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了,我的錢還能追回嗎?認識「破產財團」的範圍
當您面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時,最擔憂的莫過於債務人是否會脫產,以及您究竟能從破產程序中獲得多少清償。在台灣的破產程序中,所有可供分配給債權人的資產集合,統稱為「破產財團」(Bankruptcy Estate)。
了解破產財團的範圍與界定標準,是債權人確保自身權益、評估追償可行性的第一步。我們將根據《破產法》,為您解析哪些財產跑不掉,哪些財產又屬於法律保障的例外。
一、積極範圍:什麼財產會被納入破產財團?
破產財團的認定原則採「概括主義」,簡單來說,就是原則上債務人名下的一切財產都必須納入。
這項規定來自《破產法》的核心條文:
《破產法》第82條第1項:「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實務上,兩大資產類型尤其關鍵:
1. 潛在的財產請求權
即使財產目前尚未變現,只要形式上屬於債務人,例如債務人對公司的出資額或股份,都必須列入。實務判決認為,縱使該公司已經廢止登記或變現性極低,在形式上仍是債務人擁有的財產,破產管理人仍有義務調查其是否具有剩餘價值。
2.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人身保險契約中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債務人預繳保費的積存,屬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的財產權利。法院實務已確立,破產管理人有權繼受債務人(要保人)的地位,行使終止權,將該筆解約金債權納入破產財團中進行分配。
二、消極範圍:哪些財產是債權人不能追討的?
《破產法》第82條第2項明確規定了排除項目:
《破產法》第82條第2項:「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這兩類財產是為了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或特定身份權益,債權人無法透過破產程序分配。
1. 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例如人格權、親屬權等,這類權利無法轉讓或變現,自然不屬於破產財團。
2. 依法「禁止扣押」的財產
這是債權人最容易產生疑問的部分。主要包括:
- 勞保年金、退休金專戶存款: 根據《強制執行法》及相關勞工法規,用於社會照顧性質的給付,若依法存入專屬帳戶,則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自然不構成破產財團。
- 維持生活必需的費用: 雖然破產人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費會被視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應優先清償,但在計算破產實益時會被優先考量。
重要提醒: 勞保或退休金若未存入法規規定的「專戶」,而是存入一般銀行帳戶,則可能被視為一般存款債權,失去禁止扣押的保護,進而納入破產財團。
三、法院判斷的關鍵:有沒有「破產實益」?
即使債務人確實欠債,法院也不一定會宣告破產。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查是否存在「破產實益」。
實益標準:財產價值必須足夠支付費用
法院會計算破產財團的總價值,是否足以支付財團費用。如果資產扣除這些費用後,淨值為零或負數,法院可能認定無破產實益,而駁回破產聲請。
財團費用根據《破產法》第95條,包括:
- 破產財團的管理、變價及分配費用。
- 破產管理人的報酬。
- 破產人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
債權人視角: 如果債務人財產極少,甚至不足以支付破產管理人的報酬,那麼即使宣告破產,您也無法獲得清償,這就是法院考慮「無實益」的原因。
四、實務案例:保單解約金的追討
案例情境: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能追討?
某債務人甲名下除了少量現金外,還有一份高額儲蓄型人壽保險,累積了可觀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人主張該筆金額應納入破產財團。
法院裁定: 法院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實質上是債務人累積的資產,破產管理人可以行使要保人的權利,終止保險契約並取得解約金。因此,這筆解約金債權應計入破產財團,提供給全體債權人分配。
指導意義: 債權人應主動調查債務人的保險契約狀況,特別是具有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其解約金往往是重要的追償來源。
五、債權人實務操作建議
- 全面清查資產: 除了不動產、存款外,務必清查債務人名下的公司出資額、股票、以及人壽保單的狀況。
- 區分專戶與一般帳戶: 針對債務人聲稱是「禁止扣押」的資產(如退休金、勞保給付),應確認該款項是否確實存入法律規定的專屬帳戶。若已轉入一般活期存款,則可能構成破產財團。
- 國外資產的限制: 台灣的破產宣告效力採屬地主義,原則上僅及於債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若債務人有國外資產,通常無法透過台灣的破產程序進行分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財團的範圍是怎麼界定的?是否只包含破產宣告當下的財產?
A: 破產財團的界定採「概括主義」,不僅包含破產宣告時債務人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請求權,也涵蓋破產宣告後、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新取得的所有財產,目的是確保所有債權人獲得公平清償。
Q: 債務人聲稱對某公司有出資額但公司已倒閉,這筆出資額還會算在破產財團內嗎?
A: 會。實務上多數法院認為,即使公司已廢止登記或嚴重負債,該出資額或股份在形式上仍屬於債務人所有。破產管理人仍需調查其是否具有剩餘資產分配的可能性,因此形式上仍應列入破產財團的範圍。
Q: 如果債務人的資產全部拿去清償「財團費用」都不夠,法院會怎麼處理?
A: 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如破產管理人報酬、管理變價費用、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等),法院會認定該破產聲請「無破產實益」,通常會駁回聲請。這代表即使啟動程序,債權人也無法獲得分配。
Q: 破產宣告前,我已經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了,破產程序會影響我嗎?
A: 是的,但時間點很重要。在法院尚未宣告破產前,您取得的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不會被停止。然而,一旦法院正式宣告破產,所有針對破產財團的個別強制執行程序將會自動停止,債權人必須轉向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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