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破產管理人?他如何決定您的債權回收率?
對於一般債權人來說,當公司或個人宣告破產時,最擔心的就是「我的錢還拿得回來嗎?」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簡稱破管)是決定您債權回收率的關鍵角色。他就像是法院指派的「財產總管家」,負責接手債務人所有應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產,並進行管理、變賣,最終將所得款項依照法律規定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
根據《破產法》第64條規定,法院在裁定宣告破產時,必須同時選任破產管理人,啟動後續的財產清算程序。一旦管理人選定,債務人就會喪失對這些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權,全部轉由管理人專屬行使。
破產管理人的兩大核心要求:專業與品德
破產管理人肩負著將破產財團最大化,以清償債務的重責大任。因此,法律對其資格要求極高。專業性與適任性是法院選任時最重要的考量。
資格要求:會計師或其他適任者
《破產法》第83條明確指出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標準:
《破產法》第83條第1項:「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優先選任律師或會計師,因為他們具備處理法律訴訟、財務清算、資產鑑價等專業知識。但除了專業能力外,法院還會嚴格審查管理人的品德、經驗、意願與處理能力。
職務標準: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的標準,並非隨意即可,而是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高度謹慎標準:
《破產法》第86條:「破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指的是依據事件性質、交易習慣及受任人的地位,所應具備的一般人應有的謹慎與注意。對債權人而言,這代表管理人必須主動積極、公正無私地執行以下關鍵任務:
- 迅速變價: 盡快將破產財團的資產變現。
- 專戶保管: 變賣所得的價金必須設立專戶保管,嚴格與管理人自身的財產分開,絕對不能混用或私自挪用。
- 定期陳報: 必須依照法院要求,定期報告管理狀況與資產清單。
實務案例:什麼情況下破產管理人會被撤換?
如果破產管理人怠忽職守,直接受害的就是全體債權人。實務上,法院對管理人的監督非常嚴格,一旦發現下列重大違失,法院會依據《破產法》第85條規定,主動(依職權)或應請求將其撤換。
案例一:因「拖延」與「混淆」財產遭撤換
某公司的破產程序中,法院選任的管理人被發現有嚴重疏失:他不僅遲遲不製作分配表,導致破產程序停滯多年,而且在變賣公司資產後,未設立專戶獨立保管變價所得,造成財產混淆。
法院認為,這些行為已嚴重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直接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因此裁定將其撤換,重新選任更積極的人士接手。
案例二:因「品德瑕疵」或「無法履職」遭解任
另一個案例中,某管理人因涉及侵占罪被判刑確定並入監執行。法院認定,無論其專業能力如何,一旦因刑事案件入監,現實上已無法執行破產管理人的職務。此外,若管理人曾受律師懲戒或有重大誠信問題,法院也會認為其已非「適於管理」之人,必須予以解任。
【重點提醒】 破產管理人的誠信與品德,與其專業能力同等重要。任何刑事紀錄或懲戒處分,都可能成為法院撤換的事由。
債權人如何監督並發動撤換?
作為一般債權人,您雖然不能直接插手管理,但擁有重要的監督權與發動權。
1. 透過債權人會議或監查人發動
根據《破產法》第85條,發動撤換的權力主要屬於:
- 債權人會議決議: 透過債權人會議,共同決議請求法院撤換管理人。
- 監查人聲請: 若債權人會議有選任監查人,監查人可向法院聲請撤換。
請注意: 實務上,個別債權人(除非您同時是監查人)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撤換破產管理人的。您必須先透過上述兩種管道,或提供具體事證,請求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並撤換。
2. 積極參與並要求陳報
最有效的監督方式是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您可以要求管理人陳報財產清單、變價進度及資金保管狀況。若發現管理人有拖延、敷衍、拒絕陳報或財產保管不當的情形,應立即整理證據並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加強監督或主動撤換。
結論:確保您的債權回收程序透明且迅速
破產管理人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了解他們的職權與義務,並積極行使您的監督權,是確保破產程序公正、迅速的關鍵。請務必關注管理人的履職狀況,一旦發現有違法或怠惰行為,應立即透過債權人會議或監查人機制,請求法院介入處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破產管理人是由誰選任?債權人會議可以自己選嗎?
A: 破產管理人原則上由法院在宣告破產時選任。但《破產法》第83條允許債權人會議可以『另為選任』破產管理人,通常是從債權人中選出。不過,最終選任的人選仍須經過法院監督和認可,以確保其專業性和適任性。
Q: 如果破產管理人遲遲不處理資產,我該怎麼辦?
A: 如果管理人有遲延變價或分配的行為,您應該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提出質疑並要求管理人說明進度。若情況嚴重,您可以聯合其他債權人,透過債權人會議決議,或請求監查人向法院聲請撤換管理人,或直接向法院提供具體證據,請求法院依職權進行審查和撤換。
Q: 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公司是不是就立刻解散消失了?
A: 不會立刻消失。雖然破產宣告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但實務見解認為,在破產財產尚未完全處理並分配完畢前,該公司的法人人格在處理這些財產的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破產管理人只是代為管理和處分財產,並非取代公司法人。
Q: 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需要提供擔保嗎?
A: 是的,根據《破產法》第83條第3項,破產管理人受法院監督,『必要時,法院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這是為了確保管理人能善盡職責,避免因其違失行為造成破產財團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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