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共犯被告,您是否曾因為一時失慮,捲入竊盜案件,甚至被指控為「攜帶兇器竊盜」的共犯?
您可能心想:「我只是在旁邊幫忙,或是工具根本不是用來傷人,怎麼會這麼嚴重?」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度解析台灣法律中「攜帶兇器竊盜罪」的認定標準,特別針對共犯可能面臨的疑問,提供您最實用、最白話的法律資訊,讓您能更清楚自己的處境,知道如何應對。
釐清您的罪責:從普通竊盜到加重竊盜
首先,我們要了解竊盜罪的基本規定,以及為何「攜帶兇器」會讓刑責大幅加重:
1. 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這是最基本的竊盜罪名。只要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無論有沒有得手,都可能構成竊盜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沒有經過同意,偷偷拿走別人的東西,就可能觸犯這條法律。
2. 攜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這條就是讓情況變得更嚴重的關鍵。當您或您的同夥在竊盜時,身上或身邊帶著「兇器」,那麼竊盜罪就會被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條文的重點在於「攜帶兇器」。一旦符合這個要件,刑期就從最高五年有期徒刑,變成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請注意,最低刑度直接從沒有下限提高到六個月,這對您而言影響非常大!
3. 累犯加重(《刑法》第47條)
如果您過去曾被判有期徒刑且執行完畢,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可能被認定為累犯。累犯的刑期,本來規定要加重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不過,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指出,法院在量刑時,不能「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還是要考量個案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這代表即使您是累犯,法院仍有裁量空間,不見得會直接加重最高刑度。
「兇器」與「攜帶」的實務認定標準
「兇器」和「攜帶」這兩個詞,在法律上可不是您想像的那麼簡單。
1. 「兇器」的認定:看客觀危險性,不看主觀意圖!
您可能認為,我帶的起子、扳手只是拿來撬門,又不是要傷人,怎麼會是兇器?但法律實務對「兇器」的認定,採的是客觀標準。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兇器」是指「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物品。即使您主觀上沒有持以傷人或反抗的意圖,只要該工具的材質、形狀、重量等特性,客觀上足以造成傷害,它就可能被認定為兇器。
- 常見的「兇器」範例:實務上,許多用於行竊的工具,如起子、鉗子、斜口鉗、油壓剪、螺絲起子、拔釘器、鋸子、扳手、剪刀、破壞剪等,都曾被法院認定為兇器。
2. 「攜帶」的認定:要能隨時取用!
「攜帶」的定義是,您在竊盜時,將兇器置於「隨時可取用」的狀態。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地方。傳統認為只要身上有就夠了,但近年有些法院會更嚴格審查「可及性」。
實務案例解析:工具變兇器,一線之隔!
我們來看看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清楚「兇器」和「攜帶」在實務上如何被認定。
案例一:小陳的故事──鐵工工具變兇器
小陳和朋友想去廢棄工廠偷電纜線。他們帶了斜口鉗、油壓剪、螺絲起子和手電筒。小陳心想,這些都是平常工作用的工具,只是拿來剪電纜線用的。
然而,法官認為,這些工具雖然是工作用,但它們的質地堅硬、有銳利部分,客觀上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因此,即使小陳沒有傷人的意圖,這些工具仍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兇器」,小陳的竊盜罪也被加重為「攜帶兇器竊盜罪」,最終面臨更重的刑責。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別以為工具只用來行竊就沒事。只要它具備傷人的潛在危險,法律就會將其視為「兇器」,加重您的罪責。
案例二:阿偉的困境──工具放在機車置物箱也算嗎?
阿偉騎機車去偷東西,他把一把尖嘴鉗放在機車的置物箱內。檢察官認為這也構成攜帶兇器竊盜。但阿偉辯稱,工具放在置物箱裡,又不是隨身帶著,根本沒辦法馬上拿出來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攜帶」是指兇器必須在犯案時「可隨時毫無阻礙的使用」,才具有客觀上的危險性。阿偉將尖嘴鉗放置在機車置物箱內,與他犯案時有相當間隔,並非隨手可及,而且實際犯案時根本沒用到這把鉗子。因此,法院判決阿偉的行為不構成「攜帶兇器」的加重條件。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揭示了「攜帶」的認定並非絕對,工具的「可及性」 是關鍵。如果工具不是隨身攜帶,也不是隨手可取用,或許就有辯駁的空間。
您該如何應對?
各位共犯被告,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幫助您更理性地面對困境。
- 仔細回想工具的特性:您或同夥當時攜帶的工具,客觀上是否真有傷人危險?
- 釐清工具的「可及性」 :案發當時,工具是隨身帶著?還是放在難以立即取用的地方?這將影響是否構成「攜帶」的加重條件。
- 了解累犯的意義:即使是累犯,法院在量刑時仍有裁量空間,並非一定會加重最高刑期。積極配合調查,釐清案情,讓法院了解您的真實情況,至關重要。
面對法律訴訟,釐清事實、積極面對是最好的策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法律處境,做出對您最有利的判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是負責把風,沒有碰到任何工具或贓物,會被當成攜帶兇器竊盜的共犯嗎?
A: 即使您未直接接觸工具或贓物,只要您在主觀上與正犯有犯意的聯絡,且客觀上實施了幫助竊盜行為的舉動(如把風),仍可能被認定為竊盜罪的共犯。至於是否構成「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的共犯,則需視正犯有無攜帶,以及您對此是否知情或有共同利用之合意而定。
Q: 我帶的工具像是起子、扳手,只是為了方便撬開門窗,沒想過會拿來傷人,這樣也會被認定是「兇器」嗎?
A: 根據台灣實務見解,「兇器」的認定採客觀標準,不問您主觀上是否有傷人之意圖。只要該工具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即使是常見的起子、扳手,也可能被認定為兇器。
Q: 聽說我是累犯,刑期會加重一半,這是真的嗎?我還有機會爭取輕判嗎?
A: 刑法第47條確實規定累犯會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已指出,法院在個案量刑時,仍應考量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這表示法官並非一律必須加重最低刑期,仍有裁量空間。您可以針對個案情節,向法院說明特殊情況,爭取合理判決。
Q: 怎樣才算「攜帶」兇器?我把工具放在機車置物箱裡,沒隨身帶著,這樣也算嗎?
A: 關於「攜帶」的認定,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主流看法是只要工具在竊盜時處於「隨時可取用」的狀態,就符合要件。但也有法院認為,若工具放置於「非隨手可及」之處(如上鎖的機車置物箱內),且在犯案時根本用不到,則可能不構成加重條件。這需要個案判斷,細節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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