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竊盜受害求償指南:和解與法律權益解析

竊盜受害求償指南:和解與法律權益解析

律點通
2025-06-21
5分鐘
刑事侵權行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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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受害,您的權益該如何主張?

不幸遭遇竊盜,財物損失固然令人心痛,但更重要的是,您知道自己有哪些法律權益,可以向竊賊主張賠償嗎?在台灣,竊盜案件不僅涉及刑事責任,更牽動著您向竊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透過了解相關法規和實務運作,您將能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並思考是否透過「和解」來解決問題。

這篇文章將從您的角度出發,解析竊盜案中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的關係,以及「和解」在其中扮演的關鍵角色,幫助您在面對竊盜事件時,不再感到徬徨無助。

掌握您的求償基礎:民事賠償權利

當您的財物被竊取,竊賊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了「侵權行為」。根據《民法》規定,您有權利向對方要求賠償。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法規是您主張賠償的核心基礎。竊盜行為是竊賊「故意」且「不法」侵害您「所有權」的行為,因此他們必須對您造成的損失負責。您可請求的損害賠償,通常包括被竊物品的價值,以及因竊盜行為直接導致的其他必要損失,例如修復門窗的費用等。

共同竊盜,連帶責任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如果您的財物是被兩個人或更多人一起竊取,例如一人動手、一人把風,或是共同銷贓,那麼這些參與者都必須對您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甚至所有參與者,要求全部的賠償金額,不需要區分他們各自的責任比例。只要其中一人支付了賠償,其他人的賠償責任也會在該範圍內相對減少。

和解的力量:終止爭議的關鍵

在竊盜案件中,「和解」是解決紛爭的重要途徑,它不僅能讓您快速獲得賠償,也可能影響竊賊的刑事責任。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和解,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共識,簽訂一份契約來結束或避免爭議。一旦和解契約成立,原則上您就不能再依原有的法律關係(例如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而必須依循和解契約的內容來處理。

和解的兩種效力:認定性與創設性

實務上,和解契約的效力會依內容而有所不同:

  • 認定性之和解: 和解只是確認或釐清了原本就存在的法律關係。例如,和解書僅載明了賠償的金額,但沒有說您放棄追究其他權利。這種情況下,您仍然可以依原有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對方要求賠償,但總金額會受到和解約定的限制。

  • 創設性之和解: 和解內容創造了新的法律關係,取代了原有的關係。例如,和解書明確寫著「雙方就本案民、刑事責任均拋棄追究」。一旦簽訂,您就不能再依原來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了。

律點通提醒: 和解書的用字遣詞非常重要,務必仔細審閱,確保內容符合您的預期。

刑事責任與和解的關聯:加速賠償的誘因

竊盜是刑事犯罪,竊賊會面臨刑罰。然而,他們在犯罪後的態度,特別是是否積極與您和解並賠償,將會嚴重影響法院的判決。

  • 量刑考量: 根據《刑法》第57條,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犯罪後之態度」。如果竊賊積極與您和解並賠償,通常會被視為有悔意,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期或緩刑。

  • 情堪憫恕減刑: 甚至在特定情況下,若竊賊的行為情狀顯然值得同情,且積極和解賠償,法院可能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 犯罪所得沒收: 竊盜所得的財物原則上會被法院沒收。但《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如果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法院就不會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這給予竊賊一個強烈動機,盡快將偷來的東西或其等值金額還給您。

這些刑事上的考量,往往會成為竊賊積極與您和解、盡快賠償的重要動力。

實務案例分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實際情況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共同竊盜,和解後的求償路

陳先生經營一家海產店,某天店裡的珍貴魚貨被偷了。警方調查後發現,是竊賊A偷了魚貨,而竊賊B則幫忙找冷凍庫和銷贓。陳先生先跟竊賊A達成和解,約定賠償100萬元,竊賊A也付了32萬元。

但後來陳先生發現損失不只這些,於是向竊賊A和B連帶請求剩下的68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竊賊A和B屬於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雖然陳先生與竊賊A有過和解,但這個和解只確定了總賠償金額(認定性),並沒有放棄其他權利。因此,陳先生仍然可以繼續向兩人,包括竊賊B,主張剩餘的賠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您與其中一位共同竊賊達成和解,只要和解內容沒有明確放棄所有權利,您仍可向其他共同竊賊或未完全履約的竊賊,追討剩餘的損失。共同竊賊之間有連帶責任,您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賠償。

案例二:積極和解,減輕刑責與緩刑

王先生住家遭竊,損失慘重。警方逮捕了兩名竊賊:丁先生和戊先生。在案件進入二審審理時,丁先生主動與王先生達成和解,並支付了大部分賠償金。另一位竊賊戊先生也與王先生和解,支付了部分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丁先生和戊先生在案發後表現出良好態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尤其丁先生已盡力賠償大部分損失。雖然他們觸犯的是刑責較重的加重竊盜罪,但法院考量其悔意和積極彌補被害人的行為,認為情狀「情輕法重,顯可憫恕」,因此依法減輕了他們的刑期,並宣告緩刑,同時要求他們繼續履行賠償義務。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竊賊越早、越積極地與您和解並賠償,越能獲得法院的輕判,甚至爭取到緩刑。這對您來說,是一個促使竊賊盡快賠償的有力籌碼。

竊盜被害人: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1. 優先考慮和解: 如果能透過和解獲得賠償,通常比漫長的訴訟程序更有效率,也能減少您的精神壓力。

  2. 明確和解範圍: 簽訂和解書時,務必清楚載明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更重要的是,要明確和解是否包含民事與刑事責任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若涉及多位竊賊,應釐清和解對其他共同竊賊的影響。

  3. 保留證據: 務必簽訂書面和解契約,並保留所有賠償款項的匯款證明、收據等,這些都是未來查證的重要依據。

  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竊盜案件已經進入偵查或審判階段,您可以考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做的好處是您不需要額外繳納裁判費,可以在刑事程序中一併解決民事賠償問題。

結論:積極面對,保障權益

遭遇竊盜固然令人沮喪,但了解自身的法律權益,並積極採取行動,是您將損失降到最低的關鍵。無論是透過和解協商,或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都能幫助您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竊盜案件的求償與和解有更清晰的認識,並更有信心地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偷了,除了報警,還能向竊賊要求哪些賠償?

A: 您除了可以要求竊賊賠償被竊物品本身的價值外,還可以主張因竊盜行為直接導致的其他損失,例如:因竊賊破壞門窗所產生的修復費用、若您是店家,可能還能主張因竊盜導致的營業損失等。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Q: 如果竊賊不願意和解或賠償,我該怎麼辦?

A: 如果竊賊不願和解或賠償,您可以考慮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做的好處是您可以免繳裁判費,讓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同時,一併處理您的民事賠償請求。若刑事判決確定後,竊賊仍不賠償,您可依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 和解書簽了之後,是不是就不能再追究竊賊的刑事責任了?

A: 這要看和解書的內容。如果和解書是「認定性」的和解,僅確認賠償金額,通常不會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但如果和解書明確載明「雙方就本案民、刑事責任均拋棄追究」等類似字眼(創設性),則您可能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了。即使和解書未提及放棄刑事追究,但竊賊的積極和解和賠償,會被法院視為有悔意,可能影響其刑期或是否獲得緩刑,但刑事案件本身通常仍會繼續審理。

Q: 如果竊賊有很多共犯,我只需要跟其中一個和解就好嗎?

A: 根據《民法》第185條,共同竊盜的共犯們負有「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向任何一位共犯要求全部的賠償。當您與其中一位共犯達成和解並獲得賠償後,其他共犯的賠償責任也會在您已受償的範圍內減少。但是,如果和解金額低於該共犯應分擔的比例,可能影響您向其他共犯追償的金額。因此,在和解前,務必釐清所有共犯的賠償意願與能力,並在和解書中明確約定,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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