭都會陷入巨大的壓力與迷惘。許多家屬最擔心的就是:他/她是不是從此就「什麼都不能做了」?名下的財產該怎麼辦?如果有人提告,誰能出面處理?
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事實上,破產宣告並非完全剝奪一個人的權利能力,而是針對「破產財團」內的財產,進行嚴格的權能限制。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破產宣告後,家人的權利能力與訴訟能力是如何被法律限制的,以及家屬應如何應對。
一、財產的「權力轉移」:管理處分權的喪失
破產宣告最核心的影響,就是財產的管理權立即轉移。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確保財產不會被破產人私自處分。
誰來接管財產?
根據《破產法》的明確規定,一旦法院裁定破產:
《破產法》第75條:「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這代表,破產人對於那些應納入破產財團的財產(例如房地產、大額存款、公司資產等),立刻喪失了「管理權」與「處分權」。
這些權力會立即轉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接手。破產管理人必須負責占有、管理及清算這些財產。因此,家屬必須提醒破產人:
- 立即停止處分行為: 破產人此時若還想簽約、賣房、轉讓股權等行為,這些行為的效力是「效力未定」,必須經由破產管理人承認才有效,實務上通常很難被承認。
- 負擔行為也受限: 實務見解認為,除了處分行為,即使是會產生新債務的「負擔行為」(例如借款),也屬於受限制的範圍,目的是避免破產財團的價值被稀釋。
【重要提醒】 破產人應積極配合破產管理人,移交所有相關簿冊文件,並履行《破產法》上的協力義務。
二、法律上的「禁言」:訴訟實施權的限制
除了財產管理權,破產人在法律訴訟上的能力也會受到限制,尤其針對與破產財團相關的訴訟。
訴訟程序會自動停止
如果破產人在宣告破產前,已經在進行訴訟程序,且該訴訟標的與破產財團有關(例如追討欠款、財產權糾紛等),程序會自動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這意味著,破產人喪失了訴訟實施權。只有破產管理人才能以「承受訴訟」的方式,繼續進行或提起相關訴訟。家屬若發現破產人仍試圖自行處理相關訴訟,法院會以「未經合法代理」或「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予以駁回。
三、法人破產終結:公司是否真的消失了?
如果您的家人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而公司被宣告破產,情況會更為複雜。公司(法人)在破產終結後,其法人格是否消滅,是家屬經常關心的議題。
實務案例解析:公司破產終結≠完全消失
法院實務上認為,股份有限公司因破產而解散。一旦法院裁定破產終結,且確定無其他財產可供分配時,公司原則上會被視為喪失權利能力,進而喪失「當事人能力」(即不能再當原告或被告)。
【情境說明】
假設「理新公司」經法院裁定破產終結。後來有人想對理新公司提告,要求塗銷一筆抵押權登記。法院會怎麼判?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理新公司既然已經破產終結,相當於強制清算完畢,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還有剩餘財產待分配),否則理新公司已經不具備當事人能力,原告的訴訟將會被法院裁定駁回。
但是,這裡有一個重要的例外:追加分配。
如果公司雖然破產終結,但後來又發現了新的資產(例如一筆未追回的債權或未清算的土地),在處理這些剩餘財產的範圍內,破產管理人仍需繼續執行職務,公司的法人格仍「視為存續」。因此,破產程序的結束,是以實質上是否還有財產待處理為準,而非僅看法院的一紙「終結裁定」。
四、家屬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協助破產人順利度過破產程序,家屬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提供協助:
- 停止一切財產處分: 嚴格要求破產人停止對破產財團財產的任何買賣、贈與或設定擔保行為。這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避免後續法律糾紛的關鍵。
- 協助履行協力義務: 協助破產人整理財產狀況說明書、簿冊文件,並確保其按時出席債權人會議或配合破產管理人的詢問。未履行協力義務,可能導致破產人被限制出境。
- 釐清非破產財團財產: 破產宣告僅針對「破產財團」的財產。若有不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產(例如法律上規定的豁免財產),應協助破產人向管理人或法院提出說明,確保個人生活所需不受影響。
律點通提醒: 破產程序期間,債權人必須透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不得再對破產人另行提起給付之訴或強制執行,家屬應了解此原則,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困擾。
結論:破產宣告並非終點
破產宣告雖然帶來權利上的限制,但這是一個法律保障債權人、同時讓破產人得以重生的過程。家屬應理解,破產人喪失的是針對破產財團的管理處分權與訴訟實施權,而非所有權利能力。積極配合破產管理人,釐清財產狀況,是幫助家人早日走出困境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宣告後,破產人還能簽訂新的契約或借款嗎?
A: 針對應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產,破產人所為的處分行為(如買賣)和負擔行為(如借款),實務上皆被視為「效力未定」。這些行為必須經由破產管理人審酌並承認後才能生效。若未經承認,則對破產財團無效。家屬應勸導破產人避免進行任何可能影響財團的新契約。
Q: 破產宣告後,破產人名下哪些財產不會被納入破產財團?
A: 根據《破產法》相關規定,並非所有財產都會被納入破產財團。通常會排除掉破產人及其家屬生活上必需的衣物、家具,以及法律上規定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例如社會救助金、退休金專戶內一定金額等)。家屬應協助破產人整理清單,向破產管理人說明哪些屬於豁免財產。
Q: 如果破產人是法人(公司),破產終結後,公司名稱還能被使用嗎?
A: 法人公司一旦破產終結且無剩餘財產,原則上視為法人格消滅,喪失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公司名稱雖然不會立即消失,但該公司已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若後續發現有剩餘財產需要處理,公司法人格會在處理該財產的範圍內「視為存續」。
Q: 破產人未履行協力義務(例如不交出文件或不出席會議),家屬會受牽連嗎?
A: 法律上的義務主要落在破產人本身。若破產人未履行協力義務,最直接的後果是可能被法院裁定「限制出境」。雖然家屬不會直接因此被處罰,但若家屬協助破產人隱匿或移轉財產,則可能涉及《破產法》上的詐欺破產罪或其他共犯行為,務必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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